灵泉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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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灵泉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立便捷规范、科学有效的筹资机制,根据开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开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州、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灵泉的高度,落实措施、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根据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要求,通过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筹资办法,逐步建立简便、规范、低成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力争100的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三、筹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含集体扶持缴纳)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办事处、村委会宣传发动,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保、不重保”。四、筹资对象凡愿意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灵泉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都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缴费标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按照不低于2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六、缴费时间当年缴费,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每年全处统一开展筹资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2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在缴费截止时间12月31目前进行缴纳。七、资助政策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政策,对下列有关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进行资助缴纳。(一)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以市民政局核准的人员),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市民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二)对农村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准的人员),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三)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夫妇(以市计生局核准的人员),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四)村组干部资助政策。对农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以享受市财政补贴的村组干部为准),由政府全额资助缴纳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以上资助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八、筹资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确保落实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认识。处合管办统筹协调,各村委会负责具体的筹资组织工作,处民政所、计生办、残联负责资助对象的确认,市财政局落实配套经费。(二)做好宣传动员筹资期间,各村委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入村入户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讲解资金缴纳办法、报销程序、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具体政策,利用补偿报销的典型事例对农民进行宣传动员工作,正确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新闻媒体,公布筹资时间,标准、方法等内容。(三)严格参合对象农村居民按照属地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就近就医的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农民可按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对收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严格票据管理,规范登记表册填写。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公告。收款票据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由处合管办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并做好票据的收发、核销管理工作。收取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票据,票据中应注明具体参合人员的姓名。不得开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据,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收款人承担。各村委会必须于每年11月20日前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将本年度灵泉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及缴费登记表进行公示,促使参合农民对筹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便于查缺补漏。(五)确保资金入库各村委会要加强筹资期间的资金安全管理,及时将收款人员收缴的参合款暂存办事处“零户统管账户”,待核对无误后于次年1月10日前统一汇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部门资助缴纳的款项于每年12月31日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六)做好资助工作 1.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资助名册由办事处民政所核实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对当年的资助名册核准后转交市合管办存档,并及时调整参台信息资料。2.残疾人资助名册由办事处残联核实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于每年8月31日前对当年的资助名册核准后转交市合管办存档,并及时调整参合信息资料。3.农村独生子女户资助名册由办事处计生办核实统计汇总后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对当年的资助名册核准后转交市合管办存档,并及时调整参合信息资料。4.村组干部资助名册由办事处根据市财政局发放的村组干部补贴名册确认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合管办,以便及时落实资助资金。(七)筹资业务要求1.在缴费登记时由各村委会根据灵泉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及缴费登记表、合作医疗证与户口册进行认真核对,相应增减人数、改正错误信息,保持三者信息一致。2.收缴参合款后,须让参合人员在缴费登记表签名栏签字或盖手印认可。3.处合管办于筹资结束后,及时核发新增、变更参合家庭的合作医疗证,保障参合人员能够享受参合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九、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追回、退还处理;对违纪或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影响较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十、本方案自2009年9月3日起实施,原灵泉办事处关于印发灵泉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试行)的通知灵政发(2007)5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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