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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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细则长沙市教育局中招办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中考报名2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4第四章 考室设置与管理6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7第六章 考试13第七章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19第八章 阅卷管理21第九章 中考巡视24第十章 安全工作25第十一章 人员选聘、培训、管理与岗位职责26第十二章 附则33考生答题须知34考 试 规 则35监 考 规 则36试卷装订规则37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38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4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l、为严肃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为中考)纪律,保证中考信度,维护中考权威,使中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2、本考务工作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 第二条 中考性质 l、中考是国家认可的省级水平考试,是评价学校办学状况的重要依据,是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端正中学学风、教风、校风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管理教学、指导教学的重要机制。2、中考是学历证书考试。中考成绩是初中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的文化成绩依据。 3、中考兼具选拔考试功能。中考成绩是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文化成绩依据。 第三条 中考管理 l、中考由省教育厅指导,长沙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市教育局中招办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有关学校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中考工作。第二章 中考报名第四条 报名资格l、学籍在长沙的应届普通初中毕业生;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现在外地就读,要求回城区升高中的学生(简称“外地回长生”);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简称“往届生”)。第五条 报名办法 l、在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2、外地回长生和往届生在本级教育局中考主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第六条 报名时间 报名起止时间见当年中考文件,由长沙市教育局公布。 第七条 学业考试科目 初中二年级:生物、地理 初中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 第八条 报名工作要求 1、报名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须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中考报名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须按本章第四条认真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3、外地回长生和往届生报名按当年报名要求。第九条 准考证号编排1、准考证号由11位数字组成:初二:口口 12 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共11位 年 初二 县市 考点序号 考室 座位号初三:口口 13 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共11位年 初三 县市 考点序号 考室 座位号 县市代码 城区:0 长沙县:1 望城县:2 浏阳市:3 宁乡县:4 2、考点编号由5位数字组成初二: 12 口 口口 共5位 初二 县市 考点序号 初三: 13 口 口口 共5位 初三 县市 考点序号 3、准考证号以考点为单位按随机方式进行编排。 4、考前编排学籍号与准考证号对照表分别供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点使用。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 l、城区初中学校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印制;各县(市)初中学校由县(市)教育局负责印制。 2、各初中学校应在考前及时将准考证发放给学生。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考点设置原则中考考点设置必须相对集中,原则上只设合校考点(即一个考点由两所以上学校的考生集中组考)。因特殊情况需单校(即只有一所学校的考生参考)设考点,需由学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考点设置条件 1、考点必须具备:有独立的校园,环境安静、有围墙、不受外来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能相对分开,能对考试区进行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的条件;有满足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试卷装订室、广播室、领队和送考人员休息室;每层考室要有饮用水供应处,保证供应及时、足量、卫生。 每个考点须设有医务室,考试期间有一至两名医务人员值班,备有常用药品;能就近解决考生的食宿等生活问题。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当年不准设置考点:前次中考出现试卷泄密;考务人员参与违纪舞弊;学生集体舞弊;中考组织混乱或造成试卷遗失并造成后果。 第十三条 考点机构设置 1、考点领导 每个考点设主考一名、副主考若干名。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全面负责考点工作;第一副主考由交叉监考的派出学校校长担任,主管保密、监考等工作;第二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担任,主管后勤、宣传等工作。 2、考点下设机构 考点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宣传、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小组。每个考室配备两名监考员,每个考点还须配备适量的机动监考员和女监考员。 第十四条 考点管理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校门口要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2、考试区域周围三米处划定警戒线,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任何其他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十五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口正上方必须悬挂“年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县市)中学考点”的横幅,两旁有反映中考特点的对联,校门口插适量的彩旗。 2、每个考点必须设有宣传栏,栏内应公布每个考室的起止准考证号、张贴考试规则、监考规则、考生答题须知、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时间科目表、考点平面示意图、学号和准考证号对照表、举报电话以及其它宣传内容。 3、考点办公室要张贴监考规则、考试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时间科目表、考试程序、答卷装订规则。4、每个考点应张贴适量警示和激励性的标语。第四章 考室设置与管理第十六条 考室设置 1、考室必须保证采光通风良好,门窗玻璃完好,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2、标准考室按每室30人设置,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0人,按行距100cm,桌距80cm排列,每个考点只准设一个尾数考室。 3、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按5行6座排列,座次编排及答题卡的发放流向图如下:考生座位号示意图讲 台 前门25 24 13 12 0126 23 14 11 0227 22 15 10 0328 21 16 09 0429 20 17 08 0530 19 18 07 06 第十七条 考室管理 1、考室前门要张贴本考室序号,即: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点第考室; 2、考室前面的黑板上要书写(张贴)“沉着、认真、细致、守纪”八个大字,并在黑板的右边书写考试时间和科目。考生桌面左上角要张贴座位号。 3、每次考试应提供每个考室准考证号和学号对照表给本室监考人员核对使用,以防考生坐错考室或座位。 4、考室要做到清洁、卫生,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杂物,原来张贴的资料、图表、墙报及其它资料必须清除或覆盖,抽屉内不准遗留任何纸张。5、考室前面的黑板侧面设置一个考生小件物品寄存处。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第十八条 试卷管理原则l、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试卷、答题卡(含副卷、补考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下同)和英语考试听力部分录音磁带属国家机密,在网上阅卷扫描拆封前,均须严格保密。 2、试卷、答题卡和英语听力录音磁带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答题卡和听力磁带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守护。3、阅卷结束后,试卷、答题卡统一封存,其保管期限为本届学生领取毕业证后6个月,在此期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接触试卷。6个月后,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教育局处理。第十九条 试卷(含答题卡,下同)印制规定 1、试卷印刷厂家条件 试卷印制厂必须在当地保密局注册,具有统一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设备先进,工艺水平较高,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具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有一支基本稳定、具有一定经验的制卷工作人员队伍。 2、制卷保密、保卫机构及职责 成立以厂主要负责人为主,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保密、保卫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从试卷原稿进厂起至考完最后一门学科止这一期间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试卷印制保密、保卫工作规定,对参与制卷人员进行资格审定。 3、制卷内部保密、保卫工作 制卷期间,成立专职的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内保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4、制卷外部保卫工作制卷外保工作由武警部队或公安部门同志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禁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5、制卷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 制卷期间,制卷厂周围须划定明确的警戒线范围,警戒线范围内所有窗户和不使用的门须贴封条封闭。制卷期间禁止任何人员进出禁区,禁止任何物品送出禁区。从试卷原稿进厂起至考试完最后一门学科止,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只能在划定的禁区内活动,实行全封闭管理。 试卷原稿开封必须是在外保、内保人员全部到位并开展工作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开封。6、制卷工作纪律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含补考)者,禁止参加制卷。 所有参加制卷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守国家机密,一切行动听指挥,从接触试卷之日起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止,不准离开禁区,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卷内容、不准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它不宜带入禁区的物品进人禁区。 7、印刷厂家必须按试题卷(答题卡)的清样和要求印制,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卷面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用黑色油墨印刷,装袋密封。答题卡须在卡面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条形码张贴处,采用深黑色和金红色两种油墨印刷,须保证颜色光亮、色彩均匀,答题卡采用120克双胶书写纸印制成A4或A3双面规格,按要求装入答题卡袋密封。8、试题袋和答题卡袋正面均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9、试卷及答题卡配发办法:标准考室和21人以上(含21人)的考室每科各发一大袋(30份);11人以上(含11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各发两小袋(每袋10份);10人以下(含10人)的,各发一小袋;各县市、考点每科另配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各一袋。 第二十条 试卷交接保密、保卫规定 1、试卷交接第一流程包括:制卷厂家市、县(市)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三个环节;第二个流程包括:考室装订室考点保密室市、县 (市)保密室市阅卷点保密室四个环节,除此以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2、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在保密员、保卫人员、考务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3、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报上级中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试卷运输保密、保卫规定 l、试卷运输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车篷不漏雨,门锁完好,县(市)到考点的试卷运输也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面包车等。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卷。 2、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不在途中停车过夜。 3、禁止任何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必须保证将试卷及时、安全地送到规定的保密室。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保密室设置 市、县(市)、考点、阅卷点均须设置保密室。2、保密室设施要求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栏杆、配备铁质保密柜,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试卷需过夜的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 3、保密室人员配备 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4、保密室工作制度 试卷保密期间,市、县(市)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 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考务负责人同时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试卷保密期间,市、县(市)保密室在试卷尚未分发前因试卷量过多无法入柜时,须增设保卫人员值班岗,专门负责值班室保卫人员视线以外的试卷存放室的保卫工作。除此之外,试卷均须存放于保密柜内。试卷保密期间,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会客,睡觉、吸烟、饮酒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5、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中考前,各级教育行政中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同意启用。保密期间上级和同级中考领导小组,每天应对下级和本级单位所设保密室进行不定时的查岗。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侦破,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格控制泄密扩散。 2、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卷袋内试卷(答题卡)与本堂考试不符,则报告主考后更换本堂考试试卷(答题卡);若所发试卷科目尚未考试,则所有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立即隔离封闭,在所发试卷科目考试结束前,不得再与任何外人接触。 第二十四条 备用卷(含英语考试听力部分录音磁带,下同)保密规定1、备用卷范围 除考生作答和随卷装订的缺考卷以外的试卷和答题卡均属备用卷。 2、备用卷登记制度 中考期间,各级中考组考单位所存备用卷由保密员管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备用卷,备用卷启用应由考务负责人、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并报同级中考主管部门备案。 3、备用卷回收制度尾数考室内的余卷在开考30分钟后,由保密员收回。中考结束后,未启用的备用卷和考试余卷由保密员随答题卡一起交市(城区考点)或县(县市考点)阅卷点保密室。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时间及考前准备1、考试时间年 级日 期上 午下 午初中三年级6月16日语文9:00-11:00理科综合15:0017:006月17日数学9:00-11:00文科综合15:0017:006月18日外语9:00-11:00初中二年级6月18日生物15:0016:00地理16:3017:302、考点要选定时钟,对准北京时间,调试好播音系统,指定专人统一发信号、播音。 3、考点应在考前准备好草稿纸、墨水、浆糊、订书机(针)、小刀等物品。 4、考点要准备好供英语听力考试用的交直流两用录音机,保证每考室一台和适量备用机,仔细检查电源、音质、音量、按键等是否合符要求。 第二十六条 考试程序 1、考前30分钟广播通知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中,主考(副主考)负责点名后,交待本堂考试注意事项(从第二堂起要简单小结前堂考试情况),宣布本堂考试监考员工作考室序号。 2、考前20分钟,监考员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室。 3、考前15分钟响预备铃,同时广播:“预备铃,请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考生进入考室后,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带的垫板、文具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由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试规则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副监考负责发草稿纸、答题卡和条形码,提醒考生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现象,需更换答题卡,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正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副监考在核对条形码和考生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信息无误后,负责为考生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贴好条形码。每科发草稿纸的数量是:语文、物理、化学八开白纸每人一张,数学每人两张,其余各科十六开白纸每人各一张。答题卡的发放办法见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发放流向图。 4、考前l0分钟,吹“拆封哨”,同时广播“拆封哨,请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如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主考,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5、考前5分钟,吹“发卷哨”,同时广播“发卷哨,请监考员发卷”。发卷时,主监考在台前注视,同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卷是否与本堂所考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情况,指导考生填写试卷上准考证号、姓名。禁止考生作答。 6、考试时间到,响开考铃,同时广播“开考铃,考生作答”。考生答题时须遵照考生答题须知的要求进行答题。 7、开考后,监考员逐个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准考证”、“考室座位号”、“考生本人”一一对照,查验考生身份。同时核对考生试卷答题卡所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查验考生是否误涂缺考标记。8、开考30分钟,吹“界线哨”,考生可以离场,迟到考生不准进场。如有缺考考生,监考老师需对其答题卡进行如下处理:在缺考考生答题卡姓名栏手工填写“姓名(缺考)”、准考证栏填写准考证号、在条形码区域贴好该缺考考生的条形码、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考生缺考标记 “ ”涂黑,并在答题卡袋缺考考生情况记载栏内登记,还需将缺考情况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载。缺考考生试题卷由监考老师填写准考证号,并在姓名栏内手工填写“姓名(缺考)”。 9、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监考员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0、终考时间到,响终考铃,同时广播:“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 考生立即停止答题,主监考令全体考生起立,提醒考生按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放置,依次从前门退出考室。监考员要密切监视,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l、考生出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答题卡、缺考卷)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分别收集好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要立即追回。将试卷和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检查,无误后,清理考室、关闭门窗,径回试卷装订室,按规定装袋、密封。 第二十七条 考试规则 l、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凭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橡皮及削笔刀等,除参加开卷考试科目可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外,其他考试科目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稿纸、通讯工具、计算器、计算尺以及其它电子用具。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存放在规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 3、考生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先检查试题的页码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考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4、开考铃响后,考生才准答题,迟到30分钟,考生不准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室。5、考生答题一律用规定的2B铅笔和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选择题部分请按题号用2B铅笔填涂方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6、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题进行修改,可用签字笔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贴扯欲修改的内容。7、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8、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9、除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栏目内容外,不得在试卷和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考生不得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外答题,书写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外的内容一律无效。10、考生在室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时原则上不得中途上厕所,特殊情况须上厕所的,须由监考或流动监考老师陪同。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室,不准在警戒线内逗留、谈论。 11、终考铃响,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作答,清理试卷,然后依次离开考室,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不准带出考室。 12、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互打暗号手势、撕毁试卷(答题卡)、扰乱考试秩序、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凡违反考试规则进行违纪舞弊者,按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规则 l、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监考按“交叉监考”的原则进行。 2、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每堂考试前,监考员均应抽签确定本场监考的考室,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第一副主考主持编排并在考前20分钟宣布。 3、监考员须认真履行本章第二十六条“考试程序”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4、考试时间内,除考点正副主考、考务员、保密员和上级派往的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进入考室。 5、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和抄袭、传递、换卷、带走试卷(含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6、监考员不准迟到、早退、解释题意、抄题作题、看书看报、抽烟、嚼槟榔、打瞌睡、室内谈笑、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擅离考室、监守自盗;不准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 7、监考员在监考时间原则上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且由机动监考顶替监考。 8、如实填写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第七章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并上报上级组考机构。 9、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带准考证或遗失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同时送考人员到市、县(市)中招办补办准考证。 10、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机动监考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九条 试卷装订规则 l、试卷以考室为单位装订,装订试卷用密封条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发,装入试题袋内,订书机(针)、浆糊(胶水)等用品由考点自备。2、答题卡一律不装订。监考人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由上而下的顺序(小号在上)整齐码放,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按查顺序、份数、倒顺、反页、疑卡验收无误后,平整地放入塑料薄膜袋后装入答题卡袋内,每个考室(含超过30人的尾数考室)的答题卡装成一袋,再用适量胶水(浆糊)将答题卡袋封严,最后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好袋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3、试题卷按照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由上而下(小号在上)收齐,每个考室(含超过30人的尾数考室)试题卷装成一本,在左边订两个钉子后装入试题袋内,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交考点办公室,要严防混装(切莫将试卷和答题卡装错袋)。 4、考室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考室情况记载表连同严重违纪舞弊专题报告送市教育局中心保密室和县(市)教育局保密室。 5、考试结束后,四县(市)各考点应及时清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试卷打捆),按时送各县(市)汇总。各县(市)将答题卡清点无误后送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中心保密室。城区考点应及时清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试卷打捆),送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中心保密室。第七章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成绩全部科目记零分;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2、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3、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和县(市)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l、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成立中考领导机构,设置考点考室,配备各类中考工作人员,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监考员或其它考务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4、凡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教育局将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6、考试期间,出现各类集体舞弊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阅卷人员违纪舞弊,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8、凡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其情节和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上述情形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第八章 阅卷管理第三十二条 阅卷组织l、阅卷由市教育局中招办统一组织,实行网上阅卷。2、阅卷期间成立阅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保密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宣传组、试卷扫描组、质量检测组。 3、网上阅卷全市共设五个阅卷点,城区一个,四县(市)各设一个。阅卷点的选择要能够保证实行全封闭管理和网上阅卷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保密、扫描工作 l、答题卡交接 送往阅卷点的答题卡须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交接人要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填写好答题卡交接单并双方签名。 2、答题卡扫描扫描管理组负责处理在扫描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指导试卷扫描。扫描运输组负责扫描期间答题卡从保密室领取并运输到每个扫描机器即每个扫描组,然后把扫描后的答题卡运送到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扫描人员一般23人一个小组,一人负责答题卷袋的拆装,一人负责扫描,扫描完一个考室后,须在卷袋上作明显标记。扫描中的异常,在处理范围内的,自行处理;在处理范围外的,申请扫描管理组进行处理。如发现有混装或漏装答题卡的,应立即报告保密组长,并填写好答题卡异常情况登记表。 3、保密保卫工作要求自答题卡进入阅卷点保密至成绩公布前,均为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二十四小时应有两人以上的保密员值班。阅卷点出入应有保卫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保密室不准生火、吸烟、开展文娱活动,防止雨水、茶水等污染试卷。第三十四条 评卷规则评卷组由监察员、学科组长、题组长(学科内分设题组长)和评卷员组成。评卷员的任务是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题组长在评卷的同时要保证该题评卷标准的一致性。学科组长对本科目评卷人员进行考勤,掌握本科目评卷人员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阅卷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保证本科目的评卷进度和人员调配、抽查本科目评卷质量。监察员负责所有科目的评卷质量的监控。1、整个评卷工作在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评卷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学科组长对评卷领导小组负责,题组长对学科组长负责,评卷教师对题组长负责。2、评卷教师凭领取到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陆到评卷系统,不得使用他人账号登陆。3、评卷要严格遵守评卷工作的程序,即试评正式评卷复查。试评:分科组织本科评卷教师认真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试评,统一评分标准。正式评卷:评卷原则上采取流水作业、分题到人的办法进行,由学科组长、题组长做好分工。如有疑难问题,须经讨论解决。复查:对已评试卷,学科组长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在检查过程中,纠正错评、漏评、宽严不当的成绩。4、评卷人员必须掌握评分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本次评卷工作。5、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须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做好记载,及时报领导小组。6、合分由电脑自动完成。第三十五条 评卷纪律1、严守纪律,保守机密。评卷教师的用户名和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告知他人,也不得互相打听,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2、不得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第九章 中考巡视第三十六条 巡视员委派 1、城区每个考点和四县(市)考点分别由市教育中招办和县(市)教育局委派两名驻点巡视员,代表市教育局和县(市)教育局监督、检查该考点考风考纪并协助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 2、中考期间,市、区县(市)两级均须派出面上巡视员若干小组,对所属考点组考情况、考风考纪进行监督、巡回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要点 1、检查领导到位情况,是否成立中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是否亲自参加中考组织领导工作,是否有规范的组考方案。 2、检查考点和考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3、检查保密室是否符合要求,保密、保卫人员是否到位,保密室工作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5、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6、中考结束后,应提交巡视工作总结,对所到之处组考工作的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工作的建议提交综合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巡视员守则 1、驻点巡视员要提前一天到达派驻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工作期间,巡视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进行娱乐活动。 3、工作期间,巡视员须集中精力进行中考巡视工作,不准办理与中考无关的工作,不准探亲访友。 4、考试期间,驻点巡视员每堂考试应逐室进行巡回检查。5、巡视期间,巡视员不准大吃大喝,不准索取、收受礼品、礼金。第十章 安全工作第三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在中考期间,要制定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2、各有关学校在考前要对考生进行一次包括社会治安、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各考点在考前,应与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异地考生送考领队由考生所在学校正、副校长担任。5、汛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防汛工作计划,必要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汛措施,并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6、禁止用危房作考室。第四十条 安全工作要求1、送考人员要做到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凡异地考生,必须由学校租用状况良好的车辆(船),选择有正式营运证和驾驶证照、责任心强、技术好的驾驶员。上下车(船),要切实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3、考生不准搭乘摩托车、拖拉机赴考。 4、考生严禁下塘、下河洗澡。 5、送考人员必须配备适量的女教师,以便管理女生。 6、异地考生须集中食宿。送考人员须对食物进行监督,保证新鲜卫生,睡觉时,清点考生人数,检查考生门窗是否关好,夜间考生不准单独外出,有事请假。 7、考试期间,考点和送考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殴打考生以及考生相互打架事件发生。 8、考试期间,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需逐级迅速上报。 9、凡因未执行本章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后,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人员选聘、培训、管理与岗位职责第四十一条 选聘原则 l、所有参与中考的工作人员,当年须无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有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者,本人主动申请回避,有关单位不得选聘。 2、所有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各类考务人员近年参与中考工作出现违纪舞弊、重大工作差错者不得选聘。 第四十二条 培训与管理原则 1、各类考务人员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各类考务人员的管理,遵循“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务人员在每次中考工作中,所担负工作及职务由选聘单位任免。第四十三条 中考领导小组1、领导小组成员中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考领导小组,由县(市)主管教育的党政领导或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等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领导参加中考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选由各级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2、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须熟悉中考全面情况,掌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全面负责所辖地区的中考指挥、协调工作,保证中考所需的人、财、物到位,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审核批准并监督执行所辖地区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方案和阅卷工作方案,确保组考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中考办公室 l、办公室成员 中考领导小组下设中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市)主管中考工作处室(科室)负责人担任,各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中考办公室组建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考领导小组批准,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考办公室职责:在中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制定并执行中考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和阅卷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所辖地区中考工作的实施; 全面负责中考报名、考籍汇总;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负责所辖地区考点设置、考点评估、建立健全考务机构、随机编排考号、检查落实考点、考室各项布置; 依据本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负责验收所辖地区的保密室,监督、检查各环节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负责选聘考点正、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阅卷人员、保密、保卫人员及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负责所选聘人员的培训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对违纪舞弊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八章之规定,组织中考阅卷工作。依据本细则第九章之规定,组织中考巡视工作;负责建立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第四十五条 考点正副主考l、考点正副主考选聘考点正副主考由中考办公室负责选聘和培训。 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第一副主考由交叉监考的派出学校正副校长担任,第二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副校长担任。 2、主考职责: 负责考点全面工作,按照本考务细则要求主持制订并落实考点组考工作方案。组织完成考点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主持完成考点、考室各项布置,安排组织好考室、监考、保密、保卫、后勤、宣传、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中考机构,保证人员到位,制度落实,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持各类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先培训后上岗; 依据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严密组织试卷的保密、分发和装订回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失密、泄密和任何循私舞弊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问题,须坚持原则,及时汇报,妥善受理; 依据本细则第六章之规定,监督、检查考试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和考试程序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制度情况,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有权当场予以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本细则第七章之规定对考生违纪舞弊事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考办公室; 依据本细则第十章之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与考生领队共同做好考生的生活、安全工作; 根据情况与副主考、巡视员共同研究后,批准启用备用卷; 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第一副主考职责 主管考点保密、监考等考务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监督、检查保密员工作情况,监督、落实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试卷交接保密规定等各环节试卷保密工作;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检查落实考室、考点办公室的布置; 依据本细则第六章、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安排每堂考试监考员的工作考室;监督、检查监考员执行考试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的情况;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的各项规定,保证考试各环节人员到位、工作到位。4、第二副主考职责主管考点保卫、后勤、宣传、医疗、安全等考务工作;负责保卫、后勤、宣传、医疗、安全人员的培训;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负责检查落实考点的各项布置;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章之规定,负责每堂考试前警戒线内的清场工作,布置落实考点保密室、警戒线区域、校门口等环节的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保卫人员到位、制度落实情况; 依据本细则第十章之规定,制订并执行考点安全工作方案,与考生领队共同做好考生的生活、安全工作。第四十六条 保密、保卫人员1、保密、保卫人员选聘各级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设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中考办公室培训,考点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考点正副主考培训。 市、县(市)所设保密室和阅卷点保密、保卫人员,由同级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 各考点的保密、保卫人员,由主管教育行政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或学校教务人员担任。2、保密、保卫人员职责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三条保密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 监考员l、监考员选聘监考员由中考办公室按照“交叉监考”的原则选聘,由考点正副主考负责培训。 各考点监考员由未担任本次中考年级参考科目教学的教师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担任。2、监考员职责全面负责工作考室的监考工作,完成本细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员任务;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阅卷人员 1、阅卷人员选聘 阅卷人员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并培训;中考阅卷人员须由相关科目的教师和教研员担任。 中考阅卷人员,主要由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2、阅卷人员职责: 认真完成本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巡视员l、巡视员选聘巡视员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并培训。巡视员由教育行政干部或学校领导担任。2、巡视员职责认真完成本细则第九章规定的各项工作。第五十条 考生领队 1、领队选聘考生领队由中考办公室选聘并培训; 考生领队由考生所属学校正副校长担任。 2、领队职责 主持考生考前安全、考试规则、答题卡填涂培训; 负责其它送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严格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章“安全工作规定”; 督促考生按时参考,协助考点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处理各类事项;督促考生带好准考证和合乎要求的考试工具; 服从考点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考点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其他人员选聘 根据选聘原则,参照上述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考点选聘。(一)保卫人员职责 l、树立良好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本次考试的安全保卫工作。既要认真维护好考点、考室周边的秩序,又要做到文明执法,态度和蔼。 2、负责试卷的接送,保证试卷的安全。 3、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擅离岗位,对考点发生的偶发事件应协同驻点公安人员及时处理,并报考点办公室。 4、对进入考点的人员要严格检查,凡无准考证参考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或通知考点办公室处理;对于考生携带违禁物品或考试工作人员没有佩戴统一工作标志者不得让其进入考点。 (二)医务人员职责 1、具备良好的医德,有一定的临床医疗经验,工作认真负责。 2、对当地疾病流行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并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3、备齐常用的药品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考前与当地医院和急救中心取得联系,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全心全意为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服务。 (三)信号员职责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作风严谨、细致。 2、在考前校准时间(北京时间),准备好考试期间必需用的铃、哨。 3、按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准确司用各类考试信号。 (四)宣传人员职责 负责考点的宣传(含考试广播宣传)布置工作,报道典型事迹,公告违规考生情况等。 (五)后勤保障人员职责 安排好有关人员用餐,负责考点清洁卫生,保证考点电力、茶水及有关物资的及时供应。(六)流动监考员职责 负责巡视本楼栋,并在监考员因故离开考室时进行替换。负责考室与考点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解释权属长沙市教育局。考生答题须知一、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作答都必须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无效。二、考生在开考前领取到答题卡后,要认清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三、考生答题前,在规定的地方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四、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员填涂,考生禁填。五、选择题作答时,必须用合格的2B铅笔填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六、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用签字笔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贴扯欲修改的内容。七、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八、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凡考生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阅答题卡者,后果自己负责。考 试 规 则l、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凭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橡皮及削笔刀等,除开卷考试科目可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外,其他考试科目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稿纸、通讯工具、计算器、计算尺以及其它电子用具。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存放在规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3、考生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先检查试题的页码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考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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