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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电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发布者:思政部 发布时间:2010-9-20 阅读:45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厂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经营安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等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主业、电热公司、华元公司公司所有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经营计划部门、燃料管理部门、物资供应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和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及我厂关于廉洁从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企业决策原则和工作程序,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廉洁文化建设及教育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 第四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和从严治企的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于违犯党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通用部分) 第五条 各类关键岗位人员应正确行使职权,严格禁止利用岗位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六)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行为规范所列形式, 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岗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岗后收受; (九)关键岗位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条 各类关键岗位人员应维护企业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合作”方式与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煤炭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或业务往来人员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合伙经营企业或进行商业活动,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及其它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三)在账外暗中给予与本企业有业务关联的单位及个人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各类关键岗位人员应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赞助费、手续费、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二)利用岗位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咨询等活动,或违反规定在与本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顾问、咨询等,收取服务费用; (三)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各类关键岗位人员对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主动回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违反规定,在与本岗位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利用岗位职权为个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牟取私利; (三)按规定应当实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第九条 各类关键岗位人员应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厂务公开、部务公开和班务公开制度,对所管辖范围的重大事项、奖金发放、先进评选、党员发展、班组长选拔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不按规定集体讨论,私自决定; (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第十条 各类关键岗位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二)在工程项目、燃料采购、设备及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等方面,对有关主管人员的业务直接插手、包办代替以牟取私利; (三)利用岗位职权在本企业、下属企业或者有关联、依托关系的企业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四)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等借机收钱敛财,收受下属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在业务工作中,接受业务单位的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回扣,参加由业务单位在文化和娱乐及体育场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六)在业务活动中,无法拒收、退还的礼品、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在规定的时间未上缴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七)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八)对所管理部门人员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九)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岗位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十)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十一)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第三章 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专业部分) 第十一条 经营计划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应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利用岗位职权便利干预招标工作,以各种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违反招标、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向投标单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四)违反规定将业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直接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 (五)在工程项目、燃料采购、设备及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等方面,对主管人员的业务直接插手、包办代替以牟取私利; (六)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 (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指定或改变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八)违反规定指使或强令下级人员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九)违反合同规定,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及材料; (十)违反规定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第十二条 燃料管理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与燃料供应有关联的单位各种好处,指使、干预或直接更改燃料采样、制样、化验、统计结算等数据; (二)泄露燃料采样样桶、样号编码; (三)配偶、亲属有办矿或家庭成员替小窑煤矿推销的,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四)在燃料采购招标活动中,以各种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五)违反招标、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向投标单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六)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 (七)违反规定,擅自指定燃料、采制化设备的供应商、生产厂家; (八)违反合同规定,指使、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直接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劣质煤; (九)违反规定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第十三条 物资供应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各种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违反招标、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向投标单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四)违反规定将采购业务直接给予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直接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 (五)在设备及材料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等方面,对主管人员的业务直接插手、包办代替以牟取私利; (六)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 (七)在设备、物资采购中,违反规定擅自选择厂家订货; (八)利用岗位之便,向物资供应商介绍家属或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为自己和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规定,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直接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 (十)违反规定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干部工作规定和程序办事,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隐瞒事实真象;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违反规定使用社保费用、离退休费用、教育经费; (四)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岗位职权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五)在技能鉴定、技能考试、技能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向有关人员、部门泄漏应当保密的有关的信息,或者利用岗位职权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或直接从事违反财经制度、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活动; (二)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上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等; (三)违反规定私自将公款以任何名义借给其他单位,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担保;违反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关联交易、资产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废旧物资处理等; (五)违反规定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调拨、使用资金、超合同范围、超预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款项予以支付,违反规定和程序报销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管理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各种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利用岗位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介绍分包队伍,推荐销售家属或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为自己和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牟取私利; (四)违反招标、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向投标单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或利用岗位职权干预招标工作; (五)将企业工程项目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 (六)违反规定将业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七)在工程项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等方面,对主管人员的业务直接插手、包办代替以牟取私利; (八)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 (九)违反规定,擅自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十)违反规定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十一)违反合同规定,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及材料。 第四章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大唐户县热电厂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等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树立廉洁从业意识; (二)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 (四)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廉洁文化教育活动,积极支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思想上筑牢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认真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不廉洁的行为; (六)严格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坚持原则,规范管理,规范操作,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 (七)在本职工作各环节上按章办事,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隐瞒事实真象; (八)教育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维护企业利益,创建和谐家庭、文明家庭、廉洁家庭; (九)廉洁从业,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 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谋取私益; (十)在业务工作中,不接受业务单位的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回扣,不参加由业务单位在文化和娱乐及体育场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规范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各党支部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规范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作为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范,并将贯彻落实本规范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在业务、经济交往活动中无法拒受、退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回扣、赞助等,应在收到起一个月内主动交厂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关键岗位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纳入部门民主生活会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陕西发电公司以及我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范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还应按照大唐户县热电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还可以视情况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本规范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还;违反本规范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本规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规范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发电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大唐户县热电厂纪监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唐户县热电厂 HuXian da tang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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