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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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全国优秀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推动安徽省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激励我省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意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省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由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设立。第三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必要时设置特殊贡献奖。各类奖项的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1/3,其中 一、二、三等奖项的获奖总数不超过该年度全省各地申报数量的1/3,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按1:3:6。表扬奖和特殊贡献奖的数量视具体情况设定。第四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从获得“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优选部分项目参加“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第五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规划创新。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第六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第七条 安徽省级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由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负责,接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各类别评选具体事务委托相关部门办理,其中:城市规划类、规划信息类、风景名胜区规划类由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村镇规划类由安徽省村镇规划学会组织;城市勘测类由安徽省城市测绘行业协会组织;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八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城市规划类: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项目;村镇规划类:单独编制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设计、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及研究类项目;城市勘测类: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划信息类:城乡规划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类: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第九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十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的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对和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特殊贡献奖: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条件下,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城乡规划业绩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持有的国家、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颁发的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或者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持有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法人单位。(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成果要具有真实性。(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项目。申报的城乡规划项目,应体现对同一层次相关规划或下一层次城乡规划的作用和意义,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四)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 的相关证明。国家相应年度同类评优另有申报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申报项目须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在皖中央和省直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按照有关通知规定一并申报。专项规划的评价证明由专项规划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第十三条申报项目为合作项目的,应由牵头单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附合作单位同意证明材料按规定办法申报。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得再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原则上同一单位的申报数量不宜超过10项,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已申报或参加其他部以上级别奖项评选的项目不予受理。在历届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应再行申报。第十五条国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境外规划设计单位独立完成或者中外合作完成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与国内设计单位一致。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六条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建立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按相关工作规则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组委会在全省城市规划专家库或城乡规划相关部门或单位中遴选专家或有关人员组成。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专家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20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规划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监审组由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3人。第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回避采取如下原则:(一)评委为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不参加本市项目的评分;(二)评委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负责人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三)评委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第十八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本专业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三)公示。将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或相关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四)组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划将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组委会会议审定,提出终审意见。第十九条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根据组委会的终审意见,批准并公布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第二十条对于缓评项目,组委会将出具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充分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向组委会提出复评。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对获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颁发获奖证书。第二十二条获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的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特大型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人。第二十三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第二十四条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取消单位和个人下次申报资格,并由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将不良诚信记录在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过程将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皖规协20111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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