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及工程质量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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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2、施工单位应建立企业和项目部的质保体系,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7、配备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8、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返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1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3、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为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住宅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房屋出售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政处罚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成大赔偿责任。3、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4、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保温材料,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完以下的罚款。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6、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政处罚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2)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3、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4、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强制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珠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2、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时,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工程,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9、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10、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政处罚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5)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6)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材料和有关设备的。(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4、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4)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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