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范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7825439 上传时间:2020-03-2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制度方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范本温馨提示:本示范文本内容均可根据需要任意编辑,文本仅供参考,感谢您的阅读下载!第 1 页 共 14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第二章工业动火等级划分第四条工业动火分三级(一)一级动火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一级B类动火包括: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二)二级动火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三)三级动火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第五条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第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一)一级动火。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第四章安全职责第八条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一)生产运行部门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二)技术部门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三)工程基建部门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四)消防部门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五)安全部门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第九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第十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第十一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动火负责人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第十二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一)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二)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三)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四)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五)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第五章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基本要求(一)进行工业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二)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三)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为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要实行交接确认制度,制定交接班确认表。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部位、动火范围、动火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现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等浓度检测器材及检测数据,封堵与隔离、卡开、盲死部位是否变化,动火作业危害是否增加、风险是否变化、工艺及参数是否变化、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是否需要补充等,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的有效时间为3天,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为5天,动火作业如有中断或超过一天时,再次动火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四)动火作业计划书一式4份(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应增加2份),并加盖采气三厂动火审批章。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各持一份。动火人、动火监护人、现场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持复印件。动火作业计划书的保存期限为12个月(自动火结束之日起)。第十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动火现场基本要求(一)正常生产装置、罐区动火时,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二)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要提高一个审批等级。(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口头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经批准后,可采取紧急措施先动火,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四)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五)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六)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和施工单位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七)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动火作业计划书代替。第十七条机具要求(一)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二)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三)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第十八条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一)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二)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三)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四)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五)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第二十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并将分析化验单附在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上备查。(三)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四)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第二十一条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一)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二)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第二十二条高处动火作业要求(一)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现场条件不具备上述要求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二)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三)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四)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一)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二)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三)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下动火(一)禁止无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动火。(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四)禁止与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五)禁止应急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诠释权归厂HSE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4 / 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