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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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45第二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50第三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51第四条图纸52第五条文件版权53第六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53第七条业主工作54第八条业主的权利54第九条业主代表55第十条工程监理56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56第十二条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58第十三条总承包商工作63第十四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66第十五条设计人67第十六条进场开工67第十七条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68第十八条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68第十九条进度计划69第二十条业主原因的延误70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70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商误期赔偿71第二十三条提前竣工72第二十四条工程暂停72第二十五条长时间暂停72第二十六条复工73第二十七条延长工期73第二十八条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74第二十九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75第三十条样品76第三十一条工艺检验77第三十二条试车79第三十三条业主供应材料、设备80第三十四条材料代换82第三十五条进口材料和设备84第三十六条计量及计价84第三十七条合同总价86第三十八条支付88第三十九条竣工结算91第四十条变更93第四十一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94第四十二条索赔98第四十三条风险责任的划分100第四十四条不可抗力102第四十五条保险104第四十六条保函105第四十七条转让和分包105第四十八条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107第四十九条工程竣工和移交108第五十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111第五十一条保修112第五十二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114第五十三条文明施工116第五十四条业主违约责任116第五十五条总承包商违约责任118第五十六条争议120第五十七条知识产权121第五十八条保密义务121第五十九条贿赂122第六十条紧急情况处理122第六十一条地下文物122第六十二条合同文件的修改123第六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123第六十四条合同附件124第六十五条补充条款124第六十六条合同非关联性124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1.3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4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5合同图纸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业主依据第4.3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1.1.6投标书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1.7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1.8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9业主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总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0总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1业主代表是指由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第9.1款所提及工作的人。1.1.12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13监理单位是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4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1.1.15设计人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1.1.16设计人驻工地代表是指第15.2款中提及的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1.1.17独立分包商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总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1.1.18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总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1.1.19保修书是指第51条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修协议。1.1.20保修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1.1.21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1.1.22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并按第49.2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进行的验收。1.1.23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49.4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1.1.24竣工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款由业主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总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业主接受的文件。1.1.25保修责任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总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1.1.26合同总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在本合同中包括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三个部分。合同总价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在本合同中包括合同价款和其他项目费中的业主部分。1.1.27保修金是指业主根据第38.9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1.28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1.1.29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30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1.1.32材料、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33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1.1.34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35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1.1.36资金保证措施费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37营业税率营业税率是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建筑安装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率及附加税率。1.2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1.4书面形式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联系方式总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总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1. 总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2. 总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3. 总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4.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5. 总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为准,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总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用条款5. 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7. 投标书及其附件8. 工程量清单9. 合同图纸10. 招标文件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第三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8.3款执行。第四条 图纸4.1合同图纸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承担。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4.2 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总承包商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0.3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业主。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49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批准的责任业主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4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4.5图纸供应计划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总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4.6图纸中的问题总承包商应在上述第4.5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总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但不论总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总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款。如果总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第五条 文件版权5.1业主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由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总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总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5.2总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业主发给总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6.1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1. 按照工程进度及总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2. 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3.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4.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业主工作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业主已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具备水源电源接口并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现场已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并进行了现场交验。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项遗留问题:1. 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现场内场地平整;2. 水源接口;3.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4. 电源接口;5.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总承包商应对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7.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总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总承包商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8.1要求撤换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总承包商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8.2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总承包商应当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8.3变更权利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总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8.4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供应合同,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总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内相应扣除。第九条 业主代表9.1业主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业主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表。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业主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9.2业主代表的权利委托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由业主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第十条 工程监理10.1委托监理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业主将在签约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业主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 11.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业主委托的职权包括: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业主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应予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11.2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已获取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11.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总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1. 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2. 如果总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总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1.4口头指示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4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总承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总承包商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2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总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11.5监理工程师的批复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总承包商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最少不少于7 天,最多不超过28 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11.6通知改正如果总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总承包商,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2.1总承包商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2.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总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3. 总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4.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业主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3.1款;5.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0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6.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7. 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8.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9. 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10. 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11.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12.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13.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14. 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15.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但分包商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16. 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或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17. 合同履行期内,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缴费及退还如果业主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收缴的相关规费,基金纳工程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缴纳并承担。办理退费手续并保证按政府规定退费办法将上述费用退费给业主,否则业主将从结算款中扣除上述未退还的费用,若因设计原因造成不能全退或部分退还除外。18. 总承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19. 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0. 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提前计划,过程落实,总结改进”的原则,减少楼板裂缝、墙体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发生。21. 总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总承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的责任。22. 总承包商必须在每月25日前对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涉及工程量增加的现场签证除业主代表外还需以下人员 共同签字实施后应报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进行审核。只有业主代表签字但上述人员未签字未经前述程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12.2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开工日期至项目竣工日期承担本项目工程(包括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内的各项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总承包商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3) 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4) 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7) 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分包商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分包商收回垫付的水电费用。8) 向分包商提供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承担分包商现场内的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费用,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9)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商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10)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1) 总承包商安排及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与废料。12) 其他未尽事宜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等工作。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见专用条款。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的限额约定见专用条款。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12.3遵照合同工作总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涉及该项工程任何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总承包商都要严12.3遵照合同工作总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格遵守和执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商和供应商等事项指令只能是业主发出。第十三条 总承包商工作13.1定位和放线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业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总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总承包商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正常费用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的复验和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的责任。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商重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为本工程所有的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等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业主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他控制或定位点,同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13.2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总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总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业主的批准,总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13.3组织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总承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此之外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总承包商不应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等正在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除外,总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业主可要求总承包商撤换其所有或任一人员。撤换条件为如下情况之一:1. 违法行为;或者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或者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者4. 经常(两次以上)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或品行不端的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业主要求撤换时,总承包商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13.4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不违反第13.4款约定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等,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总承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2. 总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3. 总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总承包商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13.5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工人、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13.6与其他承包商的配合与协调总承包商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工作上的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与管理工作:1. 业主直接雇佣的其他承包商;2. 业主的雇员;3. 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1. 将总承包商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2.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总承包商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3. 为保证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总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4.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和配合。总承包商的服务、配合还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关规定。13.7施工扰民与民扰总承包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依据第52款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扰民。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13.8总承包商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约定 为属于业主或任何其他总承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总承包商自行完成。总承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13.9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后按要求完成审阅并提出合理意见,否则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业主对是否采纳总承包商的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总承包商在接收到业主提供的且需总承包商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后,如合同条款同总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则总承包商无条件完成签署工作,如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需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有效文件,总承包商无条件当日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第十四条 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4.1总承包商代表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更改项目经理,否则将视为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超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离开现场,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总承包商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总承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第十五条 设计人15.1设计人设计人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2. 及时解答、澄清可能由总承包商提出,通过业主转呈的任何关于设计方面的质疑和问题;3. 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参加工程的核验、检查和验收。15.2设计人驻工地代表设计人指定一名代表 作为驻现场代表承担合同约定的设计人现场代表的工作,但设计人现场代表仅在业主认为必要时才会被要求到现场办公。第十六条 进场开工16.1进场开工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该通知书上约定的进场施工日期为该工程的法定开工日期。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业主在进场当日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总承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总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双方签订合同,总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递交履约保证,但业主没有发出开工通知,总承包商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业主索赔。第十七条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1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规划(也称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视情况而定)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随时提交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总承包商应按照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总承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第十八条 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18.1开工日期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或是业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18.2各区段竣工日期本区段内各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并获得正式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18.3项目整体竣工日期指整体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18.4合同工期指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和项目整体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也称为“绝对工期”。各区域的绝对工期是指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约定的各区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18.5工期节点时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控制以下工期节点时间。1. 0.00结构完成时间;2. 0.00至裙房结构封顶完成时间(如有);3. 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含第6层)完成时间(如有);4. 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5. 外墙装修完成时间;6. 机电安装工程完成时间;7. 内装修完成时间;8. 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四方验收”时间。9. 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第十九条 进度计划19.1提交进度计划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4天内,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19.2修订进度计划无论何时,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总承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19.3保证进度计划总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9.1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9.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二十条 业主原因的延误20.1业主原因延期开工如果业主依据第16.1款已发出开工通知,并且总承包商已经依据此开工通知在约定的时间进场,但由于业主未能在总承包商进场之前满足第7.1款或第7.2款的约定或由于业主其他原因导致总承包商不能随后实质性开工,总承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并解释不能及时实质性开工的原因。业主在收到此类报告后与总承包商协商是否补偿总承包商由此而发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如果业态已经确定,因部分技术条件的变化导致的任何工期索赔,业主均有权不接受。上述的处理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商误期责任21.1总承包商误期违约金如果总承包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18款的约定,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21.1款约定的金额,作为误期竣工的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款中约定的(含据本条款第27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竣工日期起,至本条款第49.6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止。业主可以根据总承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总承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从届时任何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若业主认定总承包商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业主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抢工单位资质及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总承包商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包括垃圾的及时清运,但此事只需业主和监理公司同时认定即可)。 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内的责任。21.2误期违约金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经按第49条竣工并已签发移交证书,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延误所引起的误期违约金的计算,应按照已经签发移交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价值占整个工程价值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商误期赔偿22.1总承包商误期赔偿如果总承包商按第21.1款和第21.2款支付给业主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误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补足因误期而引起的损失为限。总承包商已经充分了解:关于本工程的完工交付,业主已经或必将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完工将会给业主带来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是总承包商在订立合同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总承包商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且总承包商按第21.1 款和第21.2 款支付给业主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误期完工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总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三条 提前竣工23.1提前竣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双方另外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业主不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业主不反对提前竣工,同时不支付相应的任何费用,业主将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提前竣工。如果总承包商应业主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 工程暂停24.1暂时停工业主可随时指示总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总承包商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24.2工程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如果在业主依据第24.1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总承包商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84天,则总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总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 总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且已明确复工后按期运到工地使用;2) 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第二十五条 长时间暂停25.1长时间暂停如果第24.1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总承包商可通知业主,要求业主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第二十六条 复工26.1复工在收到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总承包商应在通知业主后并与业主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总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的承担视情况而定: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总承包商根据第24.1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则合理的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总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总承包商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争取适当保护和照管,则修复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业主根据第24.1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天,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总承包商。第二十七条 延长工期27.1延长工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工期准予延长:1. 不可抗力事件(如第44条所述);2. 业主正式书面同意延长工期。27.2延长工期的程序总承包商为了获准第27.1款所述的延长工期,其必须:1. 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28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2. 上述通知之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总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业主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总承包商难以按本款所述,在28天之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总承包商应当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业主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业主在收到上述临时性和阶段性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拖延,应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业主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最终决定。但此类最终决定不应减少业主已经按本条而决定的任何临时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总承包商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第二十八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28.1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28.2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28.3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业主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业主的批准后执行。28.4质量违约赔偿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本合同本条第28.2款约定的质量等级是总承包商的最起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达到本条28.2款的质量等级,由总承包商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含直接损失及业主因本项目而对他人承担的合同/协议项下的责任等)。第二十九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9.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1. 符合合同约定;2. 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3. 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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