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作协议.doc

上传人:xin****828 文档编号:6639626 上传时间:2020-03-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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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作协议项目名称: 供需合作协议 需 方: 供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合作协议本合作协议由 (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友好协商议定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需方表示希望从供方购买产品,供方也表示愿意向山东临工供应产品,为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达成如下协议:一、交付:1、供方的供货名称、品种、时间和数量以需方的采购订单为准(包括需方通过书面订单/电子邮件ERP/SAP/VIVA发布的订单计划);包装标准按照需方要求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供方提供、回收/不回收。2、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交付:供方提供的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按照技术协议要求或者合同内容提供。3、交货方式、地点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办理运输,在需方工厂或第三方物流,所有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4、货物验收:货物到达需方后,需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其相关技术资料要求验收。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方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供方须在收到需方异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5、交货周期:交货周期是指供方从得到需方的采购订单到货物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的天数。本协议规定,供方交货周期不得超过 14 天。6、供方未按需方的采购需求交货的,同意按需方制定的误工索赔管理办法(此办法供方已详细了解并同意,作为本合同附件在需方采购本部备查)执行,供方在延期交货的情况下应书面通知需方是否继续交货,在未得到供方同意下发货,所有损失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继续交货或拒绝或向第三方购买。7、需方按照正常采购周期下达的采购需求,如果供方在季度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未按供方需求的时间供货的,由需方下调供方供货零部件价格的1%,超过4次的,下调3%,超过6次的,按需方PQAP供应商发展流程进行警告处理。对于非独家供货的厂家,除执行降价措施外,还应调整供货比例。如果经过价格调整和比例调整或其他措施,仍然不能改善供方的交货表现时,则需方有权利直接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二、计划1、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年度预测计划和3个月滚动预测计划(每月22日前传递),此计划不作为需方从供方处采购的最终订单,只用于供方进行生产准备时参考,需方通过书面订单/电子邮件/ERP/SAP/VIVA方式下达的订单为正式执行订单,供方需按此订单要求交货。2、对需方下达的正式订单,需方有义务按时交货,因故不能按时收货时应与供方协商推迟交货的日期。3、如需方需要取消向供方已经下达的正式订单,则须承担供方的相应损失,该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三、货款支付1、付款周期:对货到验收合格并在需方收到供方合格发票 90 天内支付,支付数额以需方财务账面为准。(说明:需方货款采用月度集中支付的方式,每月15日至月底集中办理;支付金额为本月到期的货款总和)2、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在供需双方终止用于需方整机装配用件的供货合作后,需方根据供方的供货金额和零部件故障率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在供方最后一次发票(指供方供应的用于需方装配整机的总成件,非指配件)入帐后满2.5年后;如果供方所供物料已出保修期、无配件需求或双方另行签订配件供货保证协议的情况下,该保险金由需方向供方在45天内结清。四、保密为保证供需双方的合作,双方决定交换某些信息和资料,双方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将对方的保密资料对外扩散、转让、泄露,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资料”系指为上述背景中提出的目的,由一方透露给另一方的所有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提供的技术、商业、财务、法律和机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资料、书面资料、电子的、在磁盘上提供的或以本协议所有的组件/模型/设备的形式提供的电子资料。不允许供方利用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文件生产的产品、双方共同设计的产品以及受需方委托设计生产的产品提供给其它任何厂家或以备件的形式对外销售;否则,需方将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并随时终止采购合同,同时供方应按照原产品价值量的五倍赔偿需方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诉诸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五、价格1、供需双方同意按照下表中的价格执行采购供货。序号物料编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货币备注12合计:说明:物料较多时,用依附表形式体现,本协议未规定的,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表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外部因素(比如无法控制的通货膨胀率、货币汇率、能源危机以及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将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双方可以对产品价格进行协商调整。在进行价格调整的讨论中,提出价格调整的一方应当提供价格调整的相关依据,对于签订补差协议或者材料价格变动机制的厂家,以签订的协议为准。3、价格年降协议(双方同意根据年降变化对价格进行调整)。价格有效日期(开始日期)2011年12月01日2012年12月01日2013年12月01日价格调整比例-3%-3%-3% 其他年限的价格调整比例可以协商添加。注:如果出现对零部件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能预见的经济波动,比如主要材料价格、货币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时双方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协商。4、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已经确定价格,且不发生变化的物料可不在协议中体现。5、双方通过信息系统(SAP/VIVA/ERP)确定的价格有效,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技术标准、技术要求供方依据需方的技术要求、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技术协议、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货,并执行以下质量保证条款:1、保证1.1 供方保证供应给需方的任何零部件(“含作为服务配件的零部件” )质量合格。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应认为零部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该零部件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与供方提供的样品、模型或所承诺的质量、功能、外观等不符的;()其他不符合需方合理期望的情形。1.2 保修期(正常产品、配件)应为零部件已经交付给最终客户之日起的 12 个月。2、对有质量问题产品的责任2.1根据1.1的约定,零部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即纠正或立即交付替代零部件。2.2 存在质量问题的零部件不能及时维修或替换,对需方有影响生产或交付风险的,需方无需获得供方的同意,有权进行必要的维修(不因需方的维修而免除供方的质量责任)或者全部或部分地终止采购,相应损失由供方承担。2.3 除了上面2.1和2.2部分所做出的规定外,供方应向需方补偿任何由交付有质量问题零部件而产生或与这些零部件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组装和拆卸、检测和分析、销毁和运输成本。2.4 因质量问题造成影响需方生产的,供方同意按需方制定的质量索赔管理办法执行。2.5如果交付的产品中存在有质量问题,需方认为有必要检查供方交付的所有同类零部件,则在向供方发出相关通知的前提下,无需等到供方同意,即有权进行该检查,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通知应说明质量问题性质和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可能的话,供方应在检查时在场。对于质量问题零部件,为不耽误需方生产,且零部件能够在需方厂内维护的,可由需方进行紧急处理,并对该问题的零部件按降价20%让步接收。3、产品责任3.1 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由于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包含零部件产品或因零部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需方受到这样的损害,则需方应立即通知相应的供方,并且双方应进行所有必要的调查,以最大限度地对这样的损害进行鉴别,供方应无条件协助需方。3.2 如果产品由于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有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的风险,以致需方决定召回产品,则供方应向需方补偿其与该召回相关的成本。4、其它约定:4.1 供需双方需要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格履行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4.2 需方对供方提供产品的检验和验证都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4.3 供方对需方以及其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信息,必须快速反应、处理,并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需方和需方的顾客有权要求在供方处对供方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验证。4.4 需方有权对供方的质量体系进行第二方审核(或供方评审),旨在提高供方对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4.5 需方有权对供方的供方进行质量监控,包括部件、零件、毛坯、原材料及质量保证能力,需方根据需要可对供方的供方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必要时可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并备案。4.6 供方提供的产品,发生引起产品使用性能或维修互换性改变的设计更改、工艺更改、原材料更改、生产条件变化等变更时,均须及时通知需方,并按规定提交质量认可所需要的书面材料及样件,做好记录和标识,经需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批量供货。4.7未尽事宜按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执行。七、服务及配件1、约定:供方委托需方负责用于装配需方整机产品的零部件的国内国外市场服务事宜,因供方原因造成的有关损失,由供方承担。2、为满足客户对服务配件的需要,供方应在产品供货前向需方提供所供产品的配件清单,需方根据向需方购买服务配件,对于供方发表的工程表更,因工程变更而导致配件变更的,供方应在变更前通知需方。3、供方保证所供配件满足质量要求,除密封件等易损件外,供方提供给需方的配件保修期限与总成件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不因更换二级配件而延长总成件及整机的保修期限。4、对供方供应需方的配套件,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面向需方的经销商、服务商开展配件经营业务。供方如违反此约定,供方须向需方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需方有权因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需方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如市场稽查、用户走访、电话回访、举报查办、配件账务核查等)对供方对本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5、如供方供应的总成件中的零部件损坏,供方须保证该零部件的及时供应,并须保证在停止供应总成件后的五年内(停止供应日期以需方对供方传递的相应文件的日期为准)根据需方的要求及时供应该总成件及其二级配件。因供方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配件造成需方被用户索赔而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如在合同期内供需双方中止了总成件的供货关系,需方有权从供方的待付货款中预留出部分履约保证金。6、供方供应的零部件如有二级配件,分属同一总成件的各二级配件价格总和不超过总成价格。7、与配件供应相关的包装、交货、运输、检验、结算、索赔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参照双方本合同总成件中的相关规定。 八、协议变更本协议在履行期间,需调整协议内容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依书面协议变更函的方式体现,协议变更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协议内容有重大的调整,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九、协议的期限双方在签署本主协议后确定合作关系,本主协议若无变更则长期有效。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a、一方提前 2 个月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b、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十、其他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2、 本协议为清洁合同,对本合同相关条款的任何更改,均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确认。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 方 需 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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