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制品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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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Kxxxxxxx食品有限公司食品企业标准Q/xxx0001S2012蜂蜜制品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xxxxxx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由xxxxxx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于2012年02月10日首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本标准由我公司质检科负责解释。蜂蜜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蜂蜜制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麦芽糖、果葡萄糖浆、可可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诱惑红、焦糖色、山梨酸钾、卡拉胶、食用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而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蜂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69 柠檬酸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5044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5203 淀粉糖卫生标准GB 17511.1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T 20882 果葡萄糖浆GB/T 1505 食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 食品标示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材料3.1.1蜂蜜:应符合GB 18796的规定。3.1.2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GB/T 8269规定。3.1.5 诱惑红:应符合GB 17511.1的规定。3.1.6 食用香精:应符合GB/T 1505的规定。3.1.7 山梨酸钾:应符合QB 13736的规定。3.1.8 卡拉胶:应符合GB 15044的规定。3.1.9 麦芽糖、果葡糖浆、可可粉: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蜂蜜特有的色泽(白色、特浅唬泊色、浅唬拍色、唬拍色至深色)气 味具有有蜜源植物的花的气味或特有的芬香滋 味口感润滑,甜度适口,香味纯正。状态a) 常温下呈粘稠流体状,或部分及全部结晶;b) 不含蜜蜂肢体、幼虫、蜡屑及其他肉眼可见杂物;c) 没有发酵征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 目指 标水分, g/100g 26.0灰分,g/100g 2.5葡萄糖和果糖,g/100g 600铅 (以Pb计),mg/kg 0.45砷 (以As计),mg/kg 0.5铜 (以Cu计),mg/kg 5.0PH 3.3-4.5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 /ml 1000大肠菌群,MPN/ml 0.3沙门氏菌, 25ml 不得检出志贺氏菌, 25ml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25ml不得检出霉菌,CFU /ml 503.5 净含量及允许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检验 从样品中取出1袋,将本品倒入一烧杯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性状及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1规定。4.2 理化指标检验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灰分的测定:按GB5009.4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葡萄糖和果糖的测定:按GB/T 2222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2.4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铜的测定:按GB/T 5009.1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测定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4.3.2 大肠菌群计数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4.3.3 沙门氏菌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4.3.4 志贺氏菌检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4.3.6 霉菌和酵母计数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5.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菌落总数测定、大肠菌群计数的检验。5.1.3 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每批随机抽取10瓶产品作为检验样品。5.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T191和GB 7718和有关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商标。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6.2 包装产品销售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并能密封的材料。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碎。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能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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