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农民工财税处理方法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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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1、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处理(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2)建筑企业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第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1)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 “农民工”为建筑公司员工,就按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 “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2)具体的农民工管理的内控流程第一、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第二,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第三,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第四,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第五,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3、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3)各省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规定江西省的税收政策规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1)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广东省的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江苏省的税收政策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上海市的税收政策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地税函20153号)规定:外省市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5)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总结综合以上地方税收政策,对于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对于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对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及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各省对施工企业项目的作业人员安置工程造价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民工工资成本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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