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各项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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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校奖惩制度转载自 六加一 转载于2010年08月26日 19:24 阅读(3) 评论(0) 分类: 个人日记 举报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晋升提级、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第二节 奖励第四条 本学校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全勤奖、续班奖、月绩效奖、年绩效奖、提成奖、突出贡献奖); 3.提供学习机会; 4.晋升提级。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教学事故出现; 3.按时完成教学计划,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招生工作突出,按计划完成招生指标;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 9.领导有方,带领教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相关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学校做出贡献,董事会或校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奖金奖惩规定具体如下:1全勤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迟到、无旷工、无早退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金额为100元。 2续班奖:指为奖励学校老师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把所教学生顺利升入高一级的班级学习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方法如下图:续班率奖金数目100%5%续班生所缴学费90%99%4%续班生所缴学费80%89%3%续班生所缴学费70%79%2%续班生所缴学费60%69%050%59%扣发当月绩效奖50%以下予以解聘 3月绩效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能干、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200元、100元、50元。 4年绩效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工作突出、勤劳能干、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通过校长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的考核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1000元、800元、500元。 5提成奖:指为学校教职工在学校招生过程中工作突出,完成规定招生计划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为50元/学生(教职工亲属打过折后除外), 6突出贡献奖:指为奖励学校教职工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能尽心尽力、兢兢业业做工作而发放的一种薪金。发放标准视贡献的大小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发放。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教职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所在部门同校长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审核; 3.董事会或校长批准。第三节 处罚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没完成教学任务或招生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教学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泄露学校秘密,把学校生源介绍给他人或向生源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或影响教职工情绪稳定的; 11.利用职权对教职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教职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2.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校长应予以处罚的。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 教职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学校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发现本部门教职工触犯以上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报告;教职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及时报经校长或董事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校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校长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第十二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学校(学校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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