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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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第三条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职责(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第三章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第七条汇报流程(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8.交通事故的报告;9.治安事件的报告;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第四章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第八条即时报告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第十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十条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第五章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第二十二条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第二十三条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周报、月报;(二)安全工作总结;(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第二十六条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二十七条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第二十八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第六章管理要求第三十条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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