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抵押借款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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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民间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 贷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相关手续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 6 %(百分之 )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 。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 加付利息。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 10 天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合同范本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20 天的利息。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3、向贷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或重大事件发生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 10 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利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 10 天以上者;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合同范本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第二部分 抵 押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贷款人的贷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抵押给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 ,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的代理费、诉讼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 10 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合同范本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第十九条 抵押物折价协议:抵押人与贷款人双方一致同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以该抵押物作价 元,将该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管理权转移给贷款人后偿还其债务。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人则全权委托贷款人处理该抵押物,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不低于第十二条约定的抵押财产估值折价、以拍卖、变卖、出租、典当、办理过户登记、为贷款人的债务设定其他项物权等所有与该抵押物相关权利,贷款人并有权就其折价或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另行设定抵押或赋予其它有损贷款人利益的负担。第二十二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第二十二条 费 用 负 担 : 因 订 立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由借 款 人 和 抵 押 人 共 同 承 担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贷款人律师费代理费、差旅、评估、执行、查询费等)由贷款人和抵押.合同范本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弥勒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缔约人声明,缔约人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特别是黑体字的条款)无任何疑义和歧义。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抵押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2014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云南省弥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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