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出租方:苏州二建钢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租期和价格:预计租赁期限:2011 年 月 日至2011 年 月 日止;设备送回出租方仓库(适用于承租方自行安排运输)为准,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延长租期,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合同相关的条款自动顺延。第二条押金、租金支付方式(一)押金:1.提取设备前先缴付人民币_元作为押金,于租赁设备退回时,无息退回给承租方。2.押金不可用于对冲租赁期间租金,如承租方有欠款未付清,出租方有权先从押金中扣除欠款后再退还余下押金给承租方。(二)租金:双方签约后缴付设备前承租人先付人民币¥作为设备租金;后期租金收到出租方通知后_7_天内支付。第三条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一)租赁设备交付时间为2011 年 月 日;(二)交付地点:苏州市东桥镇聚民路66号苏州二建钢结构分公司厂内第四条租赁设备的保险及责任(一)租赁期间,承租方需确保租赁设备的完整,并对任何损毁及遗失作出赔偿,正常损耗除外。任何损毁或遗失出租设备的赔偿费用会根据当时再购置同等全新设备的款项包括运费、关税及保险等,并会适当地按折旧价计算。出租方亦保留权利收取因该次损毁或遗失事件而引致之租金损失,直至补购之设备送抵出租方为止。(二)在租用期间,所有设备仍属出租方所拥有。如承租方不履行合约条款或不依指定时间内缴付租金,出租方有权收回所有出租设备,而一切牵涉的费用需由承租方负责,并有权索偿过期还款利息,月息为一点五厘。(三)在租用期间,未经出租方作出书面同意下,承租方不得擅自把租赁设备转移使用地点、分租、转租、抵押、替换或改动租赁设备。第五条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一)承租方在使用地使用前必须先进行试走以确保地面平整并可承重,试走时必须把操作平台降到最低,试走时机器不会下陷或颠簸方可上升工作。(二)使用方确保使用人明晰合同附件安全须知(规范),并确保按章作业以保证安全。(三)出租方会为该租赁设备作定期维修保养。但承租方有责任为该机械作每天例行检查,并为电池充电。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三)因不可后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时,经另一方催告后仍不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五)如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本合同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附件和双方签字确认的传真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3 页 共 3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