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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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劳动者素质与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就业形势仍然严峻,促进就业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x 发2008x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一)明确工作任务,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涉及全局性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项目建设时,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把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促进就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积极帮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实现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尤其是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复员退伍军人、华侨农林场职工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对愿意就业的归国人员给予就业帮助,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二)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以制度促进就业工作落实。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三)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要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工作发展。要围绕 xx 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其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四)改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要不断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回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创业帮扶工作。降低创业门槛,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全民创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工作,发挥创业孵化基地作用,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便利条件。拓宽劳动者的创业门路,鼓励劳动者创办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作组织以及新项目。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创业带动就业的经验成果,树立一批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崇尚创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五)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或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快推进 xx 人力资源网、人才网、大学生就业网并网工作,整合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资源,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积极落实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严格裁员审批程序,规范企业规模性裁员,防止将职工简单推向社会,引起失业率攀升。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七)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分层次、分阶段、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组织体系、职业培训体系以及用工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提升进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我区由低水平劳动力输出向技能人才强省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全区各地人力资源合作协调调度机制,加强 xx 北部湾经济区人力资源合作,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服务机制,切实为 xx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八)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对现行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的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xx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 号)中有关对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 2008 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2009 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具体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九)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模式,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政策制定。对 2007 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4050”人员、身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 12 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等人员。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扩大对象范围和延长时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就业期满 3 年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 3 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就业专项资金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十二)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从 2008 年开始,自治区每年重点扶持部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新三化”要求用 3 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加大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开放,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等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建立和规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按照“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基础台账、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平台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政策、业务、服务技能和相应职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发展需要,向农村延伸就业服务,建设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指导,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从 2008 年开始,用 3 年时间完成全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十四)各地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和失业状况。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定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并统一印制,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自治区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十五)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区内应届本科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和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以及我区主要的种养殖业人员的培训,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 3 个月以上、12 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紧紧围绕建设北部湾经济区等重大决策,根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新就业领域的特点和用人需求,以及企业职位需求状况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开展校企合作,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长效化和经常化。四、进一步完善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十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4050”人员、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身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 12 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十七)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对在一个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有就业和转移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但没有人就业或转移就业的,要确保其至少有 1 人以上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多渠道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为零就业家庭提供“直通车”就业服务帮助。(十八)鼓励资源开采型地区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十九)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x 发2005x 号)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到2008 年底到期仍为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继续给予就业援助。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十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二)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其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二十三)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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