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4426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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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GF199902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ZA2011-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制定合同范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及相关配套项目,其中住宅面积 238594、产业房面积 27797、公建配套面积 1609; 总建筑面积约 268000。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资金来源: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内容执行。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本工程由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所示招标范围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 年 4 月 28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12 年 10 月 28 日 总工期:540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标准,严格执行贵州省和贵阳市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亿贰千万元(人民币)¥420,000,000.00 元。(实际金额以批准后的招投标预算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范本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 招标文件及所附文件(含答疑) 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和相关会议纪要 9投标报价书及投标当期造价信息双方以后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或补充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通用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年 12 月颁布的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4 月 20 日合同订立地点:贵阳北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及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承包人:(公章)_住所:_住所:_合同范本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 _委托代表人:_电话:_电话:_传真: _传真: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1999313 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载明的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3 发包人:贵阳北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4 承包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所有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 招标文件及所附文件(含答疑) (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和相关会议纪要(9)投标报价书及投标当期造价信息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项目应按现行国家和贵州地区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其他非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范本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和技术要求应采用最新版本。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提供施工图 3 套和电子版壹套,若承包人需要加晒图纸或由于设计变更须另行晒图,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和电子版退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用作除本工程承包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印、翻印、拍照摄录等方式外传,或向其他人提供图纸,严格控制非本工程参与人员接触图纸及相关资料。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损失。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参与技术交底及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根据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他指令;(2( 发布停工令、复工令;(3(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4(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合同范本(5(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6( 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8( 撤换承包单位代表(项目经理) ;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做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以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工程师给承包人或其项目经理的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示,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后方可生效,该指示于追认日起视为发包人的指示。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彭林 职务: 项目经理姓名: 徐逸枫 职务: 现场代表姓名: 朱吉川 职务: 现场代表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及协调,具体职权根据发包人授权书办理。6、项目经理:姓名: 资格证书号: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资格证书号: 职务:项目执行经理姓名: 资格证书号: 职务:技术负责人双方约定:( 1) 项 目 经 理 在 整 个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施 工 现 场有 足 够 的 劳 力 、 材 料 、 设 备 , 以 确 保 工 程 顺 利 实 施 , 否 则 将 视 为 项 目 经 理 失 职 ,每 次 将 处 以 五 千 元 违 约 金 (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抵 ) , 如 有 事 实 依 据 证 明项 目 经 理 过 错 时 可 以 无 条 件 撤 换 项 目 经 理 , 因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连 续 撤 换 两 次 以 上 项目 经 理 时 发 包 人 可 保 留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并 追 究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 2) 项 目 经 理 与 项 目 执 行 经 理 不 能 同 时 不 在 工 地 现 场 .同 时 承 包 人 项 目 经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驻 现 场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23 天 , 未 经 发 包 人 允 许 , 每 少 一 天 ,合同范本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伍 仟 元 ; 项 目 执 行 经 理 和 项 目 经 理 未 请 假 或 未 经 批 准 而 不参 加 工 地 会 议 的 每 次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贰 仟 元 。( 3)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不 得 变 更 。 在 施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不 得 自行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 违 反 前 述 规 定 ,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收 取 50万 元 (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和 30 万 元 ( 更 换 技 术 负 责 人 ) 的 违 约 金 , 此 款 在 应 付 的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若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超 量 承 担 工 程 、 办 事 不 力 , 不 能 胜 任 , 发 包人 有 权 建 议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另 行 派 驻 合 格 的 项 目 经 理 并 追 究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且 后 任 项 目 经 理 继 续 承 担 前 任 项 目 经 理 应 负 的 职 责 。7、发包人工作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所需的总水、总电已接至施工场地内;按现状交由承包人,承包人自用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后五天内由业主方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划(备案)批文、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完(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进场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位置,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共同办理交验手续。交验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准点和控制点,并对此负责。(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七天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工程施工期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首先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同时应及时向监理和发包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决策,因承包方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 采购电梯及其他设备。合同范本b) 对分项工程及时指定分包人。c)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承包人进度报表及时审批。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施工证件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按政府文件规定各自承担。8、承包人工作8.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组成本项目经理部,根据发包人要求报送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名单,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委派的其他管理人员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本合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 开工一周内,提供本合同工程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资金计划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准,未被批准的,必须重新编报。 b) 进场开工后每月 25 日提供本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含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及审核的申请,截止于每月 25 日、一式六份) ,材料采购申请及下月工程施工计划(一式六份) ,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后由监理报发包人。c) 进场开工后,每周五上午承包人应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本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a) 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已有设施,直至工程完工交验通过。保管期间,如发生损失,由承包人自理。b) 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相应费用。c) 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承诺。承包人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对火灾易发区域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参照现行规范执行,以确保施工合同范本阶段的一切安全工作。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而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承担。d)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护板、警告信号等设施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人员的人身伤害、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影响群众的通行便利。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及第三人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伤害、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4)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的 要 求 : 3 间 ( 供 监 理 和 发 包 人现 场 代 表 使 用 。( 5)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a) 相 关 手 续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按 规 定 办 理 , 费 用 按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b) 承 包 人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 护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c)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使 其 施 工 对 于 临 近 单 位 、 人 员 及 居 民 的 干 扰 、不 方 便 及 危 险 降 至 最 低 程 度 ;d) 承 包 人 保 证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由 于 承 包 人 过 错 产 生 的 噪 音 、 污 染 或 其 他 干 扰所 造 成 的 一 切 索 赔 、 诉 讼 、 损 害 、 罚 款 等 责 任 。( 6)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直 至 正 式 竣 工 验 收 后 交 付 使 用 。成 品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成 品 保 护 除 承 包 人 施 工 的 内 容 进行 保 护 外 , 还 须 对 移 交 后 的 铝 合 金 门 窗 、 露 台 栏 杆 、 入 户 门 等 进 行 保 护 。 施 工过 程 中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前 交 付 部 分 成 品 的 , 双 方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则 该 部 分 成品 保 护 责 任 和 费 用 承 担 自 然 转 换 为 发 包 人 。 ( 7)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 古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内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保 护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 首 先应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 同 时 应 及 时 向 监 理 和 发 包 方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以 供 决 策 ,因 承 包 方 责 任 或 因 处 理 不 及 时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其 损 失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合同范本在 工 程 施 工 期 外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保 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 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 创 建 贵 州 省 安 全 文 明 施 工样 板 工 地 ( 以 省 建 设 厅 发 证 为 准 ) 。 交 工 前 清 理 现 场 达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要求 , 承 担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 配 合 发 包 人 办 理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 劳 保 统 筹 金 分 期 缴 纳 手 续 等 各 种 施 工 手续 并 承 担 各 自 应 承 担 的 有 关 费 用 。b) 施 工 方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总 水 、 总 电 接 入 点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挂 表 计 量 缴 费 ,同 时 必 须 承 担 线 损 摊 销 费 用 ( 摊 销 费 用 按 各 自 的 水 、 电 用 量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 , 计量 表 需 经 校 核 验 证 才 能 使 用 , 从 水 、 电 接 入 点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管 线 及 安 装 所 需 的 一切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c) 如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临 时 用 水 、 用 电 设 施 在 本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为 其他 分 包 人 提 供 分 表 接 口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 接 入 的 分 表 及 其 后 的 管 线 由 使 用 单位 承 担 和 安 装 , 分 表 需 经 校 核 验 证 才 能 使 用 。d) 施 工 期 间 水 电 线 路 、 设 施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使 用 管 理 , 若 发 生 损 坏 , 承 包 人自 行 及 时 修 复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e) 加 强 封 闭 式 管 理 , 工 地 按 工 程 进 度 分 段 设 置 围 栏 , 并 做 到 整 洁 、 美 观 、安 全 可 靠 。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合 理 , 各 类 材 料 、 设 备 、 预 制构 件 等 堆 放 位 置 与 施 工 总 平 面 相 符 , 并 做 到 整 齐 有 序 , 不 任 意 占 用 车 行 道 、 人 行道 , 土 方 集 中 规 范 堆 放 , 并 有 护 栏 设 施 , 余 土 及 时 外 运 ; 废 料 、 垃 圾 及 不 再 需 要的 临 时 设 施 应 及 时 清 除 、 拆 除 并 外 运 。f) 承 包 人 负 责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场 地 内 的 排 水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g) 若 因 承 包 人 不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内 工 作 内 容 , 产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题 ,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 造 成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 处 理 发 包 人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发 包 人 承担 予 以 赔 偿 , 发 包 人 有 权 责 令 承 包 人 停 工 和 暂 停 支 付 工 程 款 , 如 需 缴 纳 罚 款 、 赔偿 第 三 方 损 失 费 用 从 承 包 人 到 期 应 付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承 包 人 承 担发 包 人 的 损 失 。h) 负 责 承 包 人 责 任 引 起 的 事 故 处 理 工 作 ,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报 送 工 程 质 量 及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 同 时 承 担 相 关 的 全 部 经 济 赔 偿 和 法 律 责 任 , 如 发包 人 代 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到 期 应 付 工 程 款 中 予 以 扣 除 。合同范本i) 承 包 人 在 查 阅 合 同 文 件 或 在 本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 有 责 任 对 图 纸 及 其 他 资料 进 行 复 核 。 如 发 现 其 中 有 差 错 、 遗 漏 或 缺 陷 , 应 在 有 关 工 程 开 工 前 及 时 书 面 通知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在 接 到 承 包 人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就 此 作 出 决 定 。j)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对 全 部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任 何 一 项 工 艺 、 材 料 和 工 程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提 供 一 切 方 便 ,包 括 监 理 工 程 师 赴 施 工 现 场 或 制 造 、 加 工 地 点 ,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进 行 查 看 、查 阅 施 工 记 录 、 要 求 提 供 试 验 样 品 、 进 行 现 场 取 样 试 验 、 工 程 复 核 测 量 、 设 备 性能 检 测 、 提 供 试 验 和 测 量 成 果 以 及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所 需 进 行 的 其它 工 作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负 的 责 任 。k) 承 包 人 在 签 定 合 同 之 前 , 应 视 为 已 对 工 地 现 有 状 况 及 四 周 环 境 充 分 了 解 ,包 括 对 现 有 道 路 状 况 、 土 地 的 外 形 及 性 质 、 对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影 响 、 挖 掘 的 材 料 的性 质 、 进 行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工 程 及 材 料 的 性 质 、 所 需 的 临 时 设 施 场 地 等 已 有 充 分 的了 解 , 并 已 取 得 影 响 其 签 定 合 同 及 进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 承 包 人 不 得以 对 上 述 事 项 了 解 不 充 分 为 由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 工 期 要 求 。m) 对 于 现 场 已 经 明 确 存 在 和 潜 在 的 不 利 外 界 条 件 或 障 碍 , 均 视 为 承 包 人 在接 受 合 同 时 已 预 见 其 影 响 因 素 。 对 于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指 出 但 在 不 利 条 件 或 障 碍 发 生之 前 ,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已 指 示 承 包 人 有 可 能 发 生 , 但 承 包 人 未 能 采取 有 效 措 施 而 导 致 的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n)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由 承 包 人 完 成 或 为 分 包 方 提 供 配 合 的 工 作 ( 包 括 合 同 、 会议 纪 要 约 定 内 容 以 及 设 计 变 更 等 ) , 如 承 包 人 拒 绝 完 成 或 不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发 包 人 即 可 安 排 第 三 方 完 成 , 按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 另 加 10%管 理 费 ) 从 承 包 人 当月 工 程 款 扣 回 ( 竣 工 结 算 总 价 相 应 扣 除 该 部 分 费 用 ) , 影 响 工 期 的 责 任 由 承 包 人负 责 。三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10、 进 度 计 划10.1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在 开工 前 须 提 供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有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报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审 核 批 准 , 未 被 批 准 的 , 必 须 重 新 编 报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第 9.1.(2)款 执 行 。合同范本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确 认 的 时 间 : 收 到 上 述 文 件 7 日 内 予 以 批 准 或提 出 修 改 , 并 返 还 承 包 人 ; 逾 期 不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视 为 同 意 。 10.2 群 体 工 程 中 有 关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群 体 工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分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 按 单 位 工 程 编 制 进 度 计 划 , 报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执 行 。10.3 签 署 本 合 同 后 , 承 包 人 必 需 立 即 组 织 施 工 。 如 延 期 开 工 需 取 得 发 包 人同 意 。12、暂停施工:12.1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工期不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停工时间不超过15 天的,承包人不计算误工损失,工期不顺延。超过 15 天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协商解决。13、工期延误13.1 承包人认为:做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了解和可以了解的情况时,绝不会因为气候、周边环境或多雨天气等原因而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因为工期是包括因气候、周边环境或多雨天气造成的时间损失在内的时间计划安排。同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或承包人延迟履行期间发生,工期一律不予以延长。但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重大设计变更(单项工程实体变更造价超过 10 万元及以上的,变更项目不累计不叠加)足以影响关键工序的;(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5)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a)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对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影响在 2 天以上或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影响累计达到 2 天。合同范本b)政府执法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非承包人原因)或不可预见原因(如地基处理过程中遇到复杂的地下溶洞等情况)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况,以及双方一致确认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遇以上事件发生,而又有证据证明必然影响工程之竣工时间,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并附随详细资料,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签证后,工期按实际影响相应顺延,承包人逾期提出,发包人不予考虑。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和工期要求安排施工;其余遵照通用合同 15.1 条。16、检查和返工16.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按贵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17.2a)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报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b)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机会和足够时间进行检测。c)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请工程师及有关部门验收隐蔽工程即将隐蔽工程覆合同范本盖,则工程师有权随时要求打开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且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17.3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应有拍照措施,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人进行拍照相关工作。17.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7.5 所有工序施工前必须先完成样板,待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后方可进入正式施工。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20.2 保证安全、文明、环保施工,若违反了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承包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若因文明施工措施不足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发、承包人一致同意合同价款按下面计价方式:(1)按实结算。(2)本工程(含签证及变更)基础增减、设计变更、合同以外单项工程、现场签证等工程内容,采用贵州省建筑、装饰计价定额 (2004)版、 贵州省安装计价定额 (2004)版、 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04)版取费,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结算时按相关政府文件规定调整总承包价。(3)所有材料报请发包人认质认价。(4)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扣减承包人招投标报价后增减进入结算。合同范本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不论工程数量如何变化,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定额均不作调整。a)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指定供应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 。完成50%工程后开始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80后,停止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审核时间为承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毕后10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 承包人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手续齐全时方可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申请验收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2)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详细的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报告(含当月工程变更签证及下月的材料采购申请)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如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核实后以发包人核签的为准,承包人不得异议。(3) 发包人根据有关计算规则、合同及补充文件的约定审核完成工作量报表,确认后的工作量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4)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计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自开工至本期末已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2、本期完成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额; 3、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5) 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施工完成;完工验收后的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承包人必须同意发包人核签的符合事实依据的价款。25.2 不予计量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量与支付或结算审计时认为承包人让利:合同范本(1) 无工程量计算书或签证资料确认各方签字不齐全的; (2) 因承包人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3) 工程量计算不符合贵州省建筑、装饰计价定额 (2004)版、 贵州省安装计价定额 (2004)版、 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04)版等取费计算规则;(4) 措施项目超出经双方确认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5) 材料未按规范规定试验,或未被确认为合格的;(6)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抽检报验的;即便现场已经计量在结算中经资料查实后同样不予计量;(7) 合同外项目费用未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认的。(8) 施工图纸内的工作内容如实际未发生,工程量不计算。25.4 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都应是根据发包人批准的图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完成的、或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指示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a) 承包人至各付款节点应将已审核完工工程量价款汇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办理工程款支付工作;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月进度的符合事实依据的金额审批; b)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每月一次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已验收完成工程造价的累计超过预付款 50%后按实际进度的 80%支付进度款;c)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经质监站及工程各方完工综合验收合格 30 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 80%;在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32.2 和 32.7 款完整移交发包人后发包人委托审计后规定时间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 95%;d) 剩余工程结算造价的 5%留作质量保修金,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及规定的违约金后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支付。e) 承包人在最后一次款项支付时开具的建安发票须含质保金。f) 发包人垫付的劳动统筹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三次等额扣除;合同范本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除了由发包人指定的甲供材料及专业分包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外,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提供一份包括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的附表。若有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供应的材料价款从工程款中扣出(不参与下浮)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7.4(1)执行。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非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调剂串换;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在发包方工地交货;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供应数量由承包人按设计要求提供,如因承包人应提供的数量不准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以实际到货时间为准。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要求及时供应到现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项目部及时签收;(2(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实际领用数量以发包人采购价计算扣回,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核后付款时,必须扣回全部发包人材料价款;(3( 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入账,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出相应的建安发票,建安发票税金由发包人承担。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a) 除了由发包人指定的甲供材料及专业分包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外,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推荐品牌、提出报合同范本价(市场现金采购价) ,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品牌和价格。对承包人在发包人批价前擅自采购的材料、设备不予认可。b)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应提供“材料一览表”清单,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报送下月材料计划(第一个月的材料计划在开工前 5 日内报送) ,清单及材料计划应包括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厂家或产地、参考价等。发包人应于收到上述资料后书面确认(材料报价于48 小时内确认) ,只有经发包人审核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采购,否则承包人所采购之材料不得进场使用,更不得进入中期付款或价款结算,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c) 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厂家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附有许可证或准用证(如有的) 、检验合格证及质保书。d) 承包人采购进场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材料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等相关技术文件应完备齐全,并由承包人妥善保存,竣工时移交发包人。材料、设备进场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向监理公司、发包人报验:未经报验的材料、设备不得列入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拒付材料款和工程款,如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承担责任。e)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f) 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g) 承包人采购必须经过测试才能使用的材料,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进场的应立即停止进场,已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承包人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材料的代用:承包人提请材料代用的,承包人必须将样品、说明书手册、试验报告等提交工程师,以证明所建议的代用品相当于或优于图纸所规定的条件。承包人还必须提交必要的费用数据,包括供应商的报价单的真实复印件等,并说明所建议的代用品的价格含义,供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和评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合同范本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性质、规格以及其他涉及工程的实质性变更;(5)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承包人尚未施工、不产生损失的,不计费用;因变更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按照通用条款第 29.3 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组织质监站及工程各方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一式四套。所有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包括所有分包单位的资料)必须符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分包方提供给承包人汇总、整理、提交,发包人有义务在分包人未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情况下,不予审核该分包项目工程款。32.2 按照通用条款第 32.3 条及以下增加的内容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发包人不予组织竣工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范本a) 承包人已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b) 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电子版壹套、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所有准备和提交竣工图纸和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承包人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试验报告; d) 所有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已通过正式验收;e)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的清理工作;并已取得向发包人移交后发包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f)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认为工程的所有部分均随时可以占据和使用;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56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通过的日期。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约定如下:(1)基础工程、 、主体工程、整体工程具备条件后承包人通知发包人会同地勘、监理、质检、设计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承包人施工范围验收合格之日即为竣工时间。(2)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甩项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的验收属专项验收,如竣工时间未能实现同步竣工验收,延后验收合格的时间不作为该项目的竣工时间。32.7 工程交付使用(1)本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即应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楼层或部分甩项先行交付,但双方须签订甩项竣工分部分项交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2)工程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发包人,即已完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承包人一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自交付时起,其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发包人一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或甩项交付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或者工程款结算尚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付。(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合同范本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分户(单元)验收规定: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需承包人参加物业公司的分户(单元)验收,承包人应无偿予以配合;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外,需承包人参加物业公司的分户(单元)验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 承包人须将现场全部施工材料、设施、机械设备清场,将承建工程移交发包人;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33、竣工结算按专用条款 24 条、通用合同条款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a) 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保修金,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0 日内仍不能付款,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工期相应顺延。b)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实际发生情况双方协商。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停工或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各节点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超过约定工期,每逾期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该项赔偿款,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内扣除;如逾期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发包人决定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所有资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工程,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对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合同范本(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竣工交付的,造成发包人向购买本工程房屋的第三方延期交房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0%。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返工至合格并承担全部的返工费用。由于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另按合同总价款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如发现与施工图或施工说明书不符之处,其可修理改善部分,限期修理;其无法修理改善部分,限期拆除重做,若承包人不依照限期办理,则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多少均由承包人承担。(5)若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与承包人无关,但承包人有责任配合施工完成。因此给承包人增加支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承包人需以自营的形式施工,若发生转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叁百万元。b)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或处分,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2 次以上(含 2 次)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c) 承包人保证及时给各类供应商结算和支付工人工资。确保不发生工人工资问题和供应商催款等事宜。如承包人因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或发放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民工投诉或阻碍工地现场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类似问题累计出现 2 次的,承包人不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部分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以支付工人工资和支付供应商款项,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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