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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验员培训综合知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目 录,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二)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品种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 (四)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 (五)型式试验 (六)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要求 (七)关于安装、改造、修理情况的书面告知 (八)监督检验 (九)共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十)定期检验,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一)特种设备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按照特种设备所包含的8类设备的特点,可将特种设备划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统称。,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二)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品种为了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范围,增加可操作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该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04 年1 月19 日,以国质检锅200431 号文予以公布,此后于2010 年3 月4 日进行了第1 次修订(国质检特201022 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特种设备目录对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的8 大类特种设备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所说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等10 个种类,各种类中又分为若干类别、品种,2014年11月3日质检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种类的类别、品种划分见下表:,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的设备种类、类别、品种,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 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在国家行政体系中,不同的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不同,高层行政机关以决策、组织为主, 中层行政机关以管理为主,低层行政机关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新中国成立以 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发展阶段: 1、安全监察工作初创、探索阶段 19551982 年为我国安全监察工作初创、探索阶段。 2、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 19822003 年为我国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3、安全监察工作创新、8 类设备统一监管阶段2003年3月11 日2009 年4 月30 日为我国安全监察工作创新、8 类设备统一 监管阶段。2003年3月11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第373 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现 创新,开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类设备统一监管。4、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并举阶段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 号 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9 年5月1日实施,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从此进入 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并举阶段。,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5、特种设备安全法阶段自2014 年1月1日起,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入特种设备安全法阶 段。在监管方式上,确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项基本制度。行政许可 制度包括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充装许可、使用登记、检验检 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作业人员考核等8 类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强 制检验制度、现场监察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 布制度等5种制度。,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四)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要素,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 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国家利益 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 的发展也有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 E 等5 个层次,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情况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分别为:A 层次:法律。B 层次:行政法规。C 层次:部门规章。D 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E 层次:技术标准。,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E层次:引用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A层次: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B层次: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C层次:部门规章 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令,D层次:规范、技术规程、规则,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1、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A 层次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 12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重点如下: 十重点之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十重点之二: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十重点之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十重点之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十重点之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重点之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十重点之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十重点之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十重点之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重点之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2、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B 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 现行行政法规中,特种设备专门法规为,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03 年3 月11 日,第号 200年月日修订)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12 号令 2004 年6 月29 日)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93 号令 2007 年4 月9 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 号 2002 年1 月9 日,第591 号2011 年3 月2 日修订)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2 号 2001 年4 月21 日)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 号 2003 年11 月12 日) (7)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 号 2004 年1 月13 日) (8)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0 号 1986 年10 月29 日)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 年1 月8 日发布) (10)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 年1 月22 日发布)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3、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C 层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部分)目录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 号2004 年1 月19 日“国质检特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 2010 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114 号) 2014 年11月03日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 号令 2009年7月3日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2005年5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 2011年5月3日,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4、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D 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对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的定义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 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用类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013 年2 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月21日国质检锅 200216号,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5、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E层次技术标准(1)标准的分类: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也有一份标准中分列强制性条款和推 荐性条款。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 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 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类代号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代号直接用GB。(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常用技术标准,比如GB/T 21268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 件GB/T 21468 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堆垛车 稳定性试验等,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五)型式试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 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 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 进行型式试验。,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六)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七)关于安装、改造、修理情况的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八)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 交付使用。,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九)共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 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 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 务,承担相应责任。特种设备也存在多个产权人共有的情况,主要是住 宅电梯,按照房屋产权归属,住宅电梯属于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是全 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财产。,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十)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 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一)事故的概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概念 (三)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四)特种设备事故常用术语与定义 (五)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一)事故的概念事故可以用意外事件对活动过程的影响及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即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远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既在人们有目的的活动中发生,又往往由偶然因素引起,因而具有因果性、随机性和必然性等特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监督管理特点,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行业分类,通常分为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矿山、特种设备以及其他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等四个等级。,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概念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 号)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了定义,即: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 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该规定第八条 还指出,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2. 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特种设备事故在范畴上具有特殊性,部分特种设备事故超出了生产安全事故范畴,与人们通常认知的生产 安全事故在专业上有不同的特点,行政管理上也具有不同的要求与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不仅在生产方面, 也大量使用在生活方面,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如液化石油气瓶、燃气管道、电梯、游乐设施等。另外,人为 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引发的事故也经常涉及特种设备。,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三)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4 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 小时以上的。,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 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的。,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 小时以上的。,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 注:除已明确规定的一般事故情形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 形做出补充规定。事故分类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四) 特种设备事故常用术语与定义1、事故特征类 (1)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 放,内压瞬间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2)爆燃(闪爆、闪燃):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 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 的现象。 (3)泄漏: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 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4)倾覆: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 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5)变形:特种设备承压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蠕变过量等方式。 (6)断裂:断裂是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现象。 (7)损伤: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动力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和腐蚀疲劳三种失效形式。,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8)坠落: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的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9)碰撞: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10)失控: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装置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正常操作的现象。 (11)故障: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2、损坏程度分类(1)完全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其主要结构或者主要 构件损坏,无法或者不宜修复再用的损坏。(2)严重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因受压(承重)部件、 主要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导致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而进行 修理的损坏。(3)一般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主要构件、主要受压 元件轻微损坏不需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修理,并且未引起其他相关灾害的损坏。(4)严重故障: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导致特种设备长时间 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故障。,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3、事故原因类别(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环境直接引起设 备失控或者失效的因素。(2)间接原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因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也有一个或 者多个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这种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构成事故原因 的第二个层次,即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指社会环境、管理以及个人因素等。(3)主要原因:对事故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事件或者使事故不可逆转地发生的事 件为事故的主要原因。(4)次要原因:除事故的主要原因外,对事故后果起次要作用的其他影响事件 为次要原因。一般事故的次要原因可能有若干个,按照其对事故后果作用的大小进 行排序。,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4、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下列事故:(1)违规、违章、违纪造成的事故;(2)可能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是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或 者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 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 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几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 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 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 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 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 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 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 故情况,但应当在24 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事故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事故续报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 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 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 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 其他1)对于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情形和不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 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五)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1、我国近年以来事故统计情况2013 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受伤274人,全年未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与2012 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 起,下降0.44%;死 亡人数减少2人,下降1.03%;受伤人数减少80人,下降22.60%。全国万台设备死 亡人数为0.46,与2012 年相比下降11.03%,较好地实现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万 台设备死亡人数不超过0.51 的控制目标。从总体上看,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 体平稳。,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2、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特点从特种设备行业和环节来看,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发生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 业的使用环节。锅炉事故主要发生在食品、木材加工制造业以及洗浴等服务业;压 力容器事故主要发生在化工、建材制造业,气瓶事故主要发生在化工、建筑和燃气 行业;压力管道事故主要发生在化工和食品加工业;电梯事故主要发生在建筑安装、 商场、宾馆、居民住宅;起重机械事故主要发生在机械、冶金、建材、造船等制造 业和建筑业、物流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主要发生在冶金、建材制造业 和物流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主要发生在公园和景区。从地区分布来看,近年来西 部省份事故增加较快,如2010 年发生在东、中、西部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分别占 事故总数的57、22、21。从设备种类看,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事故占比较高。,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3、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历年事故统计数据分析表明,我国社会正其处于一个急剧变迁(社会转型)的 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安全事故的发生总是表现得更加突出。尽管当前我国特种设 备事故每万台相对数量在下降,但是相比较计划经济时期,绝对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从管理层面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约占70%左右。具体表现为作业人 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因设备制造、安装 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缺陷导致的事故约占20左右;因非法行为等其他 原因导致的事故,约占10左右,具体表现为非法制造、非法修理、非法改造、非 法充装气体和非法使用等。从技术层面分析,锅炉缺水处置不当、超压运行,快开 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使用不当或失效,压力管道中危险化学品介质泄漏,氧 气瓶内混入可燃介质,电梯管理不到位,安装维保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起重机 械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操作 不当等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常见事故类型与事故分析车辆常见事故类型包括碰撞事故、挤压和剪切事故、倾翻事故、物体坠落事故 及其他事故。碰撞: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环境、司机或行人、车辆本体等各方面 的原因,造成车辆与建筑物、管道、堆积物及其他场车之间碰撞的事故。对于叉车 等高起升类场车,若搬运载荷挡住视线时,容易发生撞车事故。挤压和剪切事故: 人员被挤压在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车辆部件与部件之间等,所 造成的挤伤、压伤、击伤等人身伤亡事故现象。列如,叉车司机如操作者疏忽,则 存在手指、手或手臂被挤压或剪切的危险。倾翻事故:在运行、作业过程中,由于 车辆失稳等原因,造成场车倾翻的事故。倾翻的主要原因有:,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1)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2)带着起升的载荷或载荷搬运装置运行; (3)带着偏向一侧的载荷运行; (4)在上/下坡的路段上掉头或斜向运行; (5)在上/下坡的路段上将载荷放置在下坡侧; (6)带着宽载荷运行; (7)运输摆动的载荷; (8)在斜坡的边缘或台阶上运行; (9)只可在载荷堆垛处前面或货架前面起升载荷,否则尽管是很低的运行速度和很小的弯道都可能引发即刻倾翻的危险;,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10)带着高位载荷将门架前倾; (11)在不平整的道路上运行; (12)超载; (13)在强风下搬运面积较大的载荷; (14)运输液体时,装盛容器内的重心位置可能由于惯性力的影响而改变(如在启动或制动或在弯道运行时)。物体坠落:由于装载不当等原因,导致载物从车辆上滑落,造成物体损坏、人员伤亡等损失的事故。 (15)其他事故:包括楼板塌陷、爆炸及燃烧等事故。,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5、车辆事故特点分析根据2005 年-2012 年的事故统计,发生车辆事故207 起(包括装载机、挖掘机、 牵引车等)。根据对这些事故的分析,车辆事故具有以下特点:(1)车辆的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车辆使用环节发生205 起,占所有事故 的99%。(2)根据事故的形态,碰撞事故发生95 起,占到45.9%;挤压事故占到45 起, 占到21.7%;倾翻事故占到65 起,占到31.4%;其他事故2 起。(3)根据设备的类型,叉车事故,服务业发生42 起,机械行业34 起,轻工业 42 起,冶金行业19起,其他行业70 起。,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6、车辆事故原因分析安全管理是车辆事故因果连锁链条中最重要的因素,完全依靠技术上的改进预 防事故时不现实的。现场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失误,与根本上企业管理者 的管理失误有关。车辆事故的发生大多发生在使用环节。主要的原因可概括为:(1)使用单位的设备规章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很多单位甚至缺少操作规程、 检修规程、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知识,(2)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较为普遍。不少使用单位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违章作业,现场混乱。作业人员作业前不检查车辆、带病出车、车辆超载超速、视 野不良、叉车带人行驶、行驶过程中瞭望不足、紧急情况处置不当、安全意识淡薄 等现象普遍。(3)作业区域管理混乱。使用单位存在人车混行、作业场所无警示标识等现 象,特别是交叉作业缺少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4)企业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隐患积累越多,造成安全装置乃至设 备机构和结构失效。其中,设备的行车制动、驻车制动失效现象较多。,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从 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1、按照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方法,特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2、按单位性质、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 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第二类是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第三类是企业自检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 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3)对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特 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的型式试验;(4)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5)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6)超过设计年限的在用设备检验(评价超过设计年限的在用设备能否继续 使用的方法之一)。,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4、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截至2013 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13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 检验机构323 个,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90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7 个,无损检测机构336个,气瓶检验机构1817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79个,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85个;各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数 71675个。,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5、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1) 关于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2)关于行业自律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3)关于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核准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6、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及执业限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 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7、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8、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 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 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 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9、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配合义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 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10、检验案例管理(1)特种设备检验案例是指检验机构在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过程中 发现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或者与特种设备许可相关的条件、产品安全性能以及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事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需要以案例的形式向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检验实例。检验案例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用于检验机构向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情况、以便对在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特点进行分析、总结。二是用于特种设备许可相关的条件、产品安全性能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的分析、总结。三是当为制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提供参考依 据,并为指导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践提供参考实例。,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需要填写案例的检验情况在检验中凡遇下列情况应当填写检验案例:凡在产品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存在问题,检验单 位出示意见通知书的,每份通知书均填写检验案例。凡在进口设备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索赔、修 理等)者,按台填写检验案例。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锅炉管损坏三分之一以上,其他 部位损坏或其他设备损坏,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按每台设备填写案例。事故检验不填写案例,按事故处理办。 (3)检验案例报告格式,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概念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 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 员)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的要 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 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在特种设备安 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工作性质类似于医院内的医生,只是医生面对的是 人,而检验人员的检验对象是设备。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对特种设 备安全性能的重要把关,检验人员的素质,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是 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特种设备检 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的资格要求(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做出了规定,其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按照检验检测行业管理的要求,检验人员在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后,还 需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未经注册的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资格划分、工作范围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中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 人员只设检验员。(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管理执行的法规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主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等法规规范规定以及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检协2010会字第02 号)实施。,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条件分为具体条件和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关的检 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1)检验人员基本条件1)年龄在18 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3)有一定的文化程度;4)有一定的技术职称;5)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6)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检验人员具体条件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1)年龄在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2)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3)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能力要求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1)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 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 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2)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 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3)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4)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5)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6)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7)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5、检验师的能力要求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1)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 案与检验报告;(2)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 行分析、处理;(3)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 问题;(4)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5)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6)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7)具有事故分析能力。,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6、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要求(1)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检验人员的执业行为做出 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检验人员有关 的内容(摘录)如下: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 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3)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 测服务。,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 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 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 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对检验人员执业准则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 义务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1)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按照规定履行检验检测责任。3)依法从事注册资格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并出具相应检验 检测报告。4)不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5)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公正原则,不索贿、受贿或谋取合法收入以外其他利益。6)在执业过程中,保守国家、行业、执业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 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7)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8)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7、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制度(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的实施机关和考核工作内容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以 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简 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考试 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 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 应考试工作。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内容包括包括取证考试、审批发 证和换证。,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2)换证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 作,可以提出换证申请,但是年龄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 以受理。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换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 的;2)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3)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 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 小时(其中型式试验人员为 20 小时)。,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8、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执业注册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取得能力资格证 后,按照规定,由其执业单位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注册完 成之后,方能合法执业,只有经执业注册的检验检测人员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 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人员应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不从事禁止事项。9、检验人员的作风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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