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设施建筑资金管制办法.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3608247 上传时间:2019-12-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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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农田水利设施建筑资金管制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农田水利设施建筑资金管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第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计入库情况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地编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立项,并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第七条各地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统称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补助和按因素切块下达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按项目补助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级给予适当支持;按因素切块下达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项目之外的其他农田水利建设及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省级切块资金由地方按照当地“十二五”农田水利规划建设任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自行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第八条按项目补助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各重点项目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和补助。第九条按因素切块下达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各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投资、上一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投资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缴省级的统筹资金和各地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第十条按因素法分配重点考虑各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对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田水利标准化县年度考核不合格、农田水利项目资金经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予分配该部分资金。各项因素分配比重为:各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占30。根据各地列入省水利“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的农田水利投资并结合省政府下达到各地的农田水利标准化县建设目标任务确定。各地财力状况占30。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确定。农田水利年度计划投资占15。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的原则,鼓励各地提前完成规划内的项目,具体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投资确定,年度农田水利计划必须在各地“十二五”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内。上一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执行和资金检查情况占15。各地上报的上年度农田水利计划和资金使用实际执行情况;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检查情况。上缴省级的统筹资金占10。按照“多缴多还”的原则,根据各市、县(市、区)上缴省级统筹资金计算确定。第十一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上一年度8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农田水利年度计划(包括维修养护计划,按项目类别报送)投资文件。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因素将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地;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上报的年度计划内的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改造;(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三)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四)圩区整治;(五)大中型灌区泵站改造;(六)农村灌排河道整治;(七)小型水库建设加固等;(八)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资金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地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核算。第十五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细化和优化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组织与协调,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计划执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支出进度。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1.资金是否存在用于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2.资金是否按进度拨付到位;3.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第十九条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取消申请下一年度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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