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推动经济发展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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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区府推动经济发展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区府推动经济发展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政75号)、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委办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文30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总部企业认定(一)认定范围及标准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区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1、总部企业的分类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上述综合型总部部分职能的企业,包括一般行政职能总部、制造业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服务业总部等。其它总部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但又不隶属于以上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区域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含总部在外的籍企业迁回区域内的),称为引进总部企业。区域内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称为本地现有总部企业。2、申请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任一条款:(1)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台湾100大、100强企业;(3)上市公司;(4)年产值超4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企业;(5)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6)区域内连续两年纳税排在前五名企业;(7)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3、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优惠扶持政策:(1)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房地产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800万元;工业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500万元;建筑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400万元。(2)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邮政通信、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方面的企业(含子公司),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200万元。(3)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会展等领域企业(含子公司),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万元。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楼应符合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中总部在外的籍企业迁回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其条件为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800万元)。(2)建筑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连续两年度产值均超2亿元,税收500万元以上(回归建筑企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3)房地产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纳税均超1000万元。(4)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及其它服务业企业的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0万元(回归企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二)认定程序1、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本企业营业护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并审核原件;涉及项目准入评估已提供的材料,企业可免提供。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3、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后,定期在区公众信息网或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4、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区政府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三)总部企业管理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2、世界500强的认定依据以近三年(含当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并公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国内前5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含当年)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并公布的全国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前1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含当年)企业家联合会牵头评选并公布的全省排前100名企业名录为准;“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其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办证;其项目投资须超过5000万元,建筑面积须超过1万平方米;项目建设执行区项目准入评估工作机制<修订>(委117号)的有关规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入驻后自用面积不得少于30%,剩余面积可以出租,但每宗出租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入驻企业应在总部大楼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前向区政府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总部大楼建成后五年内平均每年企业入驻使用总面积应达80%以上,企业入驻当年税收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少于500元/平方米;五年期满未实现平均入驻面积和税收要求的承诺,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4、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5、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6、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二、财税扶持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本实施意见所称经营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的奖励。(1)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9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2)支持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区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税票的,按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量,前2年给予50%奖励,后3年给予30%奖励。(3)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认定当年起,其在我区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新增3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量,前2年给予9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2、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经认定为引进总部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每年度具体补助金额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奖励、补助资金的情况确定)。(1)符合区鼓励产业类政策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跨市级域的综合性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2)符合区鼓励产业类政策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等其它职能性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3)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3、扶持独立建设总部大楼(1)由区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专门用于建设总部办公楼。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参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大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申请用地建设总部大楼,其用地的招拍挂起始价以我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平均价为准。(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建设的,经区住建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按建筑工程投资的1%(应提供建安发票)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一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助(1)引进总部企业初次购买房屋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该房购价3%的,给予补助;差额低于房购价3%的,以差额给予补助)。(2)对新引进入驻自用办公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满一年的总部企业(若租房自用的总部企业,租期应在两年以上),每平方米纳税达3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租赁市场价6-12个月的补贴。(3)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也可参照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相关补助。(4)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5、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和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区级所得部分,前3年给予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或返还项目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确定。6、人才激励。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我区已出台关于鼓励和扶持引进各类人才规定的,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7、完善金融服务(1)区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已入驻的总部企业给予贷款或担保支持的,参照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2)将总部企业(未上市的)作为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优先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享受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3)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8、其他方面(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100强、台湾100大在设立地区总部,且项目投资超过1.5亿元,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2)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总部大楼建设项目视同区重点项目管理。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绿色通道”。9、申报和管理(1)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扶持实行企业申请制。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2)次年上半年为上年度申请财税扶持受理期限。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企业申请报告;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企业总部认定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企业申请开办补助的还应当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报告;申请购房补助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租房补贴的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税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申请人才、建设及其它奖励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规定材料。(3)对企业申请财税扶持的审核,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送区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公务员局、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如需要可由责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若需报送区政府决定的,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区政府研究确定)。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税支持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4)企业申请财税扶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财税支持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入驻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区其它相关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涉及可享受省、市关于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待省、市扶持资金到位后再兑现区级扶持资金。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1、对个人、企业、中介组织等引进区域外总部企业(区四套班子领导及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8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台湾100大的个人或企业还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2亿元以上)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2、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引进总部企业,引进并投入实际运营,企业所纳的税收计入所引进的乡镇(街道)当年度的税收总额。3、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荐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区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不具备获奖资格。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引荐人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书面申请,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4、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并只奖励首位引荐人(指有多名引荐人时,在填报备案登记表排在第一位的引荐人)或共同推荐人的委托人。奖励后应缴交的税费由受奖人承担。政治荣誉的享受、表彰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5、本实施意见招商引资奖励所制定的政策若存在交叉或与本区其它文件(办法、规定)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第 14 页 共 1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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