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复习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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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填空题: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2、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两方面的特点3、根据权利的来源不同,经济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两类4、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它是一种(经济管理)合同 5、承包经营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只适用于(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7、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8、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开支的资金比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应当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10、我国合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1、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1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13、按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14、指令性指标可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 15、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16、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7、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18、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19、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0、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1、我国进口关税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22、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和(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23、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4、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劵)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营利.25、我国证券公司包括两类:一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26、我国价格证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7、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条规定:本准则适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2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29、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3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 年) 31、草原使用权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草原使用权)和(集体草原使用权)32、环境评价可以分为(现状评价)和(预评价) 33、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34、根据贸易对象的形态为标准,对外贸易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35、现汇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36、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法律关系 37、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38、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的不同,可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39、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 (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40、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 4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抽查)和(检验)两种4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3、依法结社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44、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45、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的(管理)关系和房地产的(财产经营)关系46、房地产一级市场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4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二、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2、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分类,经济债一般不包括(合同财产债) 3、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5、根据城镇企业条例的规定,凡(1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 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7、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8、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由其发给批准证书 9、合伙企业的性质属于(契约式合作企业) 1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是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1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 万元)12、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13、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4、 (长中短计划体系)是国民经济计划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计划体系15、国家进行财政活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其政治前提是(政治权力) 16、在我国行使预算管理职权的主体是(法定国家机关)17、经理中央国库业务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18、与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收入相比,税收的特征是(非罚性)19、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20、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资金)的融通21、公司发行债券的期限必须是(1)年以上22、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23、会计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 24、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应当归(个人)所有 25、下列污染中不属于当今世界“三大公害”的是(噪音污染)26、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领域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的制度是(登记制) 2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是(专利技术)28、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9、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安全权)30、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70 年)三、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它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转机条例 ,企业变更和终止的主要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和分立、解散、破产)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5、在组建合伙企业时,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6、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出资7、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8、以下选项中,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有(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进行投资的份额、应当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作为担保物的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 .9、计划具有(未来特征、行动特征、组织特征)的特征 10、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11、我国税法规定的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12、信托法主要规定的内容是(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信托机构的设立、信托机构的运作程序)13、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 14、按照宏照经济调控下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5、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16、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17、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土地使用关系、土地规划与征用关系、保护和管理土地所发生的关系)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19、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对外贸易合作关系、对外贸易经济管理关系)20、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商业性、秘密性)21、我国目前经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主要有(方圆认证标志、PRC 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 22、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取(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23、为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协议、拍卖)25、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四、名词解释题: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3、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4、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6、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7、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8、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1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股份有限公司:其合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6、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8、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0、可转换债券: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21、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3、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24、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26、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8、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无偿使用。2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30、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1、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32、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33、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4、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5、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6、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38、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39、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40、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4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本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2、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43、出口退(免)税制度: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4、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46、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47、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 )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48、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9、我国的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50、债券交易: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1、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52、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53、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4、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55、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56、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57、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8、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痊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59、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0、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1、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62、 “三同时”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63、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64、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5、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6、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预以查证的过程。67、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8、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69、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70、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7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72、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73、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7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5、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76、房地产法:是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7、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78、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 ,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12、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所负责任的限度。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1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答: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这样规定是处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负的经济责任。 14、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5、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16、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2、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17、简述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答:1、定义种类不同;2、发行条件不同;3、转让方式不同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实物券式股票即纸面形式。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类型与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 公司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开原则,指发行股份时,应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是有价证券一种。按不同标准划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等) 1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0、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答: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3、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以上;5、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2、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答:债权和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以不如数属行或根本不能履行。23、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答:1、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2、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3、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24、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5、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26、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特征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27、简述税收的含义答: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寂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理解税收概念应明确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税收的目的;第二,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第三、税收主体;第四,税收的形式特征;第五,税收不具有惩罚性。28、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29、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30、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答: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1、简述证券法确立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答: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2、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答: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的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33、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答:在会计计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4、统一性原则 34、简述审计的特征。答: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35、简述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规定。答:1、森林年采伐限额。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所确定的年采伐数额。2、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者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制度。3、关于森林和林木采伐的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36、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答:1、公害性;2、潜伏性;3、长久性;4、复杂性;5、代价高 37、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38、简述垄断的特征。答:1、形式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式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3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答:1、特定的经济部门;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40、简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答: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2、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 41、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异同。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有:一是对内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是对外提高企业的信誉,向需要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家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注,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也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申请认证。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信誉,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定义不同;2、目的不同。相同:申请原则相同)4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答:消费行为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民事行为,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民事活动中侵权行为人的补偿性责任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对于消费领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就明显带有惩罚性特点,体现了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的特殊保障,区别与一般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的原则。就这一条款本身的规定来看,对于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意义的。44、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45、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六、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答: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答:1998 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终于基本上完成了对企业认识的“历史使命” ,在其第 2 条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等,作了全面、正确地确认和规定。第 2 条要点可概括为:1、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2、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点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经营权;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3 条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第 4 条还规定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5、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换言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分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合营企业法第 5 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 4 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组成。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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