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生理论实务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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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讲完L/C),某公司以CIF马赛条件成交一批冻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 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于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赔偿30万美元。,问:(1)什么叫预借提单? (2)本案例的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3)卖方应如何处理?,案例4,广州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 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的依据是什么?,(1)我方的失误是: 倒签提单:将本已延迟到7月6日才装运的货物倒签到6月30日,这已构成侵权行为。 单单不符:提单的日期为6月30日,但是商检证书上船边测温的日期却是7月6日,这就出现了矛盾的地方,显得过于笨拙。 明显的错误是把信用证中规定分月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条船上,这无疑也是告诉对方倒签的6月30 日的提单是伪造的,而且这本身也违反了信用证和合同中有关装运方面的规定,是不该犯的明显错误。,(2)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 对前一批货物,由于商检证书和提单的日期不符,开证行可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根据拒付。 对后一批货物(7月10日发运的货物),虽单证相符,但开证行可以前批(6月份)的应装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依据UCP600第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判决7月10日所装货物完全失效,因此,开证行对该批货物有权拒付货款。,案例5,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卖方向银行提交议付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内容相符,银行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本例卖方提交的提单,装运日期是倒签的,买方虽然已经付款,仍然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二、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海损: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二)其他损失:指外来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案例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 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1)和(3)是由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显然属于单独海损。 其余三项是为了解除火灾造成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二)救助费用,2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包括基本险、附加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责任起讫期等内容。,(一)基本险 1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是三种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ith Average,WA)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AR) 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它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2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人承保货物从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时,则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案例2,我按CIF条件出口45头的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若系按FOB或CFR条件出口,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吗?,案例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使10的货物受损(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二)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范围是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 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的险别。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案例3,国内某地进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出口欧洲某地鲜桔一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由于载货轮船逾龄,机器设备陈旧,速度慢,以致在途时间长。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这批鲜桔已腐烂35。轮船超龄速慢是客观存在,不能构成船方过失,而且该批货物己投保一切险。试问,这一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案例4,我国以CIF价格向中东地区出口货物一批,共5 000公吨。进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我方照办。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开始卸货不久,当地发生了武装冲突,船上3 000公吨货物及已经卸到岸上的2 000公吨货物被炮弹击毁。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损失?,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ICC共设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即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即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即ICC(C); (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货物)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6)恶意损害险条款,ICC(A),(B)和(C)三种险别是基本险,类似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战争险、罢工险及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别。但是协会的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能单独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则不能单独投保。,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合同中保险条款内容 视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而定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货物发票的CIF或CIP价另加10的预期利润作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十投保加成率) CIF价=CFR价 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三、保险单证 保险单 保险凭证 联合凭证 预约保险单 四、保险索赔,第十二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1 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E)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开给另一个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对方立即或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一)汇票的主要内容 (二)汇票的种类 按照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 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程序。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某一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本票是承诺;汇票是支付命令。 (2)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3)本票的主要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是受票人或承兑人。 (4)远期本票无需经过承兑;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三、支票(Cheque,Check) 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的书面命令。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是即期付款,不需要承兑; 汇票有即期付款,也有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必须办理承兑。,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Remittance)和逆汇(Honour of Draft)两种方法。 一、汇付 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给收款人。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可分为信汇、电汇、票汇三种 汇付方式的业务种类 汇付支付方式的特点 1风险大 2资金负担不平衡3手续简便,费用少,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及当事人 出口人于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它通过它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二)托收的种类 根据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 (D 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两种。 信托收据(TR),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承兑交单(Documcnt against Acceptance,DA) (三)托收方式的支付程序 (四)托收方式的特点 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没有检查单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深入调查进口人的资信 价格条件的选择 提单抬头人的做法,(六)托收的国际惯例 新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Publication NO522),即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起实施。 此项规则在世界各国银行的托收业务中已经被广泛采用。它在一定程度上解答和统一了在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中采用托收形式所遇到的问题,起到了调和与统一各国银行之间不同解释和不同做法的作用。,案例,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问题:你认为M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银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支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3)通知银行 (4)受益人 (5)议付银行 (6)付款银行 (7)保兑行 (8)偿付行,(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五)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六)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3只凭单据而不管货物,案例2,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贸易公司就出售小麦5000公吨签订出口货物合同,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并通知开证银行出具了信用证修改书。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的字样,当时正遇到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案例3,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香港某进口公司。信用证内容中关于货物的包装条款与销售合约有不同之处。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而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与合约不同的是,在信用证中没有要求在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受益人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货抵达香港后,香港进口商称货物未套麻袋而拒绝付款。 问题:开证行应如何对待?,(七)信用证的作用 1银行的保证作用 2资金融通作用 (八)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案例4:银行是否必须接受在有效期的单据?,某年8月,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9月30日香港C银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1月30日,议付有效期为12月15日。B公司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1月10日的提单,当B公司备齐议付单据于12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B公司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案例5,A出口公司与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而A公司实际上在9月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B公司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拒绝赎单。 试问,B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课本P252页第1题,某公司以CIF马赛条件成交一批冻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 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于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赔偿30万美元。,第十三章 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案例1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1 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及其作用 商检是指在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的货物或已交付的合同规定货物进行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商检已成为国际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二、合同中的商检条款 (一)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2在进口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又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二)商检机构 (三)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四)检验方法与检验依据,案例2,某工厂进口原料一批,合同规定在货卸目的港后120天内,买方有复验权。如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有权凭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货抵目的港后,因厂方急需此项原料使用,未经复验即运回厂内使用,一次投料近30,在加工过程中发现品质不良,当即洽请商检部门对其余原料进行检验,证明到货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问题:买方可否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2 索赔,一、争议 是指贸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故意行为所导致; 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而引起; 三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均有疏忽。,二、索赔 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 三、违约及其法律后果 (一)英国的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与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 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规定 违约按其性质和程度分为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非根本违约”(Non- Fundamental Breach)两类。 根本违反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各国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规定基本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对于违约的划分方法却有较大的分歧。 如英国法律是从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是从其后果及严重程度来确定。 因此,为了便于执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倾向于明确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四、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索赔的期限 如果逾期提出索赔,对方可以不予理赔。 2索赔的依据及出证机构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解决索赔的办法和赔偿金额 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笼统规定。,(二)罚金条款 一般应包括其适用范围、计算方法、最高限额等。 违约的一方支付罚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违约的一方支付罚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三)定金罚则 定金(Earnest)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 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的、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内容 由于“自然力量”引起 由于“社会力量”引起,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上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 大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签订合同以后; 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 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二)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如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期履行合同。 (三)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的机构 (四)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时期和方式,(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2列举式规定 3综合式规定 在合同中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案例3,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2006年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问题: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案例4,有一份合同,卖方A工厂出售一批原料给买方B工厂,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未见来货,B便向A查问,并催促交货。这时A才把失火的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根据市场价格资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 日的时价与合同价接近,此后市场价格逐步上涨,到了7月1日,市场价格比合同价上涨40。 试问买方B在补进替代品后,能否要求A赔偿损失?,案例5,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由于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6,某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7,合同买卖的是葡萄牙矿砂,CFR曼彻斯特。合同规定,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卖方不能装运或出口或在正常情况下交货,本合同的装运义务须在这种障碍延续期间暂时停止。签订合同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运费上涨了一倍。卖方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求暂停合同的执行。 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商订与履行,1 国际贸易交易磋商 一、交易前的准备 二、交易的磋商程序 (一)询盘(Inquiry) (二)发盘(Offer) 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清楚地表明愿按发盘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旨。 主要交易条件是十分肯定的。 送达受盘人。,2发盘的有效期 3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得予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3)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发盘得予撤回。,案例,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成立。,案例1,A在2007年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4发盘的终止(发盘的失效) (1)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已过。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在被接受前,发盘人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撤回或撤销。 (4)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发盘失效。,(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建议或一定限制性的意见。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来的发盘即行失效,原来的发盘人可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也不得在日后再要求接受原来的发盘。,(四)接受(Acceptance) 1构成有效接受的必备条件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不能是第三者做出。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过期无效。 应当把有条件的接受与在肯定接受的前提下提出的某种希望或建议区别开来。,案例2,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IF SHANG HAI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公司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IF SHANG HAI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公司尚未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公司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问题: 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会甲公司?,是不是有附加条件的接受都构成还盘呢?,有附加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一要看附加条件是不是实质性的 二要看发盘人有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 如果附加的条件是非实质性的,而且发盘人又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那么,该接受仍然有效。,判断是不是实质性条件,公约第1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2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不能算是有效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项逾期接受,如果发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同意,这项逾期接受仍可有效,但发盘人必须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如果发盘人不及时通知,该项接受就失去效力。 如果逾期接受并非受盘人的过失,而是传递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失误,那么,属于这种情况而造成的逾期接受仍可以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3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被传达到发盘人方能生效。 撤回的通知只要与接受的通知同时,或先于接受的通知达到受盘人,就可以将接受撤回。 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即不能撤销。,案例3,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三日内答复。第2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2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你认为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4,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 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我方有无失误?,案例5,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够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 (1)A国及B国均为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此未作排除和保留,本例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案例6,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来电称: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作了变更,因此是一项“还盘”,你方未对该“还盘”予以确认,所以合同并未成立,云云。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谈谈你学习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的收获。,温馨提示,为方便老师改卷,判断题、选择题请统一按每5小题一行的格式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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