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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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方可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使容器投入运行。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中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臌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已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8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1)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3)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第 4 页 共 11 页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2总则2.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3管理职责3.1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3.2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压力容器管理4.1.1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4.1.2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a)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b)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4.1.3压力容器设计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4.1.4压力容器订购4.1.4.1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4.1.4.2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4.1.5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4.1.5.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4.1.5.2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4.1.6压力容器进厂复验4.1.6.1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4.1.6.2复检内容a)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b)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4.1.6.3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4.1.7压力容器安装4.1.7.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4.1.7.2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类压力容器、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4.1.7.3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4.1.7.4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4.1.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4.1.8.1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4.1.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4.1.9.2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4.1.9.3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4.1.9.4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4.1.9.5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4.1.9.6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4.1.10压力容器修理改造4.1.10.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4.1.10.2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4.1.10.3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1.10.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4.1.10.5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c)设计图纸;d)施工方案及工艺;e)焊接工艺评定;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g)检验报告;h)验收报告。4.1.11压力容器检验4.1.11.1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4.1.11.2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4.1.11.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4.1.11.4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4.1.11.5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4.1.12安全附件检验4.1.12.1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4.1.12.1.1安全阀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方可安装。4.1.12.1.2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4.2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4.2.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4.2.2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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