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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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六条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章名】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第八条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未列入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章名】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第十条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新建和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应当征得建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第十一条无人值守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以及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应当由拥有该监测设施的单位委托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一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工作效能;(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三)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四)在距地震传输设备25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五)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距地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用于地震监测的通信网络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章名】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章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章名】附表一: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干扰源种类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1.00飞机场5.00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5.00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3.00四至十层建筑物0.20一至三层建筑物0.03【章名】附表二:干扰源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以地磁探头为起算点)干扰源种类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铁路1.00铁路编组站的调车场5.00飞机场2.00电车(直流)30.00地铁35.00公路三级以上0.50三级以下0.20人工爆破源0.50机械厂、钢铁厂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3.00厂内总计有千吨以上钢铁2.00厂内总计有百吨以上钢铁1.00电力电缆线路0.30【章名】附表三: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以地极为起算点)干扰源种类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公里)地下金属管道管道直径0.5米以下0.10管道直径0.5米以上0.30铁路0.50高压输电线铁塔0.50高于1000千伏安变电设备1.00高于50千伏安变压器0.10抽水井(站)0.30低于30千伏安用电设备0.03库名:01.国家法律法规库(49年-xx)(全部)检索表达式:Af=1?第 8 页 共 12 页地面低压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一、检查、检修制度、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机电部门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地面低压用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人值班的变电所要安排维修人员定期巡查。暴风雨、冰雪过后要立即组织巡查。、建立定期检修制度。每季度至少对各场所的变电所停电检修一次,输、配线路每半年检修一次,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切实加强无人值守变电所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管单位,责任落实到人。配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定期维修制度、电气预防性试验制度、供电系统图、绝缘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栅栏、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门锁。检修停送电除严格执行电气操作规程外,必须设专人看管,防止误操作伤人。二、电气施工安全、凡是从事低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零星施工必须执行零星施工安全责任书制度,并在施工任务书规定的范围内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电气作业。、在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严禁酒后作业。、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按规定着装,工具齐全。登杆或登高作业时,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工具及保险带。、高、低压或低压同杆架设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全部停电时,方可登杆作业。三、变配电设施及配出线路、变配电所的安全设施齐全,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图纸包括相关的上下级变电所的主接线,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配出的架空线路杆塔必须注明线路名称、杆号,高、低压同杆架设时,按上下位置分别标注。、配出电缆标志清晰。四、新增负荷及临时用电、车间、班组、宿舍及办公室均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需要调整时须提出申请,经机电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建工程临时动力用电及照明用电要经机电部门审批后实施。五、过流和漏电保护变配电所(变电亭)变压器二次出线总开关及分路开关有可靠过流保护。过流整定值每年整定试验一次,负荷变化时要随时整定试验,并有过流整定试验记录。漏电保护的装设、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的移动式设备、手持工具,常年处于潮湿、野外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采用架空摩擦接触方式引入电源的场所,其电源开关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宿舍应在户内安设漏电保护器。、装设两级漏电保护的配合应为:上一级开关安装200mA中等灵敏度,动作时间0、2秒(或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下一级开关安装动作电流30mA高灵敏度、动作时间0、1秒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后的保护零线不能重复接地。不得将两台漏电保护器并联使用。六、接地与接零、对于三相四线制低压供电系统,动力变压器中性线必须接地,并设置零母线,截面、连接方式及相色符合规定。各级配电点的出线电缆接地线必须连接到电源电缆的接地线上。具有台及以上开关或馈出条及以上线路的配电点必须设置零母线,电源和负荷出线的接地线必须接至零母线上,零母线设置重复接地极。、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低压供电系统中性点严禁接地,按井下接地保护细则执行。、电气保护接零的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使用保护地线或通过工作零线与电源端的接地点可靠连接。、变压器引出中性线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每一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三相四线制低压供电系统中任何设备,禁止不接零而采取就地接地保护。6、地面降压站、井塔、井架等工厂建筑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7、供暖、供气、供水管路不得用作接地;厂房车间内禁止埋设接地极;严禁使用高大建筑的防直击雷引下线和接地极作为动力或照明零线重复接地或工作接地。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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