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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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拍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 鉴定费用由承担。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年 月 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委托人应于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物交单)。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支付保管费。第六条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3。第七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保密约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进行保密。保密约定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机关不适用。第九条其他约定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标的;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4本协议终止前,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所列标的再委托他人拍卖;5。第十条违约责任1拍卖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按照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2。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由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补充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附件1 委托方交与拍卖方的证明材料(略)附件2 委托拍卖标的清单(略)第 5 页 共 13 页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计人民币元。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计人民币元。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计人民币元。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年 月 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粘贴作附件)。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签订地点:附件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xx 版),供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五、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有关验收规范按时进行验收接入。六、住宅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第 12 页 共 13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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