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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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动火、用火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动火、用火制度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小时)。8.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9.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体积比。以下同)。(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其浓度应小于。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 6 页 共 7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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