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处尹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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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1,目录:,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三、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2,内容:,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2016年新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2016年第11号) 4.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差异,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发布日期:2017.4.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7号),发布日期:2017.5.19 自2017.7.1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重要意义: 税收政策鼓励人民群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医疗福利,促进保险市场发展。 实施范围推向全国,进一步释放税收政策红利,推进商业健康险产品和市场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医疗保险的后顾之忧。,5,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什么是商业健康保险? 财险、寿险、健康险三险并列 商业健康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39号文第3条 大连9家保险公司有17种商业健康险,6,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税优识别码 “一人一单一码” 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7,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对象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 3.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 4.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6.合伙企业合伙人 7.承包承租经营者。,8,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李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但李某2018年炒股收入10万元,能否享受此项政策。 张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2018年取得房租收入3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赵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2018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9,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税额计算: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其进行税前扣除,不能拒绝个人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10,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例1:小A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200元(平均每月183元),小A应及时将有税优识别码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其扣除183元。 解读:对一次趸交一年保费,分摊在各个月份,按月扣除。商业健康险扣缴义务人在扣除时,应在每月200元限额以内据实从个人应税收入中减去月保费支出。,11,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例2:小B月薪8200元,每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8200-3500)*20%-555=385元;购买健康险后缴纳个税(8200-3700)*10%-105=345元,每月少缴40元,一年少缴480元,相当于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一年的车船税额。 由于投保人实际收入不同,每年可享受72-1080元不等的税收优惠。,12,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单位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某公司2017年7月为员工统一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年保费3000元/人,员工李某月工资收入8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支出,计算李某6、7、8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6月:(8000-3500)10%-105=345元 7月:(8000+3000-200-3500)20%-555=905元 8月:(8000-200-3500)10%-105=325元,1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5,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2017年8月份为首次申报。,16,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申报: 网上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 扣缴报告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17,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8,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终止优惠 1.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享受税收优惠。,19,新政策1-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20,新政策1-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扣缴义务人:保险企业 佣金收入=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 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0% 应纳税所得额=佣金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展业成本-800或20%,21,新政策1-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执行时间:发布之日-2016年7月7日,22,新政策1-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例题:王某是我市西岗区所辖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10月当月取得佣金收入3.8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3%,考虑流转环节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8000(1+3%)=36893.20元 应纳城建税36893.203%7%=77.48元 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王某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6893.20-77.48)40%=14726.29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893.20-77.48-14726.29)(1-20%)20%=3534.31元,23,新政策2-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4,新政策2-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2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优惠的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2)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6,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1:适用范围-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条件2:激励计划- 条件3:激励标的-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例外:股权奖励) 条件4:激励对象-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条件5:持有期限 条件6:行权期限-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条件7:行业限制-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只有股权奖励这一激励形式有此限制),27,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情况下的税收处理 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转让时,各形式成本的确定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按实际 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成本为零,28,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税收处理: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 纳税时点:获得股票(权)时 计税基础: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 适用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 计税方法:参照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29,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上市公司: 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非上市公司: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30,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情况 1.不符合条件1-7; 一是股权激励本身不符合上述条件; 二是激励计划未列明上述条件。 2.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4-6; 后续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条件4-6的,需要在次月15日内计算纳税。 3.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股权激励实为现金形式(如: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分红权)。 此外,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税。,31,计算方法,与原规定一致,保持不变。继续适用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等规定。,递延纳税,由原来的6个月内平均缴纳,改为延长缴税期限至12个月内缴纳。财税200940号同时作废。,适用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按非上市公司政策执行。 延期纳税不再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32,技术成果投资的概念,个人 或 投资企业,被投资 企业,技术成果,企业股票(权),技术成果投资入股,33,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34,选择原政策,选择递延纳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两种政策选择,1.按财产转让缴税; 2.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期缴税。,1.入股时不缴税; 2.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税。,35,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上市,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上市的,个人处置股权时,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 主要是两层含义:一是计算方法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二是扣缴义务人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被投资企业不再负责计算并扣缴税款。,相关政策及征管,36,取得转增股本收入,递延纳税期间取得的转增股本收入,不能再适用分期缴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式处置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形式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不能再享受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优惠,必须当期缴税。,37,多种方式取得股权的成本核算,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转让部分股权的处理,实行递延纳税的股权视同优先转让。,38,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初次办理时) 5.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股权奖励初次办理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办理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须每年进行年度报告,39,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备案时间,40,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背景 为了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 内容 取消建筑企业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执行时间 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所属期),41,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差异对照,依据 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2,个人转让房屋,查实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非住宅2%),43,个人转让房屋,举例: 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1000000 1%=10000元 营改增后 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 /(1+5%)=952381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952381 1% = 9523.81元 营改增后减税:10000-9523.81=476.19元,44,个人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可扣除费用)适用税率(10%或20%) 租金收入差异 扣除费用差异,45,个人出租房屋,王某出租一套商业用房取得全年租金收入72万元,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6万元 月应纳营业税=60000 5%=3000 月应纳营业税附加=3000 12%=360 月应纳房产税=6000012%=7200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0-3000-360-7200)(1-20%)20%=7910.40 营改增后 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60000 (1+5%)=57142.90 月应纳城建税=57142.90 5% 7%=200 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王某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 月应纳房产税=57142.9012%=6857.14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57142.90-200-6857.14)(1-20%)20%=8013.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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