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8 10-92 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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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ODE FOR CITY GASPIPE ENGINEERINGDBJ0810921992 上海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ODE FOR CITY GASPIPE ENGINEERINGDBJ081092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上海市煤气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1992 上海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92)第1067号关于批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沪标(92)第41号“请审批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文悉。由华东建筑设计院和上海市煤气公司主编,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上海市消防局参编的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DBJ0810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上海市工程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华东设计院负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编 制 说 明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家计委标准定额局计综(1986)第2630文下达的任务,由华东建筑设计院和上海市煤气公司主编,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共同参与下完成的。编写组于1988年8月成立,先后在上海、北京、南京作了调查。于1991年4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同年6月邀请26个单位、50名代表征求意见稿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对此,编写组进行了讨论、整理、修改改善。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煤气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市有关领导的支持下,编写组派代表赴日本作了以煤气安全技术为重点的专题考察,在学习和消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修改稿又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调整。最后完成了送审稿。于1992年3月1719日由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了专家审查组。参加审查的还有设计、安装、管使用等方面共50名代表,专家审查组一致审查通过该规程、并给予很高评价。同时对规程内容进一步简练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编写组又作了一次认真修改。最后完成报批稿。本规程包括了城市管道煤气中压A以下住宅、公建、工业的地下地上、室内、室外煤气管道工程中包括燃具设置,调压计量、安全设施等的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编写过程中采纳了上海市煤气公司长期积累的成熟经验,又结合上海实际学习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煤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地下室、高层、超高层建筑煤气管道设计,软土地基建筑物煤气管道沉降补偿,煤气热水器排烟等方面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三年多编写过程中始终得到市建委的领导和关心,也得到许多单位专家建议和热诚帮助。在重大原则条文形成中得到了规程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但由于经验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规程有补充和修改意见可及时寄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华东建筑设计院,邮政编码:200002。 目 次第一章 总则 (105)第二章 地下煤气管道 (106)第一节 管道的平面布设(106)第二节 引入管 (108)第三节 煤气管道的纵断面布设 (108)第四节 管材及管件 (109)第五节 阀门的设置 (109)第六节 管道的穿越 (110)第三章 地上煤气管道 (11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第二节 室外架空管道 (112) 第三节 进户管 (114)第四节 室内煤气管道 (114)第四章 居民生活用气 (120)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 煤气快速热水器 (120)第三节 煤气采暖器 (122)第五章 公共建筑用气 (125)第六章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27)第七章 燃烧烟气的排放 (12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9)第二节 公共建筑中厨房的排烟 (130)第三节 工业窖炉的排烟 (131)第八章 调压与计算 (132)第一节 调压与调压站 (132)第二节 计量与表房 (135)第九章 计算 (138)第十章 管道及设备的安装 (145)第一节 管道、管件、附件、设备的检验 (145)第二节 管道安装的 一般要求(147)第三节 室外煤气管道的安装 (151)第四节 室内煤气管道及设备的安装 (156)第十一章 试验与验收 (157)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 强度试验 (159)第三节 严密性试验 (159)第四节 工程验收 (161)附录一 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 本规程用词说明 (164)附录三 附加说明 (165)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适应上海市城市建设和煤气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报批稿),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及验收规范(CJJ33),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技术规程。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城市管道供应的人工煤气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及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地上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应用设计、安装及验收。第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气输送的压力P不大于0.4MPa(表压)的煤气管道工程,其压力级制为:中压A 0.2 MPa R 0.4 Mpa中压B 0.005 MPa 35KV 2.02.02.08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0.50.50.59其它煤气管DN(mm) 3000.40.40.4DN(mm) 3000.50.50.510树木(树杆中心)0.750.750.7511铁路路堤坡脚5.05.05.0注: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确无法接上表要求布置时,在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第二节 引入管第2.0.1条 引入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32,通向建筑物的引入管数宜少。第2.0.2条 由低压管接出去的引入管,其连接方式及坡向应符合图2.2.2要求。第三节 煤气管道的纵断面布设第3.0.1条 埋地敷设的管道,其管顶距路面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人行道 0.6m;车行道 0.8m;街 坊 0.6m;引入管 0.3m;水 田 0.8m;第3.0.2条 地下煤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2.3.2的规定要求。管道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2.3.2名称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热的或力沟顶管底电电力缆电电车缆电电讯缆电导讯管煤气管0.150.150.150.150.150.50.50.50.15注:在旧市区底下管线繁多的地段,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与有关部门协商,表2.3.2中的垂直交叉净距可适当缩小。第3.0.3条 当管道在车行道下小于0.8m,除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等保护措施外,管顶距路面的最小净距应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协商。第3.0.4条 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中压管 不得小于3;低压干管 不得小于4;低压支管 不得小于5;引入管 不得小于10。第3.0.5条 管道的坡向应符合下列原则:干管坡向集水器;支管坡向干管;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第3.0.6条 在煤气管道坡向的最低处应设集水器,其位置应设置在便于抽水与维护的地方。第四节 管材及管件第4.0.1条 中压A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和低压煤气管道宜采用S型机械接口铸铁管或钢管,管径小于或等于DN80的低压管必须采用镀锌钢管。第4.0.2条 地下煤气管道采用的阀门,应采用燃气阀门。第五节 阀门的设置第5.0.1条 煤气管道在下列场所应设置阀门:一、煤气出厂管的起点;二、储备站的进出口;三、压送机室的进出口;四、穿越铁路,河流中压干管的两侧;五、中压分支管的起点;六、中压干管的末端;七、调压器的室外进口管,但当调压站距中压分支管起点阀门间距小于50m时可不设置。第5.0.2条 地下煤气管道上的阀门应设置在阀井内。第5.0.3条 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与维护保养的地方,避免设在十字路口及交通密集和路面标高的最低处。立式阀门的埋设深度,应使阀杆(方榫)端距阀井盖不小于100mm处。第5.0.4条 管径大于或等于DN500中压管在阀门的两侧宜设置放散管(孔)。第六节 管道的穿越第6.0.1条 穿越铁路的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增设防护套管;二、防护套管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铁路荷载标准;三、应符合国家及铁路消防管理规则;四、密封式防护套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壁厚不小于16m的钢管;五、套管内径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煤气管小于或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mm;2、煤气管大于或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等于煤气管外径加300mm。当装设防护装置与防浮装置时,套管的内径应大于等于煤气管外径加400mm;3、套管两端与煤气管的间隙应用绝缘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查管,管径宜采用DN20。第6.0.2条 煤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宜采用管架或附设在桥梁上跨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二、跨越通航河道的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三、煤气管道的管架应采用非燃材料并保证管道的稳定性;四、通航河道的管架,其外侧应设置护桩;五、架空煤气管应采取温度的补偿措施;六、管道附设于桥梁上时,应采取防沉降措施。第6.0.3条 煤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二、管顶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应小于500mm,对通航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的影响;三、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四、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第三章 地上煤气管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0.1条 供应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生产用的气压力不应小于800Pa,当用气压力要求大于1500 Pa时,应得到市燃气主管部门认可。第1.0.2条 管径小于DN150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等于DN150时,宜采用镀锌钢管,也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大于DN150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第1.0.3条 镀锌钢管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转弯及分支等处宜采用法兰连接,管端应加装盲板。第1.0.4条 室内外煤气管道应有坡度,其坡度应符合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同口径管坡向集水管的原则,并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集水管。集水管管径宜与管道直径相同,但不大于DN100,长度宜为300mm,在集水底部应加装不大于DN32的排水管和管塞。第1.0.5条 阀门宜采用燃气阀门,如球阀、旋塞阀、闸阀等。第1.0.6条 管道应避免通过(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必须通过(穿越)时,应采用补偿措施。第二节 室外架空管道第3.2.1条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敷设在非燃材料的支柱或栈桥上;二、不应在存放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三、不应穿越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第3.2.2条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其它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其它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3.2.2序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号管道下管道上1厂区铁路轨面5.52城市道路路面5.53厂区道路路面5.04人行道路面2.25架空电力线电压 1KV以下130KV35110KV 1.53不允许架设33.546其它管道 DN 300mm其它管道 DN 300mm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 0.30.3注:架空电力线与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第3.2.3条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惰性气体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二、与同一管架上平行敷设的其它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三、与输送腐蚀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影响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四、煤气管道易泄漏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避开共架敷设其它管道的操作装置; 五、与氧气和乙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现行氧气站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3.2.4条 煤气明支管在里弄内与架空电线平行设置时,煤气管应设在电线下方,净距应大于300mm。第3.2.5条 当里弄宽度超过5m或遇特殊情况,煤气管不能架空敷设时,应埋地敷设。但必须对埋地管件采取防腐措施和设置集水井。第3.2.6条 水平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3.2.6的规定:水平管道支架间距 表3.2.6管径(mm)DN15DN20DN25DN32DN40DN50DN80间距(m)2.533.544.556.5管径(mm)DN100DN150D1594.5DN200D2196DN250D2737DN300D3257DN350D3779DN400D4259间距(m)7101214.516.518.520.5第3.2.7条 架空煤气管道应采取温度补偿措施。第3.2.8条 位于防雷保护区之外的架空煤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W ,接地点不得小于两点。第三节 进户管第3.3.1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确定进户管的数量,并设置在不易损坏处,避开排水立管、窨井和踏步,周围应留有适当的安装及检修空间。第3.3.2条 进户管应靠近用气点,并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二、卧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煤气的锅炉房;三、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与进风口保持适当的距离;四、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或不宜进入的场所;五、防烟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越封闭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第3.3.3条 管道进户方式,可采用低立管或高立管。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宜为室内地坪以上300mm处,高立管的进户高度应与底层煤气表进口管高度相适应。第3.3.4条 对软土地基沉降量大的地区或五层以上(含)建筑的进户管应设置沉降补偿器。第3.3.5条 进户管的最小公称直径,新建工房为DN32,市区现有里弄可采用DN25。第四节 室内煤气管道第3.4.1条 室内煤气管道应以明敷为主。当建筑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在能安全操作、检修方便及具有通风条件的技术层、吊平顶和管道井内敷设。第3.4.2条 煤气管道不得与电线、电缆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第3.4.3条 煤气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道井中的立管根据需要可设置三通预留接头;二、管道接口宜少,立管在变换管径时应采用异径外接头,不得采用内外螺丝;三、与其它管道平行敷设时,煤气管道应位于其它管道之外侧,其净距不少于150mm;四、管道井应每隔二三层用非燃材料楼板作防火分隔,煤气管四周留有适当的空隙。顶部设置百叶窗等与大气相通。在防火分隔层处应设置检修用的丙级防火门,并在底层防火门的下部设置带有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第3.4.4条 煤气管道应沿非燃材料墙面敷设,当与其它管道相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平行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50mm;二、竖向平行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并应位于其它管道的外侧;三、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50mm。第3.4.5条 煤气管道与电线、电气设备的间距,应符合表3.4.5的规定。煤气管道与电线、电气设备的间距(mm) 表3.4.5电线或电气设备名称最小间距煤电线明敷(无保护管)100气电线(有保护管)50管熔丝盒、电插座、电源开关150道电表、配电箱300电线交叉20第3.4.6条 室内煤气管道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3.2条文中二、三、四、五款的规定外,煤气管道不得穿越放射性超过安全量的场所及电话总机室、电梯井、电缆沟(井)和通风道等。第3.4.7条 管道不宜敷设在潮湿或存放腐蚀性气、液体的场所。当必需敷设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第3.4.8条 特殊情况室内煤气管道必须穿越浴室、厕所、吊平顶(垂直穿)和客厅时,管道应无接口。第3.4.9条 室内煤气管不宜穿越水斗下方。当必须穿越时,应加设套管,套管管径应比煤气管管径大二档,煤气管与套管均应无接口。套管二端应伸出水斗侧边10-20mm。第3.4.10条 室内煤气管道不宜敷设在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当必需敷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管道应防腐;二、地下室(或嗲下设备层)的通风换气次数为10次/h;三、应在敷设煤气管道的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的适当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煤气报警器。报警器应满足当煤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1/4时报警,持续1分钟后自动切断阀切断气源;四、自动切断阀应采用紧急关闭,宜现场人工开启方式。并设置在地面层的专用小间内,不设旁通,当有多个用气房间时,应设分区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应有二路控制,一路由煤气报警器控制,另一路由排风机控制,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五、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煤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应接到地面安全处排放,并在管道最低处设置可拆卸的集水装置;六、敷设煤气管道部分的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应与电话总机室、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间用实体墙隔开;七、应有备用电源;八、防灾中心控制室应有显示报警器工作状态的装置,显示各点报警、故障信号和自动切第3.4.11条 室内煤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或半地下设备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1、采用自然通风,应有与室外相通的常开通风窗;2、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的常开通风窗。二、敷设煤气管道部分的半地下室(或半地下设备层)与电话总机室、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间用实体墙隔开。第3.4.12条 水平管道上垂直分支的布置宜采用图3.4.121、图3.4.122和图3.4.123的方式。第3.4.13条 50m及50m以上的高层建筑,应有如下安全措施:一、立管每隔23层应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撑;二、立管高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至少设一个固定支架;大于120m至少设二个固定支架,两个固定支架之间必需设伸缩补偿器。补偿器应可排水和清污,补偿器温度差的计算条件为:昼夜有空调时,取10不设空调时,取30三、宜设置附加压力调节器,其装置位置如图3.4.131、图3.4.132和图3.4.133的要求。第3.4.14条 煤气管道穿越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管径比煤气管管径大二档,套管的上端高出楼板80100mm,下端与楼板平齐,套管与煤气管之间用麻丝填实并用热沥青封口。第3.4.15条 室内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燃气阀门:一、进气总管及分支管上(住宅建筑除外);二、煤气表进口处;三、大于57m3/h(含)的煤气表进出口处和旁通管上;四、各个厨房(住宅建筑除外),每个实(化)验室和各种用气设备前的分支管道上,装置高度不宜超过1.7m。第3.4.16条 管道应用钩钉或特制角钢等加以固定,其间距应符合表3.2.6的规定。第3.4.17条 室内煤气管道可敷设在有活络盖板的沟槽内。盖板上应有适当的开孔或用干净黄砂填实沟槽。沟槽尺寸应符合表3.4.17的要求。沟槽尺寸(mm) 表3.4.17直径DN(mm)20-3240-5080-100150-200沟槽宽度150180500800沟槽深度150200400650第四章 居民生活用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居民生活用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其它合适的场所。通风不良时,应采取排除废气的措施,但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处。第4.1.2条 燃具与电表、电器设备应错位设置,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00mm。当无法错位时,应有隔热防护措施。第4.1.3条 燃具设置部位的墙面,为木质或其它易燃材料时,必需采取防火措施。第4.1.4条 各类燃具的侧边应与墙、水斗、门框等相隔的距离及燃具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200mm,当两台燃具或一台燃具及水斗成直角布置时,其二侧边离墙之和不得小于1.2m。第4.1.5条 每台燃具所需部位的地坪面积,双眼灶不宜小于850850mm;单眼灶不宜小于400850mm。房间高度不得低于1.8m。第4.1.6条 燃具靠窗口设置时,燃具面应低于窗口,且不小于200mm。第4.1.7条 设置双眼灶的走廊,其宽度宜不小于1000mm;设置单眼灶的走廊,其宽度不宜小于850mm。第4.1.8条 当各类灶具装于楼梯下或斜坡屋顶下时,燃具面中心与楼梯、屋面之垂直净距不得小于1000mm。第4.1.9条 住宅建筑挂装表预留支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20,高度宜离室内地坪2.20m。煤气表底宜离室内地坪的高度为。第4.1.10条 新建居民住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3h,旧建筑的厨房或其它房间,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按表4.1.10取用,超过上述数值时,应加强通风措施。房间允许的容积负荷指标 表4.1.10换气次数(次/h)12345容积热负荷指标MJ/m3h(Kcal/m3h)1.7(400)2.1(500)2.5(600)2.9(700)3.3(800)第4.1.11条 民用煤气设备与煤气管道用软管连接时,在软管前(直管开关后)宜设置超流截止阀。第二节 煤气快速热水器第4.2.1条 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单独的房间或通风良好的过道里。房间的高度应大于2.5m并满足下列要求:一、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或卫生间内;二、烟道式(强制式)和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但安装烟道式热水器的浴室,其容积不应小于热水器小时额定耗气量的3.5倍。第4.2.2条 热水器应设置在操作、检修方便又不易被碰撞的部位。热水器前的空间宽度宜大于800mm,侧边离墙的距离应大于100mm。第4.2.3条 热水器应安装在坚固耐火的墙面上,当设置在非耐火墙面时,应在热水器的后背衬垫隔热耐火材料,其厚度不小于10mm,每边超出热水器的外壳在100mm以上。第4.2.4条 热水器的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包括金属软管)连接。第4.2.5条 热水器的上部不得有明敷电线、电器设备,热水器的其它侧边与电器设备的水平净距应大于300mm。当无法做到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第4.2.6条 热水器与木质门、窗等可燃物的间距应大于200mm。当无法做到时,应采取隔热阻燃措施。第4.2.7条 热水器的安装高低,宜满足观火孔离地1500mm的要求。第4.2.8条 热水器的排烟方式应根据热水器的排烟特征正确选用。一、直接排气式热水器。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上部应有净面积不小于10cm2/MJ排气窗,门的下部应有2.5cm2/MJ的进风口;宜采用排风扇排风,风量不应小于10m3/MJ。二、烟道式热水器1、装有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上部及下部进风口的设置要求同直接排气式;2、烟道应有足够的排烟能力,其水平部和垂直部的关系,宜按(4.2.8)式计算:H=1.4LH+12D(N-2) (4.2.8)式中: H 烟囱的竖向高度; (m)LH 烟囱的水平长度; (m)D 烟囱直径; N 转弯次数。 烟道水平段长度宜按下列条件取值:当0.6 h 0.9m时,LH 2m:h 0.6m时,LH 1m。三、平衡式热水器平衡式热水器的进、排风口应完全露出墙外。穿越墙壁时,在进、排气口的外壁与墙的间隙用非燃材料填塞。第4.2.9条 当进、排风口的设置在敞开式的走廊时,其位置离卧室门、窗应有大于等于1.5m的间距。当不是敞开式的走廊时,应在进、排气口的左右小于走廊宽度五倍以内的部位各设置通风口,其每个通风口有效面积不小于215cm2/MJ。在不得已情况下,可在一个方向设置通风口,但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430cm2/MJ。第三节 煤气采暖器第4.3.1条 红外线辐射型煤气采暖器不得设置在卧室及浴室内。第4.3.2条 设有煤气采暖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排除废气的措施。第4.3.3条 煤气采暖器的气源控制阀,应设置在采暖房间外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暖器未配备阀门时,应在采暖房间勒脚线部位(离地面高度200300mmm)加装一只控制阀。第五章 公共建筑用气第5.0.1条 公共建筑用气的各类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专用厨房内,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第5.0.2条 公共建筑使用煤气的各类燃具必需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时,除相应符合本规程第3.4.10条和第3.4.1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通风换气次数大于40次/h(包括可拆卸的吊平顶)。当吊顶无法满足通风要求时,须在吊顶的适当位置设置煤气报警器。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连动,当报警器报警持续一分自动切断阀切断气源;二、各类燃具宜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第5.0.3条 砧砌大锅灶设置在二层以上(含)楼面时,应考虑楼板承载能力。第5.0.4条 使用煤气的砖砌大锅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砖砌大锅灶高度不宜高于800mm;二、砖砌大锅灶应有灶门、泄爆设施和二次进风口;三、两只以上的砖砌大锅灶,其燃烧废热宜加以利用。第5.0.5条 大锅灶的锅灶布局宜符合下列规定:一、两只锅子以上的锅灶,锅边与锅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二、大锅灶与砖砌炒菜锅,锅边与炉框边的净距不应小于350mm;三、大锅灶与汤锅灶,锅边与汤锅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50mm;四、砖砌炒菜灶,炉框边与框边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五、砖砌炒菜灶与汤锅灶,炉框边与汤锅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50mm;六、大锅灶的锅边、炒菜灶的框边离操作边的距离为150200mm。第5.0.6条 高度在500mm以下的砖砌大锅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灶前应有深400mm,长、宽各为1000mm的操作地坑;二、地坑上面应配备活络盖板在近灶边处宜留出宽100200mm的间隙。第5.0.7条 砧砌灶或组装灶前应有宽度不小于1.0m的操作空间。第5.0.8条 大锅灶和炒菜灶的燃烧器面的中心,距锅底中心的距离应满足燃烧工况的要求。第5.0.9条 大锅灶、汤锅灶、蒸饭灶、烘箱灶等应装置移动式引火棒,炒菜灶、炮台灶应装置固定式引火头。第5.0.10条 实(化)验室的用气管宜明敷,活络木质实(化)验台用气管可设置在台背后,但煤气阀门接头的位置应高于台面100mm。并便于拆装和检修。第5.0.11条 毒气橱的煤气开关应设置在橱外,通风柜的煤气开关可设置在柜内,但必需设置在操作方便处。第六章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第6.0.1条 工业企业生产设备的用气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定型煤气加热设备,采用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二、非定型煤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三、使用其它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煤气时,其煤气用量可根据原料实际消耗量折算确定。计算见(9.0.9)式。第6.0.2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测压孔、点火装置,并宜采用自动点火及熄火保护装置;二、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仪表检测装置,有条件时宜采用自控装置。第6.0.3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燃烧装置采用机械鼓风时,煤气管道上应安装止回阀,并在空气管道上设泄爆膜;二、使用加氧或压缩空气的燃烧器时,应在计量装置后设止回阀和泄压装置;三、煤气及空气管道上宜安装低压报警装置;四、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有泄爆装置,泄爆装置应设在安全处。第6.0.4条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煤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的装置高度不宜超过1.7m;二、每只燃烧器的煤气接管上,必需单独装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三、每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需装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四、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需装置阀门;五、放散管、取样、测压管前必需装置阀门。第6.0.5条 煤气放散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径大于等于DN50煤气管道的吹扫用放散管,应设置在以下部位:1、车间煤气管进口总阀门前;2、煤气管道干管的末端。二、进燃气设备前的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三、放散管排放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离周围建筑物8m,上部无障碍物,且放散管上半球半径3m空间以内无电气设备;2、吹扫用放散管必需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平台4m,且离地面不小于10m;3、安全阀泄压放散管,必需高出地面3m以上;4、厂房或距厂房20 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2m;5、严禁在厂房内部放散煤气;6、放散管顶部高度位于防雷保护区之外时,放散管应另设防雷保护装置。四、放散管的端部应有防雨、防堵塞措施;五、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有取样管;六、压力不同的煤气设备的放散管不应共用;七、放散管上必需设置同口径的阀门;八、放散管的管径可按本规程的(9.0.101)、(9.0.102)式计算但不应小于DN20。第6.0.6条 用气设备所需压力大于城市煤气管网供气压力,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时,可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建立加压站。煤气加压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加压站进气管必需吸自缓冲罐,严禁从城市供气管网上直接抽气加压;二、缓冲贮气罐的有效容积,应按下述两条取其大者确定:1、用气设备14小时的正常生产用气量;2、生产上有不能中断用气的设备时,按68倍不能中断用气设备的小时用气量;三、缓冲贮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市煤气管网的最低压力;四、缓冲贮气罐进出口的管道上应装置切断阀,加压机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和旁通阀,并宜装设冷却器;五、缓冲贮气罐应设置上、下限的报警装置和下限与加压机停机联锁的安全措施,同时宜设置气柜高度控制装置(包括调节阀)及回流式调节系统。当直接由城市低压管网供气时,气柜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第七章 燃烧烟气的排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7.1.1条 煤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室内有毒气体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第7.1.2条 排放烟气的烟囱宜分类单独设置,当需要合用烟囱时,不应相互影响。第7.1.3条 接到室外自然排放的烟囱,应有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烟囱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风压区和使排出的烟气进入附近室内。第7.1.4条 烟囱出屋顶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平屋顶:烟囱宜高出3.06.0m范围内建筑物的最高部分0.31.0m;二、坡度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烟囱与屋脊的水平距离小于0.5m时,烟囱应高出屋脊0.5m以上;2、当烟囱与屋脊的水平距离在1.53.0m时,烟囱宜与屋脊同高;3、当烟囱与屋脊的水平距离大于3.0m时,烟囱高度不得小于由屋脊引出的水平倾角10 时的斜直线高度,且在任何情况下应高出屋面0.6m以上,见图7.1.4。第7.1.5条 多层或高层住宅厨房的烟气的排放,可根据需要采用单独排放或接入共用烟道排放。第二节 公共建筑中大厨房的排烟第7.2.1条 砖砌大锅灶的烟气排放应设置水平烟道和烟囱。第7.2.2条 带有专用排烟装置的燃气设备,宜单独排烟。第7.2.3条 无专用排烟装置的燃气设备,其上方应设排烟罩。排烟罩的尺寸应符合图7.2.3的要求。第7.2.4条 烟囱设置的部位应使每个炉膛的抽力均匀。采用自然排烟时,烟囱的高度必需大于水平烟道的长度。当表面温度高于60时,金属烟囱应采取隔热措施。第三节 工业窖炉的排烟第7.3.1条 工业窖炉应设排烟装置,其抽力应为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当自然抽力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排烟。第7.3.2条 燃气设备产生的烟气应单独设置烟囱排放。严禁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合用一个排烟系统,也不宜与使用液体燃料的设备合用一个排烟系统。第7.3.3条 在每台燃气设备的烟道上应设置插板阀。第7.3.4条 当烟气直接散发在车间内部时,车间的排风量可按(9.0.112)式计算,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第7.3.5条 地下烟道的四周应采取防水措施。第八章 调压与计量第一节 调压与调压站第8.1.1条 当城市低压管网不能满足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用气时,应由城市中压管网接引,并设置区域或专用调压站。第8.1.2条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压器应满足进口最大、最小燃气压力的要求;二、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三、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第8.1.3条 调压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雷诺式调压器,其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及旁通管,旁通管的最小管径应符合表8.1.3规定;旁通管最小管径(mm) 表8.1.3调压器进口管径旁通管管径DN80DN50DN150DN100DN200DN100DN300DN150二、调压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自动记录仪;三、调压器的进口处宜设置过滤器,并应在调压器前、后设置测压点;四、专用调压器的出口不与地区低压管网连接时,应有防止超压的安全装置(如水封或安全阀等),其放散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放散管的要求见本规程第6.0.5条。第8.1.4条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压站应为地上单层独立建筑物;二、调压站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与用气建筑物毗连(但不包括火灾危险性属“甲”、“乙”“丙”类的建筑物和有明火的建筑物及重要的公共建筑),其毗连的墙应为防火墙;三、当场地受到限制时,调压器可设置在高层建筑的裙房靠外墙的底层或地下室内。但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符合本规程第8.1.7条的规定。第8.1.5条 调压站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8.1.51或表8.1.52的要求;调压站与建筑物的距离(m) 表8.1.51建筑形式最小距离一般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地上独立建筑6.025毗连建筑允许不允许调压站与高层民用建筑的距离(m) 表8.1.52调压站进口压力一类建筑二类建筑MPa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0.0050.1520151513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系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如市级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2、一类建筑、二类建筑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第2.0.1条;3、当达不到上表距离要求,且又必需建设时,应采取隔离围墙及其它先进、可靠、有效的安全设备和措施。第8.1.6条 地上调压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按简直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的“二级”;二、每1m3的空间应有不小于0.05m2的泄压面积;三、调压站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四、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五、在调压装置的上部应设置吊沟,其承重量按调压装置的最大重量的两倍确定;六、未设过滤器的雷诺式调压站,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及高度应符合图8.1.6和表8.1.6的规定;七、调压站的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试行)规定的“1区”要求。未设过滤器的雷诺式调压站建筑物尺寸 表8.1.6项目雷诺式调压器规格B(m)L(m)层高H(m)门(m)雷诺式调压器DN1503.254.53.01.52.1雷诺式调压器DN3004.256.253.52.02.1第8.1.7条 调压装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室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4.10条和8.1.6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压器进口端的中压管道上,应设置过虑器、紧急切断阀和旁通管,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切断和手动摇控切断型;二、调压器出口端应设置超压保护装置,其能力应满足换气系数不小于10次/h的要求;三、调压室内应设有单独的连续机械排风装置,其能力应满足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的要求;四、中央控制室内应有监控调压室煤气等安全设施的工况;五、调压室内的管道穿越外墙时,应有防沉降及防水措施。第二节 计量与表房第8.2.1条 各类用户的计量装置,均须与计算耗气量相匹配。工业企业的计量装置能力与装机容量相等,公共建筑应为装机容量的0.724倍。第8.2.2条 计量装置一般应设在地上建筑物内。如必需设在地下室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4.10条要求。第8.2.3条 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抄表、检修、保养及安全使用的要求。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一、卧室、浴室、更衣室及厕所内;二、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煤气的隐蔽场所;三、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四、经常受潮湿的地方;五、堆放易燃、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六、有变配电等高压电气设备的地方;七、有明显震动影响的地方;八、高层建筑中作为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九、手术室等妨碍他人工作的场所。第8.2.4条 工业企业、公共建筑设置计量装置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通风措施,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二、大于57m3/h计量装置的上部应设吊钩;三、表房的平面尺寸及高度应符合图8.2.4及表8.2.4的规定。表房的平面尺寸及高度 表8.2.4项目L(m)B(m)层高H门规格一只二只三只一只二只三只(m)(m)57m3/h皮膜表3.02.0 3.01.52.1100m3/h皮膜表3.24.05.92.03.63.6 3.01.52.1170m3/h皮膜表3.44.46.62.0p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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