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处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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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稽核处罚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控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地、县(市)联社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取或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取和透支的存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取、透支金额的2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蓄意让客户透支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第三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按其金额的210%处以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第四条吸收存款不入帐,搞帐外经营的,按违规金额210%处以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第五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地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第六条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帐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七条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计、核对帐务,造成帐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第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第九条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套取集体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第十条储蓄事后监督未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十一条不执行钱帐分管、当日核对帐款、“四双”制度和现金收付未交叉复核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第十二条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金库钥匙不按规定交由两人分管、随身携带的,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30元的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会按会计、出纳要求建立有关登记簿和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第十四条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当时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当时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第十五条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出纳与会计每日核对帐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第十六条出纳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第十七条私自动用库款、白条抵库、票据抵库、帐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按动用金额的1010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检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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