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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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 (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 (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开会决议,且那个人不得参与投票决定,且要在会的人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投资,但不是承担债务责任人(4)股东出资方式,基本上只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用人民币表示。(5)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 1:关于30日的变更 公司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关于45日后的变更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要注销。合并要登记应当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一定要记得是45后,不是内!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重点)1:股东人数1N50.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为3万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2年内交清,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交清4:出资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价值评估后因为市场变化贬值/升值的不算数。5: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7) 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的,要足额缴纳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2:发起人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3: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4:违法犯罪得来的股权会被变卖或者拍卖,低价转给受害人,不得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抽离。(8) 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职权和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的, 一般的:公司是全体股东组建,大小事情人家说了算。 特别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向股东会汇报工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也有这个权利)制定,提出各种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组成:里面包含很多限制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3年任期,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小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区别:股东会是公司的创立人或者公司的所有者组成,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外聘来的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会的职权在于可以拍板决定公司走向,而董事会所有的一切都是向股东会报告,向股东会提出建议和方案。这样大家在选择的时候应该就可以知道了!(1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股东之间没有任何限制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1)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 、特别、一般:(半数表决权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2/3表决权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3) 董事会的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4)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1.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补充】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律5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看是不是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章程股东大会NO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东大会NO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经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7)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8)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一:合伙企业(1)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关于出资债务责任【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1.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指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指合伙人承担责任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2.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企业债务不会连累合伙人私人财产(3) 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转让、出质处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死自己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只可像合伙人追索。第三人恶意取得,或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的,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转让、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转让、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P103)(4)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5)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法定事项)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法定事项: (1) 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P103)(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P112)(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P113)(4)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P121)(5)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P105)(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P107)(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P102)(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P 109)【注意】(7)和(8)是法定的两个通知事项(6)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俩不得,俩可以p110 (7) 入伙与退伙-入伙人和退伙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新入伙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退伙人: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退伙当: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8)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俗规定(1)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都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4)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财产的出质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 (5) 退伙: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退伙。(6)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2.责任:(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将来将去都是说责任承担问题,主要对比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证券 第四章(1) 股票的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一般条件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代销方式(NOT包销)发行。配股失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对前期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不得低于两者的较低者 (2) 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注意】累计债券余额=尚未偿还的金额+本次发行的金额。【示例】此时为10年1月1日,净资产为1000万 。07年1月1日发行2年期债券100万,09年1月1日发行2年期债券150万,此次最多发行多少? X+1501000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意】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3) 基金1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2发行程序-承销、代销承销:(4)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中的限制 (5) 证券上市-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NOT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1股票、债券、基金上市条件2信息披露临时报告(20个)必记的3个事件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NOT所有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注意】只包括“减资”,不包括“增资”20条需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注意】关键词:“重大”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NOT所有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注意】只包括“减资”,不包括“增资”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禁止的交易行为什么叫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注意】三种情形:(1)自行买卖;(2)泄露信息;(3)建议他人买卖。 什么叫内幕信息: 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注意】减资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增资属于内幕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6) 上市公司的收购1控制权、什么情况下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实质控制:(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P188 报告 禁售 锁定票据法(1)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是什么关系:p216(2) 票据行为的有效实质要件(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示例】ABC(无)D E E E可以找A、B、D承担票据责任,不能找C。(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ABC(胁迫B)D(知情) 。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D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3)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程序、记载的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二)签章【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结果】【关于票据记载事项】【其余要求】A.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B.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 票据对抗(1)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2) 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3) 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存在抵销关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将票据转让给了持票人,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示例】ABCD,票款10万,后A拥有对C的债权10万,若是C来提示付款,A可以主张抵销。但若是D来提示付款,A不可以主张抵销,不能拒付D的付款请求。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示例】甲出票给乙,乙违约。甲乙丙 、 乙向甲追索:甲可以拒绝付款 、 乙有偿转让给丙:甲不可以拒绝对丙付款 、 乙送给丙:甲可以拒绝对丙付款 、丙明知,仍从乙取得票据:甲可以拒绝对丙付款(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补充】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对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而支付,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五章(1) 合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解释:理解有争议,先按通常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合同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 要约、要约邀请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主要条款变更, 产生新要约(2) 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一)行为能力欠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 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 代理能力欠缺 。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补充】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90) 。【分析】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3) 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当事人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 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1. 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1) 通知义务: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2) 结果: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4) 保全措施代位权:1. 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行使的条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效力 。 (1)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 。1.定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2.可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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