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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产权流动的主要机制,其效率之高低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正如美国投资学家,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合伙人理查德A哈伏特所说:“如果没有一个为公众买卖证券的集中场所,并为他们的投资创造流动性,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成为世界上占领导地位的工业国。”哈伏特的论断肯定了证券市场在筹集庞大资本及再分配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算起,中国证券市场已走过了13个年头,它在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的经济转轨时期,证券市场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条件。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经历时间尚短,这是不尽成熟不尽规范不尽完善的市场,表现在过多投机,内幕交易猖獗,证券发行价格不公允,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等等方面。但经济的发展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水平提出了更好的要求,惟有规范化的证券市场才能走向成熟,规范化的证券市场离不开规范化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建立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并使其在公开公平原则下有序运行,必须建立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本文从研究会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密切关系出发,详细阐述了有效市场假说,效率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论证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指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在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不断深入完善的过程中,只有不断的总结问题,并从各国已有的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才能尽快健全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还要通过全方位的诚信建设,将加强诚信建设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举,德治与法治双管其下,才能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共同构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关键词】证券市场 有效性 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为经济社会提供了一个筹集庞大资本及资源配置的场所,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与时俱增的推动作用。这个市场,越是健全有效,或者说效率越高,资源配置的效果就越好。那么怎样才能确保市场的有效性呢?实践证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证券市场对资源在配置的功能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基础之上的,要评价公司业绩就必须要取得必要的信息,而且需要的是有助于评价业绩的,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信息。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还是定期公开的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所披露的主要是会计信息,或者与会计信息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信息。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便成为确保证券市场有效性,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1、 会计信息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显著特点是风险性,因此,证券投资者会尽可能多地获取信息以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风险。他们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分析,判断影响证券价格的各种不利和有利因素,对证券的未来价值进行预测,然后决定是否买进或卖出证券及买卖证券的价格。可见,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投资者对证券风险的评价,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均衡有极大影响,如果相关信息总是完全、可靠、及时的,那么理智的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预期就是合理的和可实现的。在这样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作为一种正确的信号能够将资本引向那些能有效使用它们的企业,远离经营业绩差的企业,以寻求更多的增值,即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合理引导资源配置。因此,信息通过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反映到证券价格中,从而引导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用来反映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与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告集中解答了投资者所普遍关心的投资回报、投资风险等问题,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投资者相当重视的信息来源。因此,会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休戚相关。2、有效市场假说既然投资者是根据所取得的信息来决定买卖证券的价格,且价格信号又是证券市场中资本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那么,市场的有效性就集中表现在建立的证券价格上,可取得的有关信息便成为价格能否作出正确信号的决定因素了。致力于证券价格与信息之间关系研究的卓有成效者,是以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家尤金珐玛(Eugene Fama)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1965年,法玛发表了他对股票市场价格运动的实证研究成果,他利用计算机考察了30种股票5年中每天的价格波动,主要目的是确定股市价格随机波动的程度。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cy Market Hypothesis)。尽管对该学说仍存在许多争议,但它是一个被事实证实了的或者说至少是部分被证实了的学说。从本质上讲,有效市场假说所研究的是不确定性情况下竞争市场中的动态价格行为,它是从微观经济学零利润均衡状态的研究中扩展开来的。微观经济学的价格理论指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均衡价格点上的边际成本应等于边际收入,即竞争使该点经济利润等于零,此时市场处于一种稳定的经济状态。珐玛对效率市场的定义是:如果(1)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各种证券价格的运动反映了所有的可获得的信息,并且(2)价格对信息的反映是瞬时的和毫无偏见的,则该证券市场是效率市场。经济这家詹森(Jensen)把效率市场定义为:如果根据一组信息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经济利润,那么市场就是有效的。对证券市场而言,如果某组信息被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广为了解,则证券市场的竞争将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一个水平,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产交易只能赚取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率,这样的证券市场才是有效率的,它意味着此时的证券市场是以最小的代价进行资本的有效配置。效率证券市场是建立在有效证券价格基础上的。证券价格有效性的核心思想是:在任何时点上,可获得的信息都被注入价格之中,证券价格成为证券内在价值的最佳评估。证券的内在价值是指证券所代表的财产价值。根据这一思想,可得到价格有效性的前提,即市场均衡状况可用预期报酬来表示。投资者利用获得的相关信息对某一证券未来一定时期的报酬进行预期,该证券预期价格等于今天的价格加上未来时期(或称下一期)的预期报酬。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即E(Pj,t+1|S t)=1+E(Rj,t+1| St)Pj,t式中E的数学期望运算符号,Pj.t+1表示j种证券在时点t+1的价格,St是在时点t上可能获得的定价信息,Rj+1是j种证券在时点t+1上的预期报酬率;Pj.t是j种证券在时点t上的价格。这一价格构成模型表述了今天的有关定价信息充分反映在明天的价格中,明天的价格又是考虑了定价信息的期望值,这一期望值是一随机变量。最能表达效率资本市场假说的是公允对策模型。这一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在一段时期内,证券价格的实际变化与证券价格的预期变化之间没有差异。用数学模型可表示为:式中St+1为实际盈利与预期盈利之间的差,若St+1在长期中不趋于零,则说明市场存在非正常报酬率。对于某组定信息而言,以该信息为基础进行证券买卖,对能否赚取非常报酬率(超额收益)进行分析,即可对效率市场假说进行检验。该检验通常按照信息组将效率资本市场划分为三种类型:1、弱效率市场假说(weak efficiency market hypothesis)指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根椐证券历史价格信息不能使投资者获得超常利润,即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并不能从与证券价格趋势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中得到任何帮助,因为所有包含在过去证券价格移动中的资料和信息都已完全反映在证券的现行市价中。例如,尽管投资者知道某种股票的价格在过去三天中每天都在上涨,可是此一事实却未透露此种股票的价格在今天或明天究竟是涨还跌,所以观察趋势图是无法赚得超常报酬的。这样的市场是一个具有弱式效率性的市场。Maurice Kendall在1953年对股票价格的历史数据进行了研究,试图找到股票价格变化的规律,但他却惊奇地发现,实际上并不存在价格变化的规律,股票价格变化完全是随机的。因此,他得出了股票价格变化是“随机游走”(Random Walk)的结论。这是对弱式效率市场假说的一个证实。2、次强式效率市场假说(Semi-Strong efficiency marker hypotheses)指证券价格反映了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不仅包括证券市场过去的交易量、价格等信息,还包括所有公开所得的最新信息,如企业的盈利状况、股息分配及各种金融出版物信息,根据所有公开信息不能使投资者获得超常利润。大量研究已经证实了这种有效市场的存在。3、强效率市场假说(Strong efficiency market hypothesis)指所有相关信息都在证券价格中得到了反映,包括所有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由于这一假说以证券市场参与者无任何信息垄断为前提,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证明。对效率市场类型的划分,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证券价格总是不同程度地反映各类经济信息,价格反映信息的范围越广,反映的速度越迅速,投资者者就愈难通过证券易手来图谋超额利润,并可防止过度投机,证券价格将趋于相对稳定,平均利润能更充分地得到体现,资本便更有效地被导向各生产领域。3、效率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大量经济学家以市场效率性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所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中,都具有高度的弱式效率性,以及相当程度的次强式效率性,特别是股市中广受投资者注意的大公司股票,其所具有的次强式效率性就更为明显。但即便 是像纽约股票交易所这样的股票市场也不具备强式效率性。如果把弱式效率市场视为次强式有效市场的特例,因为历史交易信息就是过去公开的信息在证券价格的反映,它包含于所有公开的信息中,那么,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使证券价格充分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及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发生。虽然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且证券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多种的,但所公开的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其他信息却是公开的信息的主体,且所公开的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主要是由证券发行人披露的。这是因为。1)资本追逐价值增殖的本质,决定了资本总是不断地流向效益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因此,在众多因素中,决定证券价格的关键因系是企业经营状况,即盈利水平的高低、财务状况的好坏、支付能力的强弱等。资本所有者主要利用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预期,然后决定资本的投向,作出卖出、买进或者继续持有证券的决定。有人统计,企业管理所需信息,有70%来自于会计部门。因此,所公开的会计信息及相关的信息自然成为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2)由于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的存在,企业的投资者,特别是潜在投资者,远离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投资者获取有关企业经营状况资料最直接的途径,是让经营者披露信息。而企业经营者无论是出于完成受托责任还是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均有义务和责任直接披露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以减少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信息需求者在经济决策中的主观不确定性。3)现代证券理论中将证券投资风险区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某种因素对市场所有证券都会带来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如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系统风险对每一种证券都是有影响,因而无法通过证券组合规避它。非系统风险指存在于某个公司或一行业的风险,包括 违约风险和经营风险,它可以通过证券投资组合来分散。而违约风险和经营风险一般决定于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投资者要规避系统风险,最需要的是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证券市场效率的前提条件之一。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指导原则的,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严格遵守的,指导、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程。其具有以下原则:以公开性为基础。由于众多投资者不可能直接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公司没有一套公开会计信息的制度,股东就不可能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也无法对公司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有助于防止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落实其经营责任,减少代理成本。正如美国学者布兰蒂斯(Brandies)在1914年对公开性这样的高度认识“只有公开才能矫正社会上及产业界的弊端,因为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实践已经证明,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同样的信息,才能保证市场在公平交易中正常运行,在“阳光”照耀下健康成长。强调真实原则,是努力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客观化,排除对投资者判断活动的人为干扰,用投资判断的真实性来促进实现投资判断活动的公平性。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约下,当事人所公开的会计信息能够公允、可靠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如历史的会计信息)或事物的发展趋势(如预测的会计信息),并且经受得起他人按照会计准则的检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之重要事实,或无中生有,或跨大公司成就,或渲染明知不实的预测等,记载于证券文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归根结底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获得信息的有效性。有效性不仅保证了公开信息的质量,而且也杜绝了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误导、掩饰陈述等等不良现象。有效性体现了证券市场公正性的一面。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是否具有效性,可从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其所反映的 事实必须是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即公开信息的内容与其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一致性;规范性,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法所规定的对不同性质信息的真实性的不同判断标准,对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预测性信息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所谓准确,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得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陈述事实虽然真实,但是由于陈述存缺陷,或语言内容有多义性,或语言表述方式具有多样性等,易为投资者所误解,使其难以通过陈述获得准确的信息。公开公司信息基本上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述来实现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语言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使证券法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活动时,不能不强调准确原则。法律将违反准确原则的结果称之为“使人误解”。可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不是强调已公开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不准确的信息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多解性。即对于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与解释,而且各种解释和理解都有其理由。二是非显现性。即公司公开信息在内容上的不准确,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贯彻准确原则,首先,应当确定理解或揭示公开信息内容的尺度,应以一般投资者素质为标准。其次,处理好表述准确与易于理解的关系。第三,处理好正式信息与非正式信息的关系。上市公司有责任保证自己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上市公司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果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上市公司应负有说明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不仅从其真实可靠中体现,还有赖于它的时效性。由于投资者尤其是广大股东与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在获悉公司会计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为克服这种获取信息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而可能产生的弊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当事者对于既成事实的会计信息,以及对证券市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应当在其产生以后的适当时机,毫不迟延的依法披露。此外,及时性是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质量特征的必要保证。在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框架中,及时性附属于相关性。很显然,如果在需要某种会计信息时得不到,而得到它时又已在所报事项发生了很久以后,以致对投资者将来的选择失去了作用,这样,这些信息就会因为失去了时效而对投资者的决策行动不再是相关的了。由此可见,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证券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以及市场运行本身,都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充分披露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是一条不可缺少的规则。股票的市场价格是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整体决定的,证券投资者的判断,是对特定上市公司公开的全部信息进行的综合判断。对于投资者整体来说,上市公司将各种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是投资判断正确性和公平性的前提条件。在防止内幕交易方面,充分原则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充分披露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应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证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时作到充分,并不是要求上市公司不分巨细地将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一概公开。贯彻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原则,必须同时坚持信息公开的简约性。二是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再贯彻充分性原则时,应当避免有重大遗漏。只有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投资者才能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前提下,作出其证券投资的良好的、理性的判断。所谓“重大遗漏”,是指将法定事项部分或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公开的行为。对于“重大”存在不同的范围界定,最低标准为法律作 出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的程度怎样,直接关系到公开性原则的执行效果。因为公开性是一种定性的概念,而充分披露则是公开性原则的一种量的要求。因此如何促使当事人充分披露会计信息,防止信息披露中的任何隐瞒、遗漏等行为,是会计信息制度中应予规范的方面。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这一制度体系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促使资本市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还能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更好的履行受托责任,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成为证券市场有效性、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二、我国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相当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订工作,在主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规范。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还是一个不尽成熟,不尽规范的市场,在制度的完善方面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既使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在执行中也遇到了许多障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仍然需要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够完善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陆续推出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但是,从证券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仍不够完善,与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相比存在一些差距,主要体现在:1)我国缺乏自己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目的在于明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质量、要素的定义、特征及其在财务报告中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它能在技术上保证具体准则的连贯性,而不致前后发生矛盾。财政部1991年制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实际上是一份兼具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功能的“一揽子”准则,这种两者合一的作法虽然符合一时的实际需要,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却是不够科学的,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势必使得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概念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受到冲击,并削弱其权威性指导作用的发挥。2)前瞻性不够,且未能适应会计实务的发展作适时的补充和修订,从而使得某些行业已出现的会计实务缺乏规范。财政部已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数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41项和美国会计准则100多项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涉及典型工商企业的部分基本会计业务规范,涵盖面相对不足。如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企业兼并、合并报表、所得税、外币折算、衍生金融工具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石油天然气、农业、房地产、进出口等的具体会计准则也未出台,易于导致会计实务中的混乱现象,影响会计信息质量。3)我国会计准则承担的功能与国际通用会计准则不尽相同,一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整体理论基础相矛盾。按照国际惯例,会计准则的主要功能应该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使投资者能够合理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我国还赋予会计准则规范企业行为的功能,导致我国一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出入。例如,近期财政部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投资等具体会计准则,在新准则中要求对有关经营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回避按国际惯例通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改按账面价值计价,对债务重组收益等特殊收益不予确认,这对抑制证券市场的虚假重组、操纵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是证券市场上这些问题的实质是非市场因素通过会计信息表现出来,并不是会计不能反映真实的信息。 忽视公允价值的存在,过分推崇账面价值,反而容易造成企业账面价值不实,会计信息失真。从长远看,公允价值的采用是不容回避的,比如企业兼并准则,若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辩认的资产与负债,就难以达成产权交易,商誉也就无法确认:公允价值还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因此,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应当考虑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而不是否认市场“公允价值”。4)我国已出台的准则,简明概括,但过于简单,且缺乏层次,可操作性不强。准则不仅要明确基本概念,确认与计量的标准和方法,对于复杂的业务还应适当交代交易与事项的特点,并列示操作案例。准则制定的比较详细具体,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就会加强,否则必然造成实务中对该类会计事项的一些不尽合理的处理,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一些会计准则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相关配套会计制度、业务指南不够完善。实际运用时难以操作,容易被上市公司滥用。如我国虽然制订了有关关联交易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会计准则,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和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政策操纵利润的情况仍很突出。再如一些上市公司滥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法定会计报表肆意作出调整,甚至有意推迟确认当期损失,以后年度再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财务指标计算混乱,缺乏可比性,严重误导投资者。5)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有待加强。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范畴。虽然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会计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未对违反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形、情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管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行为惩处力度明显不足,尤其是相关的民事责任没有建立,从而削弱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2、审计执业规范尚未健全近年来随着市场执业环境的变化,前期颁布实施的独立审计准则明显落后,其权威性也受到了挑战。尤其是“中天勤”事发之后,独立审计准则备受关注,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管理层舞弊行为,很多人因此对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提出质疑。因为根据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判断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效,主要是审计其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是否能与其原始凭证相符。进而言之,如果上市公司采用伪造原始凭证,如通过伪造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方法进行舞弊或恶意欺诈,那么这种以财务账目为基础的审计“必败无疑”。其实,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的限制下,有时根本不可能按照独立审计准则面面俱到,因此,一开始就将审计风险置于重要位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尤其是遇到特殊业务时更是如此,如注册、经营、上市地处于不同地区的,涉及境内外交易的公司、主要业务依赖单一客户或供货方的公司、主要依赖与关联方显失公允交易的公司。事实上,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早已转为风险导向审计了,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当然存在不少地方考虑到风险的因素,但应该说,更多的仍然是制度基础审计。所以,对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进行适当的修订也是很有必要的。此外,虽然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包含了国际审计准则的绝大部分的内容,但一些具体准则还未完善,就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来说,也还缺乏相关的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从而影响了这些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影响力。(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制约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众所周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但我国迄今尚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确保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作出有效地制度安排。结果,经理人员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会计造假泛滥,制度缺陷使然。换言之,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已经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以致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主要表现在:1)内部人控制。目前我国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仅为31.6%,而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高达68.4%。在许多上市公司里,国有股“一股独大”,作为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具体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干预的程度十分有限。这样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剩余索取权的控制就会扩大,产生“内部人控制”,这时企业经理人员就有动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在公司内部,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但会计人员本身缺乏独立性,他们受聘于经理人员,一般要服从于经理人员的意志,因此经理人员的指导思想如何,是制约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2)董事会功能弱化。董事会的主要功能应是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监督管理当局的行为、提供企业运营的指导方针和修改错误的决策,并对全体股东负责。而我国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事实上是公司的经理层,交叉任职情况严重,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一、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过分重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会的比例过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这种交叉任职现象导致了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之间的权责不清,关键人大权独揽,一人几乎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也造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消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3)监事会缺乏的独立性。按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与董事会,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相互之间不具备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调节和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在实践中,监事会的成员大多数又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因此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也是流于形式。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加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不少上市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但多数是“形备而神不至”,难以有效的发挥保证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作用。5)法人治理结构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配套。设计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规范经理人员行为和缓解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结构中采取的激励方法包括很多种,约束手段则显得不够,这造成了会计活动的低效率和不规范。而且,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还是以财务性指标来考核公司管理业绩。这种财务性指标业绩评价方法,只注重最终取得的财务性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的标准,是否比前期有进步,而不去探求财务数据背后的真正根源,忽略对公司经营质量的分析。在业绩评价中过分倚重于当期的财务性业绩评价指标,势必导致公司经理人员只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远利润,甚至诱使经理人员投机行为的发生,以损害公司长期业绩的成长来换取暂时优秀的业绩。当即使通过以牺牲长期利益也无法使财务评价指标达到预期标准时,这种投机行为发展到极端就演化为直接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骗取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使得股票发行或上市;或者骗取股民的继续支持,实现“圈线”目的;或者塑造自身“管理有方”、“业绩优良”有形象,实现加薪、留存、擢升等目的。2、审计职业界的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2001年,国家审计署在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在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23份严重失实,占抽查数的71.9%;涉及会计师事务所14家,占所抽查会计师事务所数的87.5%;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注册会计师41名。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诸如银广夏和ST黎明等恶性造假事件往往都是由新闻界揭露出来,而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发现,难道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当然不是,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离开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反而造成投资主体不明,所有者实际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又因缺乏影响力而忽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未能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问题上,充其量只是个橡皮图章。公司董事自然也未受到来自股东大会的真正制约,同时这些董事个人持股量又相当有限,自身作为公司所有者而获取的剩余报酬微不足道。在这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势必缺乏维护股东利益之根本动力,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同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更为一致。基于上述原因,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是由内部人决定的。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产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不仅降低了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税性,而且淡化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的行为,不仅不予纠正或披露,反而为其出谋划策,极端不负责任的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最为合理的收费制度应该是按审计时间计算劳务费,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但我国目前的收费制度并非如此,审计收费往往都会考虑公司期末资产总额、合并会计报表单位数等指标,甚至参与同类公司的收费标准,然后由事务所报价,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报酬,而与审计时间脱钩,在此情况下,基于自身的成本效益考虑,审计人员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身自经济利益的增加。3、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存在问题1)证券法实施时间尚短,统一监管制度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确立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制度就不断地进行调整。由于改变过于频繁,政策的权威性和制度的严肃性很难得到彻底的遵从。且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会受到短期成本大于短期收益的制约,而产生不当措施或不予采取措施,造成监管制度失效。证券市场统一监管在法制上的完全确立体现在证券法中,但由于证券法正式实施时间是1999年7月1日,实施时间不长,很难期待在实践中能够一步到位。特别是由于证券监管涉及面广,难度大,证券法的一些原则条款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够,因此,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制度仍然是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任务。2)中国证监会的功能定位有待调整、充实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证监会的主要功能是核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而对上市后的监管,虽然一直在加强,但囿于队伍建设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不足而为之较少。与此相反,发达国家证监会的工作重点则在上市后的监管,尤其强调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投资者和企业的欺骗,公司上市并不是证监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国证监会的这种功能定位上的不足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市场的监管真空或薄弱地带。3)监管效率低,监管实际效果不够监管查处相对滞后,大部分都在三年以上,股市中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力处理的可谓凤毛麟角。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预防或制止,直到造成恶劣后果才不得不处理,这不仅损害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也给国家造成了许多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4)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无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中注协等机构作出处理,由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披露,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对90多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这相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金额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而且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虚假披露的收益要远大于其成本,且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即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某种程度上讲,正是由于罚则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使得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基于成本收益比较,不惜以身试法,以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来达到他们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5)复审制度失效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机制比较薄弱,证监会本应加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复审,但由于我国经济条块分割和地区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地方政府本着谋求本地经济利益的目的,而放松对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复审要求,导致我国的监管部门对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复审质量低下,许多审计失败事件得不到及时制止。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在我国会计披露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完善的过程中,只有不断总结问题,并以各国已有的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才能尽快健全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还要通过全方位的诚信建设,将加强诚信教育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举,德治与法治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共同构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 健全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会计信息披露立法方面的完善鉴于我国信息披露立法或法律规范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集中精力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立法的总目标应当是通过立新法、修旧法逐渐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1)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方面的完善(1)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证监会和财政部在披露内容规定的制订上应加强配合,在双方取得协调的基础上,对存有欠缺的披露内容作出补充,同时明确相关披露要求,修订欠妥的披露条件。(2)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由当前的二元标准改为统一使用投资者决策标准。(3)在未来修订增补证券法时,对不合理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4)对证券市场中出现的涉及投资者基本利益的新问题、新事物要做到立法先行,以公平、公正地规制各方利益。2)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但如果没有民事责任制度,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即使设计的再好,投资者在受到种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后,还是无法获得保护,那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将难以实现。因此,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动员广大的投资者参与监控。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起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的案件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2)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费时费力的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是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3)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键。2、构建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1)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步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行业尤其是证券市场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以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新形势下国内外投资者的需求。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会计准则的制订,可以先借鉴IASs和IFRSs,以尽快形成较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应该从市场化的原则出发,遵循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从整体性、相对前瞻性、发展和稳定性的角度入手,在具体形式和功能上还可以适当考虑中国特色,但应避免为强调中国特色,而使某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整体理论基础相矛盾。2)加快制定我国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局限于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和一些会计原则,并未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确认的具体标准等,难以在技术上保证具体准则的连贯性。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又反映国际化进程的概念框架,不仅能提高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质量,还能加强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前后一致性。3)加快研究公允价值的采用。在计量问题上,虽然推行历史成本对于防止会计数字的弄虚作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好处的,但从长远来看,研究公允价值的采用是国际化的潮流,而且有些经济业务的达成,没有公允价值计量是难以实现的,如对兼并过程中可辨认资产与负债的计量。4)加快与会计准则配套的会计制度、指南的建设,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5)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准则的权威性。应明确有关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细则,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进一步树立会计准则的权威性。6)加强准则的培训工作,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培训,特别是对企业管理层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以便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规范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实现证券市场会计标准国际化的目标。7)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促进准则的规范化。基于监管实务中出现的新课题(新行业、新企业)成立专门研究部门或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筛选、立项研究和认定,商讨解决办决,设计新规则,形成滚动研究设计的机制,促进会计准则规范化。3、构建完善的审计准则体系我国已先后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个相关基本准则(即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后续教育基本准则)、27项具体准则、10项实务公告和4个职业规范指南,累计46个项目,初步建立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并且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与国际审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审计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更多的仍然是制度基础审计,鉴于这种情况,独立审计准则进行适当的修订,逐渐引入风险导向机制很有必要。下一步中国还应加快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南,我国已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应在此基础上,以职业道德准则为依据,加快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南,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审计实务的不断创新,将继续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对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进行深入研究,补充、修订、细化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尽快完善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二)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约束制度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首先应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董事会功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且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激励机制等,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尤为关键。另外,还应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董事会由具备管理能力的人士和外部专家组成,从而加大董事会对管理者的内部约束压力,迫使其提供真实、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2)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监督权。目前公司中设立的监事会往往只有对经营者的监督之责,而缺乏监督之权,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如要发挥监事会的真正作用,首先必须明确监事会的独立财务监督权,只有赋予了监事会应有的独立监督权,才能使会计的控制权回归企业的所有者,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监事也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从而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3)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我国应尽早出台权威性较高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促使企业建立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规范,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合理经营,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4)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制约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探索多种新的激励形式,使公司的经理人员“多劳多得”,从利益分配上确保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2、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职能1)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目前,中国证监会虽然对查出的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给予了较严厉的处罚,但对于承担审计责任的注册会主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处罚的却为数不多。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制度,便不能有效约束其行为。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成功经验,相应建立我国明确而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如:明确赋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以惩戒权;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减少、杜绝不规范的职业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2)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审计业务量很大而从业人员过少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应加速选拔与培训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为此,还应在政策上鼓励、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切实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会计师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这支队伍中来。另外仍有不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薄,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以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法制水平及业务能力,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体现股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取信于广大社会公众。3)改革审计收费制度。中国证监会2002年首度要求在年报中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聘任、解聘情况,该项要求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因为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相关的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成本效益考虑,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其实,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应当硬性规定所谓统一标准,因为两家公司尽管总资产规模相当,但所需处理的工作和要求不同,公司经营风险程度不同,审计业务量仍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等无形成本,最终收取的审计费用可能会相差甚远。最合理的收费制度应该是按照其合伙人和项目组其它成员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及应用的技术水平与经验确定。4)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立足于建立能提供“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制度环境分析,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而言,应该从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改进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定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监管和惩戒、健全“审计失败”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机制等几方面着手;立足于建立自愿需求,应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改进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包括加强对“购买审计意见”和无理变更事务所行为的严厉监管)等入手。3、加强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1)以贯彻证券法为契机,加快证券市场统一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法将中国证监会确立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须以此为原则为理顺整个管理体制,一方面是要妥善处理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国家机关在证券市场监管上的业务分工,另一方面是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在证券监管上的矛盾。2)尽快充实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能力。中国证监会的权威监管地位的树立不仅需要从外部理顺证监会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业务分工,更重要的要尽快充实证监会的监管能力,以获取真正的市场认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壮大中国证监会的规模。发达国家在其证券市场比较成熟、规范的情况下尚需维持一个规模强大的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太成熟、违规事件频繁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规模相对庞大的证监会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提高证监会的专业监管能力。证券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没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做保障,就必然会导致监管的低效率,机构一旦庞大,很容易陷入人浮于事的官僚主义泥潭。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证券监管机构下应设立专门委员会,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就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保证每年一定比例的抽查面。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及时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在体制和立法逐步到位的情况下,加强执法尤为重要。执法队伍的建设,重点是要加强监管的稽核力度,要改变证券监管重审批、轻稽核的做法,不仅要重视一般检查,更要重视个案调查,然而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因此,要增加稽核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被充稽核人员数量的同时,更注重提高其专业素质。执法重点的确定,一是市场的重点,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相比,重点应该放在交易市场;二是监管对象的重点应该是上市公司和券商;三是监管内容的重点,对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其信息披露情况、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对券商主要监管其有无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此外,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行为的监管也是不容忽视的。4)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体系,从组织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3、 加强诚信教育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并举即使像美国这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制度的不完备性也是通常存在状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和约束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首要条件是制度的完备性,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会计环境的不确定性,制定完备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几乎是不可能作到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备性必然导致当事人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作出选择,而这种选择的适当性主要是靠当事人的诚信来维持的,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不讲诚信,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只有通过全方位的诚信建设,才能诱导人们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诚信在现代经济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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