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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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新鲜事务,在合同法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2、合同联立。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A给b供鸡,b给a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b在c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00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典型的赠与合同“赠予人是义务人”、借用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义务和其他种类的民事义务的,固然为耽误合同“不附任何负担的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相应的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的义务,满足这些负担条件,也为单务合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的规则。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就是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你给我则我给你,你不给我则我不给你”。所以说: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2、 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合同。区分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大。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若是有偿保管,则要全部赔偿;若是无偿保管,若保管人能够证明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而且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恶意时,才能行使。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双务合同一般和有偿合同相等,但是单务合同不一定与无偿合同相等。(有息借款,往往我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依照习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的本金不是合同的义务,而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在他们中间,只有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只享有接受的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是一个单务合同,但是是一个有偿合同)。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等大多数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1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给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则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也是处于鼓励交易的原则,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现在把他们都脱离实践合同,列为诺成合同了。2仓储和保管合同,仓储商业味重而且物品搬运不方便,所以我国合同法把它归为诺成合同。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有争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但在合同法上没有明确的认定。在合同法中,往往认为普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4定金合同,担保法认为是实践合同。5一种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影响对该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的判断。如:金融机构借贷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自然人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再算权利义务。区分的意义:1、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喏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是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但是人实际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所以交付的行为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五、要式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1、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涉外合同这种合同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及时结清的涉外合同。依据我国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另外,中国的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4、商业借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等。这里的给付,既包括纯粹的一次性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付款。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的,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时间因素在合同的履行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实就是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雇佣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随着用户的每一次消费,结算后,新的供用关系产生。继续性合同与一次性合同中的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分期付款合同虽然付款方式是分期,但是自始至终都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每期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标的;但是继续性合同每一个阶段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阶段的标的,不是一个总的标的。区分的意义:1、让与性的强弱不同。基于一时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其转让相对容易;基于继续星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如: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消灭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一时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一律自始无效。但继续星合同消灭时,一般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了。所以一般学理上认为,继续性合同无效货被撤销,解除的时将来发生的效力,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3、解除权不同。一时性合同,要求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除非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所以,一时性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比较少;但是继续性合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当事人各尽其力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一旦信赖基础丧失,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难以期望当事人继续维持这种结合关系时,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凡不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从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也叫“附属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时主从合同关系。区分的意义:明确他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消灭或变更,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消灭或变更。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标准。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是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种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设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合同权利。为第三人约定义务: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2、合同但是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付为标的。3、该约定不约束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是,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九、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注。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有奖抽奖、有奖销售。(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射幸合同事由事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是双务合同,虽然特殊。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总结: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一般为不要式 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商业借贷: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民间借贷:单务、有偿或无偿、实践、不要式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一般不要式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要式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建设工程:双务、有偿、诺成、要式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格式合同有偿保管合同:双务、有偿、实践、不要式无偿保管合同:单务、无偿、实践、不要式仓储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有偿委托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无偿委托合同: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行纪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技术合同:双务、有偿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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