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上传人:s****u 文档编号:13107943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X 页数:75 大小:418.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取得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第 264 条)1.基本行为构造 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和平方式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分解出以下问题: 盗窃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如果财物的主人同意行为人将财物转 移占有,行为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是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 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占有的 犯罪。【考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故行为人在转移被害 人财物时,以类似物品进行填补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例如:(2013 卷二 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 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 100 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 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 88 元,甲“亏了”12 元。D甲虽“亏了”12 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抢劫的数额为 88 元,被害人乙及超市的个别财产损失也是 88 元,不能从整体上计算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他 人 占 有 的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取得型财产犯罪)行为对象( 可 分财物为三无 人 占 有 的无人占有和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类)财物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对象本 人 占 有 的本人占有本人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财物本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委托物)侵占罪对象【考点归纳】占有的有无和归属判断(10 种情形)判 断 财 物 属 于 谁 在 占 有 ? 有 两 个 标 准:1. 事 实 物 理 上 的 支 配 力2. 一 般 人 社 会 观 念 上他人直接支配下的财物,为该人占有:他人身体现实控制的财物,物主、管理人近在咫尺的财 物,为该人占有,但占有的辅助者,不占有该财物。 例如: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此项财物为上司占有,秘书、助理为占有的辅助者。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为该事实领域的支配者占有。例 1:他人住宅、车、信箱内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宾馆提供的睡衣、商店里的衣服,为宾馆、 商店的管理者占有。 在特定场所,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财物不属于场所的管理人占有。例 2: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并非由航空公司占有。可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此类财物在社会观念上属于他人占有。例 1:他人门前的自行车、汽车,他人门上、窗户上悬挂的财物,大学生占座用的手机、电脑、 果园里的果实、地里的作物、鱼池中的水产品、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等,虽然他人 并无现实的看管、监视、控制,但属于他人占有;例 2: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为逃生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认识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例 3: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 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并非遗忘 物:例如:在餐馆、商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火车、飞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 暂离开或者遗忘也是其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变为遗忘物。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该财物不是遗忘物: 例 1: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客人遗忘在别人住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 币等财物,分别为旅店主人、住宅主人、公园管理者占有;例 2: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 果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共同占有:不是按份占有的情况下,两个人以上同时占有着整个财物,其中一方把整个财物拿 走,由于侵犯了共同占有人对整个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 例如:甲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价值 5000 元)偷摘卖掉,构成盗窃罪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 有、支配财物,下位者也只是占有辅助者或者单纯监视者。如果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 财物,成立盗窃罪存款占有: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是银行管理者占有。例 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账户上钱转移到自己的存折当中,甲成立对这笔债权的盗 窃罪例 2:某公司需要向 乙支付 1 万元现金,由于公司没有现金,公司经理将公司的储蓄卡(内 有 10 万元存款)交给乙 ,让乙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乙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10 万元据为己有,乙对 9 万元成立盗窃罪。封缄物的占有: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缄物整体,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 占有内容物,成立盗窃罪。例如:甲吃饭后将装有 6000 元的锁好的包遗落在饭店,回到宾馆才想起来,返回去取包的时候,服务员乙已经把 6000 块拿走逃匿,由于乙不法占有了封缄物中的内容物,因此定盗窃罪死者占有:行为人非出于抢劫意图杀害他人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财物,或无关第三者取得死 者身上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观点一认为,死者仍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除故意杀人罪外另构成盗窃罪,观点二认为, 死者不能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另构成侵占罪。财物的范围财物: 须具备 客观上 的交换 价值、 经济价动产等有体物, 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安装在人体上的假肢、假牙、从人身分离出来的器宫、血液、精液、头发等。财产性利益,如合法债权,但非法债权不受保护。人的身体劳动是否财产犯罪的对象?没有产生财产对价的身体劳动,不是刑法上的“财物”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提示】盗窃、诈骗他人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时,如果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没有扰乱社会公 (2010 卷二 7)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 年 5 月 23 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赵某窃取了钱某的存款债权)在民法上银行或许不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否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虽然银行最终没有受损失,不意味着银行没有损失,而是因为银行立即以减少乙的债权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现金损 失值和使 用价值(主观 价值)共秩序,仍应以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论处,不能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论处,因为计算机犯罪属 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法益犯罪。餐巾纸、铅笔、名片等价值极为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提示】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是刑法保护的财物,以入户盗窃、扒窃、 携带凶器盗窃等特殊方式盗窃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即使不取款也构成盗窃罪。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属于财物,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提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印章、商业秘密、国有档案的认定为盗窃枪支、弹 药、爆炸物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等其他罪名。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平和手段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新理论认为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否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因此必 须承认公开窃取也是盗窃。例如:(2013 卷二 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 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 400 元)。(观点一: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 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由于甲的行为为被害人发觉了,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 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为抢劫);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 秘密窃取财物,只取得 400 元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财产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如认为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可按盗窃罪追 究甲的刑事责任)【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刑法理论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窃取行为构 成盗窃罪。例 1:甲进入他人住宅后,明知卧床不起或者胆小的占有者盯着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电视机,甲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例 2:乙明知停车场管理者看守着他人的自行车,仍然偷走自行车,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转移占有 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后,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这就是转移占有的过程。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不是窃取行为。旧支配关系新支配关系2五种行为方式普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数额较大”的标 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次数”应根据客观行为认定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户”的理解【考点】非法入户往往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携 带 凶 器 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 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不要求明示、暗示或使用凶器) 例如: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定盗窃罪 本题实际上犀利地指出了传统观点“秘密说”的漏洞所在,依照所谓通说有些实际案件是无法得到妥当处理的。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3.责任要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的认识 内容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成立普通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窃取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2013 卷二 6)2010 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 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 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不是入户盗窃,客观上是普 通盗窃,但主观上对数额较大无认识,只有小偷小摸的意图,无盗窃故意,故不构成盗窃 罪)非法占有的组成要素(行为时下列 2 种意思必须同时具备)机能目的(包括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为第三人占【考点】不要求永久排除对方占有,要求严重妨害对方利用财物盗用、骗用行为排除有的目的)【考点】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之外应作出相同理解。利用意思: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使盗窃、诈骗等取得【考点】不要求按照财物通常的用途和正常价值去利用,包括任何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用法相区别4.认定问题着手的判断标准: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的时为着手,须根据不同的盗窃类型具体判断。入户盗窃的着手为“入户”后开始具体物色财物的行为(少数人认为侵入住宅即为着手)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 盗窃的着手开始侵入仓库时扒窃的着手手接触到被害人装钱包现金的口袋或者提包外侧时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基本原理:既遂须打破了旧的占有关系,已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如果虽打破了旧的占有关系,未及 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只构成盗窃的未遂。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检回来。 例 2:住在雇主家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隐蔽的场所。具体情形:根据案件情形,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主人对财物的支配力强弱。体积很小藏入腋下、口袋、怀中 时既遂(2013 卷二 54)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 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 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错误)体积很大搬出特定场所时既遂工厂财物工厂大门可随意出入搬离仓库、车间既遂工厂大门不可随意出入搬离工厂大门 既遂盗 窃 机 动 车发动并开始移动(2007 卷二 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 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 好下楼,将乙抓获。(盗窃机动车的,应以已经发动车辆开始移动 时为既遂,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现在盗窃既遂的通说是取得说,不是隐匿说,隐匿说要求将财物转移至安全场所隐匿才既遂,若按隐匿说本题就 是正确的,本题背后隐含着观点的冲突。入户盗窃、扒窃等特殊盗窃方式的既遂均须取得刑法上值得保护的财物。盗窃数额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不能将行为人的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盗窃后销赃数额高于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只能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来计算盗窃数额,如果行 为人以诈骗手段出售赃物,又构成诈骗的,也不能将诈骗罪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计入盗窃罪被害人的损失 数额。例 1:张三盗窃汽车一辆(价值 20 万元),却欺骗王五该车为自己所有,以 30 万元卖给王五,张三盗窃的数额为 20 万元,张三对王五又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为 30 万元。例 2:(2017 卷二 88)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盗窃的金饰价 值 1 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 5 万元。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李某虽将金饰卖得 5 万元,但王某所犯盗窃罪的数额为 1 万元。【考点归纳】盗窃罪的法益财产法益一:所有权及其它本权;例 1:张三从李四家窃取借给李四的三轮车,所有权人张三仍构成盗窃罪,因其侵犯了李四对该车的合法占有,财产犯犯罪罪不仅保护财产所有权,还保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的法法益二: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例 2:李四盗窃他人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虽益的占有,即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然他人对这些违禁品的占有是非法的,需要法定程序改变占有的状态,但非法占有也受保护,故李四成立盗窃罪除外情况: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例 3:甲窃取乙的 iPhone6plus 手机一台,乙从甲处将手机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窃回,因甲对手机是非法占有,乙作为所有权人将手机窃回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系恢复权利的行为,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乙不构成即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罪。财产罪之外。(二)抢劫罪1.普通抢劫(第 263 条)手 段方式内容对象程度行为暴力不法使用有形力:“他人”:不限于财物的足以压制【考点 1】成立事后抢劫殴打、捆绑、伤害、直接持有者,包括其他对方反抗中的“暴力、胁迫”与普禁闭、 故意杀害妨 碍 劫 取 财 物 的 第 三通抢劫暴力、胁迫的要求(爆炸、放火)等人。相同。胁迫当场立即使用暴他人:财物的所有人、【考点 2】比较强奸的“暴力相威胁占有人等力、胁迫、其他手段”与其他其他造成被害人抢劫的“暴力、胁迫、其方法不能反抗的强制他方法”的差异方法:昏醉抢劫目 的强行劫取财物(非法转移占有),“当场”取财的理解采广义不要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须有行为求在同一场所,犯罪现场时空不中断的延续。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抢劫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抢劫不可能 既遂。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7 项规定:“销 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其中的销赃数额可谓行为人的获利数额。但是,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不管行为人销赃数额多高,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并不因此增加。既然如此,就只能按被 害人所丧失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如果盗窃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 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正因为原有司法解释存在明 显缺陷,所以,2013 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规定。例 1:A 为了非法占有 B 饲养的活猪,深夜将看守活猪的 B 所在的小屋反锁(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 法)。但在 A 运走活猪的过程中,B 一直没有醒来。对 A 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实行并 罚;如果 A 在盗猪的过程中, B 醒来但不能走出小屋制止 A 的行为,则应认为 A 的行为成立抢劫既遂。例 2:(2013 卷二 56)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 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后取走乙 2 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 罪的想象竞合犯。(错误)【提示】为何强调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2.事后抢劫 (第 269 条)刑法第 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1.只要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不要求既遂;夺罪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 264 条的盗窃罪、第 266 条的诈骗罪、第 267 条的抢夺罪。【考点】凡是可以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都可成立事后抢劫。例如: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各种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因而可成立事后抢劫罪。当 场 使 用 暴 力 或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诈骗、抢夺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算“当场”,者暴力相威胁即“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考点】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胁迫相同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例如:(2008 卷二 62)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本案中,丁构成事后抢劫)【提示】在事后抢劫当中,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例如:(2017 卷二 60)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成立事后抢劫,出现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可构成抢劫致人死亡。为了窝藏赃物、抗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发觉,为了排除被害人反抗继续取得财物而使用拒 抓 捕 、 毁 灭 罪暴力、胁迫,成立第 263 条的抢劫罪,不是事后抢劫。证。例如:(2008 卷二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 12000 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 50 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定抢夺罪既遂)4.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己满 14 周岁的人,对抢 劫罪承担刑事责任【考点】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对携带凶器抢夺和聚众打砸抢的 首要分子的情形,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题干里特意交代乙喝下茶水后才外出,因为只有喝下茶水才可以认为抢劫着手了,才成立抢劫未遂。类似 总则当中讲的投毒杀人,投毒下去不是杀人的着手,当被害人端起来要喝时才是杀人着手。本题中如果乙没有喝茶 水就外出的话,只能认为抢劫罪是预备,抢劫还没有着手,那么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应认 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可见题干里每一句话都不是废话,命题老师是很严谨的。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四种类型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不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为前提,只要 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特别类型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就符合了“犯盗窃罪”的条件。事后抢劫的法定年龄司法解释: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抢劫罪。5.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入户抢劫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户”、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 例如:为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而入户;为了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后转化为事后 抢劫或直接实施普通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客观上:必须有“违法入户”的事实,且在户内对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 “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1.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 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以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到户外后实施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主体上:户内成员单独抢劫户内其他成员的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仅构成普通抢劫;【提示】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 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在 公 共 交 通 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 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包括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 中型交通工具。【提示】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 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 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 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提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 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 劫 银 行 或 其 它 金 融 机 构要求抢劫金融物资,包括 ATM 机、运钞车,不包括抢劫办公用品。多 次 抢 劫 或 者 抢 劫 数 额 巨大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抢 劫 致 人 重 伤、死亡须抢劫的基本行为直接导致重伤、死亡,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另一少 数观点认为,此处仅限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例如:(2015 卷二 8)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的结果加重犯 (甲是另起犯意故意杀人,而非抢劫的基本行为导致丙死亡,不成立结 果加重犯,应两罪并罚。)胁迫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精神病突发死亡,可以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 充 军 警 人 员抢劫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 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提示】司法解释: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 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被害人在夺取凶器时手臂碰在其他坚硬物体上造成重伤的,不应认定为抢劫致 人重伤。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际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抢 劫 军 用 物 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 资适用本项以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为前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6.认定问题抢劫的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或者开始强取财物的才是着手。抢劫的既遂司法解释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 没有劫取财物,又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7.罪数:抢劫与故意杀人的关系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故意将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2016 卷四二)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 800 万 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 10 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 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 后死亡。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 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 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 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 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三)抢夺罪(第 267 条)1.抢夺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刑九新增)行 为 构 造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不要求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例如:(2006 卷二 60)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 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 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错误)抢 夺 致 人 伤 亡 的处理抢夺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267 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例如:(2003 卷二 35)下述说法是否正确:“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 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 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正确)2.行为对象 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一般应是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公私财物,但“多次抢夺”但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也构成抢夺罪。 3.抢夺罪与抢劫罪抢夺过程中,被害人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 往往来不及抗拒抢劫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强取财物,被 害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 为了事后图财,如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如果债务人将债权人直接杀害, 并不抢回借条的,由于没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抢劫罪,只成立故意杀人罪。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 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 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4.携带凶器抢夺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携带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不要求向对方暗示自己有凶器,更不要求其对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 但主观上要有使用凶器的意识。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用法上的凶器: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提示】认定凶器的标准考虑物品的杀伤力大小,一般人对这个物品有没有强烈危险感,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携 带凶 器 盗窃凶器不需要具有明显的杀伤力,可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用来攻击他人即可。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只要能评价为携带即可。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随身携带了凶器,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人使用的意思。(四)诈骗罪(第 266 条)1.诈骗行为(既遂)构造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考点】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诈骗罪既遂(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骗人识破了 行为人的诈骗事项,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最终还是处分财产的,不认为是诈骗既遂,因为被骗人没有陷入 认识错误。例如:(2013 卷二 61)A甲曾借给好友乙 1 万元。 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 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 1 万元。本例中,被骗人乙明知已经归还了欠款,识破了诈 骗事项,碍于情面处分 1 万元,由于乙并未产生认识错误。甲虽获得 1 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仅成立诈骗未遂。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性质: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将财物转移占有。欺 骗 行 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不具有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转移财物占有的性质,不是诈的性质骗罪的欺骗行为,可能是为了实施盗窃等其他的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典型实例例如:A 打电话欺骗给在家休息的老人 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 趁机取走了 B 的财物。虽然 A 实施了欺骗行为,但 B 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 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真题实例(2008 延卷二 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 2 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 12 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C 盗窃罪。欺骗的内容 欺骗行为是对事实进行欺骗,“事实”不仅包括客观的外在事实,还包括主观的内在想法、意愿。内在事实的欺骗。例如:顾客故意在餐馆白吃白喝的情形,顾客欺骗老板其根本就不打算付钱的内心想法,就是主观 的内在事实,而顾客身无分文、没有支付能力则属于客观的外在事实。 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处分行为仅要求转移占有,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免除债务等。处分财物处分意识要求对所处分财物的性质有认识,但不要求对财物的数量、价格有完全正确的认识欺骗方式作为的欺骗、不作为的欺骗例 1:乙出卖不动产,隐秘不动产上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不告知对方,违 反于交易上诚实信用之原则,成立(不作为)诈骗罪。言语陈述、举动欺骗例 2:甲在饭店点菜就默示了他(或者其他人)打算支付餐费,属于举动 的默示欺骗。 被骗人因行为人的欺骗,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是自然人,机器不能 被骗。(2006 卷二 60)C.甲将一张作废的 IC 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 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 5000 元。甲不构成诈骗罪被骗人是具有财物处分能力 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 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2006 卷二 17)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 1 台价值 2000 元的彩电,走到 门口,被乙 5 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 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被骗人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其他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 处分财产地位的人。处分行为:转移占有【考点 1】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只要是使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够了,不要求有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意思表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示。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例 1:甲没有返还的意思,却隐瞒其意图向乙借用汽车,得到汽车后逃务等。匿,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考点 2】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和诈骗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不可能成立诈骗罪。例 2:(2013 卷二 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乙将钥匙交给甲并非处分行为,甲成立盗窃罪【考点 3】欺骗他人放弃财产,行为人从而取得财产的,也符合诈骗罪的构造例 3:(2016 卷二 63)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甲构成诈骗罪处分意识例 1:乙将一个照相机包装盒里的泡沫取出,使一个包装盒里装入两个要求对所处分财物的性质有认照相机然后拿着装有两个照相机的一个包装盒付款,店员以为包装盒里识,但不要求对财物的数量、只装有一个照相机,仅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店员认识到自己将包价格有完全正确的认识。装盒里的“财物”处分给了乙,也具有处分意识。乙成立诈骗罪。例 2:(2016 卷二 13)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没有处分意识,甲成立盗窃罪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特别规定: 电信诈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 费损失数额较大。伪造或者租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组织和利 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 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有处分意识,故乙触犯诈骗罪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占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的债务。如:骗免养路费诈骗罪的既遂以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际取得他人财产为既遂标准:诈骗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不同标准于毁坏型犯罪,诈骗行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不等于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例如:(2015 卷二 5)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 5 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受骗人虽然因为别骗而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但行为人尚未取得占有,不符合诈骗罪取得型犯罪的构成,故属于诈骗未遂,因此犯罪是否已经得出,除了需要联系法益受侵犯的状况外,还需要考虑犯罪本所的构造)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例如:(2013 卷二 61)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 收取租金 2 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说法错误)【考点归纳 1】特殊情形是否遭受财产损失的认定不法原因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由于诈例如:(2013 卷二 61)D乙花 2 万元向甲购买假币,给付骗行为在前,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给付在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后,没有诈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错误)产,故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诈骗造成,这就说明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当然成立诈骗罪。交易目的在商品交易中,行为人实施欺骗,即使例如:乙因为混纺羊毛衫销路不好,只经营纯羊毛(社会目行为人提供反对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衫,批发商甲将混纺羊毛衫谎称为纯羊毛衫出售给的)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反对给付缺乏经营者乙,即使仍按混纺羊毛衫价格出售,乙也存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时,宜认定为诈骗在财产损失,甲成立诈骗罪。罪。在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而交付财物例如:张三声称卖出某种产品的收入将捐献给灾民,的情况下(如捐赠财物),行为人实施欺但事实上将收入据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骗,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存在财产损失,成立诈骗罪。在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而交付财物例如:(2015 卷二 63)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的情况下(如捐赠财物),行为人实施欺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骗,但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数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量、财产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没有认识款 2 万元 甲的劝说确实存在虚假成分,但是,富商错误时,不成立诈骗罪。对于自己捐款的数额、用途认识正确,并且实现了捐款的社会目的,因此,富商处分财产的承诺是真实的被害人承诺,其捐款 2 万元不是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考点归纳 2】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两角诈骗图示 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进而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最后导致财产损失。在这 种场合,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具有同一性(以下简称二者间诈骗)三角诈骗图示 在诈骗罪中,也存在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 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 同一性)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三角诈 骗,也叫三者间诈骗,其中的受骗人可谓第三人。行骗人受骗人(处分财物人、遭受财产损失人)受骗人(处分财物人)行骗人遭受财产损失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他人财产。区分标准:被骗者有无处分被害人财物的地位和权利。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中,被骗人无处分被害人财产 的权限或地位,“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主流是“阵营说”的观点:以受骗人是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为标准,看与哪一方关系密 切?只要能够认定受骗人属于被害人的阵营(有一种事实上的接近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三角诈骗;只 要能够认定受骗人不属于被害人的阵营,便可以认定为盗窃罪(间接正犯),至于受骗人是否属于行为 人阵营,则在所不问。但极个别案件中,即使断定受骗人属于被害人阵营,也可能因为其他因素而否认 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与地位。例 1:洗衣店经理 A 发现 B 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 欺骗本店临时工 C 说:“B 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 来;你到 B 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 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 A,A 将西服据为己有。C 显然受骗了,但 C 与被害人 B 不是同一阵营,他并不 具有将 B 的西服处分给 A 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只是 A 盗窃的工具而已。因此,A 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例 2:(2015 卷二 63)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 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 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保姆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被害人却是李 某,因为保姆与主人李某是同一阵营,因此在事 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就可 以认定甲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考点】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实施诉讼诈骗属于三角诈骗,行为人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 象竞合犯例如,甲伪造内容为乙欠甲人民币 10 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向甲归还 10万元。法院的法官认为借条具有真实性,做出了由乙向甲归还 10 万元的判决;由于乙拒不执行判决,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乙所有的 10 万元财产转移为甲所有 显然,乙是被害人,但他并没有产生任何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这便属于狭义的诉 讼诈骗。但是,甲的行为使法院的法官产生了认识错误,法官不仅有权做出上述判决,而且有权决定强 制执行。概言之,法官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法定权力。所以,法院的法官(在我国,还可能是审判委 员会的成员)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正因为如此,理论公认,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考点归纳 3】无钱饮食、住宿情形一原本无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伪装有支付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 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情形二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离开,不支付费用 的,是否成立诈骗罪?观点一:被骗人没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不成立 诈骗罪(因被骗人并未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观点二:被骗人有处分财产性利益的意识和行为, 成立诈骗罪(因餐费已经被逃掉,为了保护法益)例如:(2013 卷二 61)C甲请客(餐费 1 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 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错误)【考点归纳 4】无权处分与诈骗等财产犯罪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 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 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所有的财物当作自己 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 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考点归纳 5】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然构成盗窃罪,对财物的买受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因我国民法 上不承认对盗赃的善意取得,买受人有财产损失,对盗赃买受人,成立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另一观点认为, 在行为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应当对善意的相对人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应当认为买受人法地获得了财产,因而 不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例如:(2017 卷二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 220 万元卖给 乙,乙首付 100 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 120 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诈骗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的 100 万既遂、120万未遂部分属于同一量刑幅度,对甲以合同诈骗罪 100 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 120 万元作为未遂情节 加以考虑。(六)敲诈勒索罪(第 274 条)两种行为方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以 内三次以上)。1.行为(既遂)构造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胁迫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考点】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胁迫行为完全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心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 只构成本罪的未遂犯。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 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未遂。2.敲诈勒索行为向 对 方 实 施 胁 迫 或 一定暴力, 要 求 其 处 分 财 产 的 行为胁迫指通告对方 要实施恶害,以 使对方产生恐惧 心理;恶害的内容可真,可假,可非法,可合法,必须让被害人对犯罪分子 本人感到恐惧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将由自己实现还是由第三者实现均可,但由第三 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暴力能够成为敲 诈勒索罪中的恐 吓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后,对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财产就可能继 续实施暴力的恐吓,或者行为人通过加害自己身体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 吓时,可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 抢劫罪: 两罪相似点:敲诈勒索的威胁、恐吓,可以表现为采取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与抢劫的行为构造相似。敲诈勒索的手段胁迫恶害内容:损害名誉、揭发违法犯罪,职权威胁、泄露对方秘密暴力3. 认定问题不要求压制对方反抗,可对行为人自己实施暴力以形成恐吓效果 2011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若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毁坏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 例如: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骗乙说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 3000 元给丙,丙将 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 3000 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甲告知的恶害将由第三人丙实现,但甲影响 不到丙,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不是对立的关 系不同点:抢劫求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只要求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即 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与 诈骗罪当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产生想象竞合后,一般情况下,择一重罪论处。但如果能判断出 被害人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