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合同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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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合同价款与支付19. 合同总价19.1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暂定合同总价”按协议书的规定执行,结算以本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19.2 “合同结算价”的计价依据:19.2.1 本“施工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19.2.2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资料等。19.2.3 经甲方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仅指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封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19.2.4 本“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9.3 本合同的“合同结算价”不得再计算以下内容所发生和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些费用均已作为风险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9.3.1 本合同条款中已明确不可调整的费用及项目和内容。19.3.2 如因工程发生缓建,因市场因素和材料价格等的变化使工程价格发生了变化,合同约定包干的材料价格和计价标准(包干综合单价)均不得计算涨价费用(“合同调整价”有约定的除外)。19.3.3 乙方投标时考虑不足或因现场的其它特殊情况等使乙方发生了工程本身或工程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19.3.4 结构施工中的对拉(止水)螺杆(片)及穿墙套管、钢筋铁马、垫铁等工序性措施项目均不得计算费用。19.3.5 土石方的密闭运输(防漏洒)所需的各项费用。19.3.6 施工现场内(以施工围墙或隔断为界)的硬化(维修)道路及拆除、硬化(维修)地面及拆除、车辆冲洗、施工噪音及排污、施工占道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施工周边为保证安全和通行等搭设的各类型通道、防护棚等所产生的费用,但配合营销宣传和销售所搭设的通道和防护棚等按实收方结算。19.3.7 以下内容的风险和措施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中,属乙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履行中的任何时候(包括结算时)均不得另行计算。(1) 为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或工程提前完工等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砼早强剂、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大量投入),以及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费。(2) 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工程实施时需发生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用(如基础施工采用垂直运输机具所发生的费用等),以及因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其它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如安全通道、防护棚等)所发生的费用。(3) 乙方施工期间,雨水、地表水(包括各种来源的水)、地下水及场外水流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各种排水措施及施工降效等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乙方获得“工程竣工日确认书”之后的抽排水费用。(4) 基坑和沟槽(包括挡墙)等土石方施工发生垮塌及围护等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清除垮塌土石方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清除地下障碍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钻孔桩所需搭设脚手架或二次平整场地、钻孔桩坍孔斜孔等(及灌注砂浆等处理措施)费用。(5) 施工条件的改变(包括乙方对施工现场的了解不够等)、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不相符和改变监理和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所增加的各种费用。(6) 关于高温天气施工的补贴(渝建发2007163号文)和与此相关的费用。(7) 施工中如遇各种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措施费用及给乙方造成的施工增加费。(10) 行人行车干扰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其它费用,以及与在场其它施工单位配合所发生的施工交叉、挡、停工、安全防护等所增加的费用。(10) 工程排污和噪音排污等环境污染费用,以及环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和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和弃碴等所发生的费用。(10) 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乙方所建临设、施工道路需移迁或重新修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多次修建)。(12) 国家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12) 各种原因引起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转运费,以及各种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量差,以及工程材料的涨价所带来的风险。(13) 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前乙方对工程成品保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提前提交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和工作面而使乙方所增加的费用。(14) 乙方承担分包工程的总包与配合责任所发生的费用超出本合同规定的费用。(15) 因分包单位在完成清洁后,现场内遗留的建筑垃圾及土石方由乙方负责全部清运的费用,以及乙方对施工现场经常清洁所发生的费用。(16) 各种原因(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不及时等)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增加费用。(17) 由甲方指定的施工用水、用电源头,从源头接至建筑工地边的水电安装管线安装所发生的费用。(18) 乙方供应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和施工用水、用电定额基价与市场价的价差及市场价的变化所发生的费用。(19) 未包括在定额费用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周转材料)的损耗所发生的费用。(20) 商品砼所需提供的润管砂浆,冲洗、吊装等所有配合工作的材料机械及人工费用和使用电泵输送时所发生的电费;若乙方采用其它方式输送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1) 按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事件和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工期顺延事件对乙方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的风险,以及工程发生缓建时,因市场因素变化所带来的所有风险。上述风险和措施包干费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是乙方承接本工程项目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完成,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违约。(22) 二次结构中的构造柱主筋顶部与梁、板相接的钢筋按植筋计算,其余均按预留预埋计算;墙体拉结筋全部按预留预埋计算。(23) 所有安装工程穿墙、穿板的孔洞堵塞、吊补、管线槽补抹灰、门窗精洞口的抹灰工作及消防箱预留预埋工作。20. “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本计价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20.1 建筑工程20.1.1 建筑工程执行的定额及配套文件(1) 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遇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缺项可以借用2008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环境工程中若遇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缺项,则执行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定额的基价,费用定额均执行配套的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 单位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含土石方工程)、环境工程,如室外管沟、生化池、环境挡墙、室外游泳池结构、水体结构、亭台廊架结构等其他环境附属结构工程,(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建筑修缮、仿估建筑)统一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类工程费率取费。(3) 土石方工程按土石方工程取费标准取费,不参与上下浮动。人工与机械土石方划分如下:A、 基础工程及房芯回填按人工土石方取费标准取费; B、 挡墙及楼栋间土石方工程按机械土石方取费标准取费。(4) 人工费按施工期信息价(重庆市造价工程管理总站)的算术平均值与定额基价价差的40%进行调整,签证记工按100元/工日(8小时/工日)计算(只计税金),不参与下浮。(5)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计费,不计算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计算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超过25公里以上的场外运费等费项。(6) 如甲方前期的施工用电不到位而需采用发电机的,甲方只按油料补贴费用,其发电机租由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其定额用电耗量不扣除。(7) 场内土石方均不得计取场内转运或多次转运费。(8) 建筑物垂直封闭按施工方案审核批准确定的封闭范围不论搭设时间是否超过8个月,只按8个月内计算建筑物垂直封闭费用。(9) 执行上述规定的定额、费用计算标准、配套文件后,如遇2012年12月31日以后文件、定额解释和勘误均不再执行。20.1.2 以下约定为乙供材料在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方法,除以下几种材料外,其余材料均按甲方核定价格执行。(1) 水泥的市场价格: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从开工到竣工之间,竣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算数平均价下浮5%后进行,此价格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包括采管费、管理费等)。(2) 页岩砖、页岩空心砖(配砖)、加气砼砌块、陶粒砖、特细砂、碎石、石屑的市场价格: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砌体施工期间(指甲方审核批准的砌体工程开始实施的时间过程)的工地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后进行调差,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包括采管费、管理费等)。原木、汽油、柴油、脚手架摊销钢材、临设摊销钢材的市场价格: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施工期间的工地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后进行调差,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包括采管费、管理费等)。其余按定额允许调整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3)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为“工地价格”,包括采管费、运费、上下车费等,不因市场价格和政策变化作任何调整。(4) 空调百叶、栏杆、防水、保温由甲方确认综合单价、入户门、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一般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承包人供应。“认质认价”所确认的价格,甲方均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询价,由乙方在保证供应商、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不变前提下,由乙方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5) 甲方“认质认价” 所确认的价格,包括运费、上下车费等,设备采管费按指定设备价格的1%,其它材料以指定价格的3%计算采管费。如改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运到工地的,乙方收取采购仓管费为前述比例的2/3。甲方供应材料清单和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清单在编制预算前由甲方确定,乙方按定额基价编制工程预(结)算并按甲方认质认价材料价进行价差调整。(6) 甲方供应的钢材由乙方负责下车及现场堆码,甲方按工程预(结)算所确定的钢材工程用量为基数,按5元/吨计算下车及堆码费给乙方。另外,乙方按4100.00元/吨的基价向甲方收取采管费,采管费费率为1.67%,采管费只计税金,不参与上下浮。20.1.3 建筑工程“合同结算价”的确定(1) 建筑工程造价及下浮金额和比例:二类工程(本工程的一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计算):钢筋砼工程【(指地梁上口标高以上主体结构工程中的墙、柱、梁、板、楼梯的钢筋工程和砼工程(含模板工程)以下同)】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税前 下 浮 3 % ,除钢筋砼工程外工程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税前 下 浮 3 %;三类工程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钢筋砼工程上 浮2 % ,非钢筋砼工程 上 浮2 % ;四类工程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钢筋砼工程 上浮0 % ,非钢筋砼工程 上 浮0 % ;室外综合管网的土建部分、环境土建工程、生化池按建筑工程的四类工程取费,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税前土建工程 上 浮 5 %;以上工程造价中规费、按实计算的费用及价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不参与上下浮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2010】158号文件执行,若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则按30.3条进行处罚。(2) 建筑工程的人工费按20.1.1.(4)条调整,材料价差不包括甲方供应材料的价差,只计算乙方供应并按定额规定要调整的材料价差。(3) 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费按定额规定包干。由乙方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经甲方、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合理组织,甲方不再接受此类任何签证。(4) 定额和现行包干费中未包括的停水停电、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或窝工、交工前的成品保护、材料的代用等按定额规定包干,甲方不再接受此类任何签证。(5) 挖孔桩所用的砖护圈、后浇带的支撑系统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等不再计取费用;另外,场内土石方均不得计取场内多次转运费。(6) 基础部分的土石方成份认定:挖孔桩基础凡是做护壁部分均为土;设计勘岩深度按较硬岩计算,其余均为软质岩,如发生淤泥、流砂、孤石现场按实收方。其余沟槽及基坑根据实际情况划分。(7) 不计取工程定额管理费。(8) 如利用建筑垃圾和场内土石方作室内回填时,按规定计取回填夯实费用,但不得计取挖和运输费用。20.1.4 建筑工程“合同结算价”确定的其它条款以下条款确定的费用均为按实结算费用,不再下浮,只计税金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1) 环境、平基土石方(包括场地平基未到位的土石方)、化粪池工程的土石方,采用人工开挖时,土方和松次石(含卵石土)均按22元/ m3、普坚石按60元/ m3包干计算,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采用爆破和机械开挖时,不分土石成份(包括卵石土)按15.8元/ m3包干计算开挖费用;如发生外运,以围墙为起运点,按2.5元/1000米以实际运输距离折算外运费用(包括上、下车费、出渣费和密闭运输费等)。(2) 如利用建筑垃圾和场内土石方作室内回填时,按规定计取回填夯实费用,但不得计取挖和运输费用;如不足由乙方采用借土回填,借土回填的挖、运输、回填按18元/m3包干计算,若需场外取土,以围墙为起运点,按2.5元/1000米以实际运输距离折算外运费用(包括上、下车费、出渣费和密闭运输费等)。(3) 其它“按实结算项目市场价格包干单价表”详本合同附件二。20.2 安装工程20.2.1 安装工程执行的定额及配套文件(1) 安装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但土石方开挖、检查井、阀门井等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 安装工程的取费标准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但安装工程发生的管道沟槽土石方开挖、检查井、阀门井等土建工程仍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四类工程基价直接费计费。(3) 乙方供应未计价材料的单价,均由甲方认质认价。20.2.2 安装工程“合同结算价”的确定(1) 本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造价统一按三类工程取费,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 下 浮 8 %,但劳动保险费、未计价材料、设备费不参与下浮,安装计价材料费不调整价差。(2) 安装工程的人工费按20.1.1.(4)条调整。(3) 随土建现浇发生的二次预埋盒,其中一次属技术措施费,不再套用定额计算其费用。(4) 截面35mm2的电力电缆头在实际施工时按热缩式电力电缆头制作安装。(5) 16mm2截面35mm2的动力电力电缆头,其费用均按干包式电缆头制安的相应定额执行。(3) 截面16mm2的动力电力电缆,不计电缆终端头。20.3 工程其它费用 以下费用除只计算税金外,均不现计取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参与下浮。20.3.1 总包费与配合费本工程中所有的分包与配合的工程内容(包括甲方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内容)的总包费与配合费按 5.00 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包干,此费用只计税金,此费用包括了经甲方分包的全部分包工程内容的总包与配合内容,乙方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现场协调管理、配合剔槽打眼,所有甲方分包工程修补嵌缝补缝(包括门窗框的后塞缝),向分包单位提供水平标高、轴线、交叉配合的控制条件、垂直运输、必要的临时场地的提供、提供水电接口、脚手架搭拆(但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确保安全),必要安全保卫和清洁卫生等,详本合同第7条“乙方职责”。上述配合费中已包含了外墙涂料的外脚手架使用费,若在合理工期内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外墙涂料脚手架,则扣除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20.3.2 本工程的非常规检测费按建筑面积1.20元/包干(包括检测所需的人工及材料等费用),此非常规检测包括了常规检测以外的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必须做的全部检测项目,如砼回弹、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空气检测、桩基动测、超声波检测、节能砖导热系数的检测、屋面保温、楼地面保温、电线电缆节能检测、竣工验收时的水质检测、乙方施工部分的消防材料抽检等,但不含门窗四性检测和外墙保温材料检测(由相应专业公司完成)。20.3.3 本合同工程内容的外墙和外门窗24小时淋水试验费用按建筑面积2元/包干使用(由甲方提出要求,并发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接书面通知并按淋水试验方案实施后才能计算此项费用),此价格包括了材料费、安装费、脚手架费、设备费、水费、拆除费、检验不合格的重复淋水试验费等除全部费用。20.3.4 乙方根据甲方(或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要求和数量,向甲方提供甲方(或监理单位)项目机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除办公设施),甲方按150元/计费,按实际提供建筑面积计算。20.3.5 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应计取的基础、安拆、进出场、基础拆除等费用:塔式起重机按2.0万元/台包干费计取,施工电梯按1.0万元/台包干费计取。不论实际使用设备类型和基础深度及建筑物高度与定额不同时不作调整,塔吊、施工电梯使用台数以甲方审定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实际安装的设备数量为准。20.3.6 竖向钢筋直径14mm(含14mm)22mm的接头采用电渣压力焊, 22mm的接头采用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接头均按定额规定的接头个数以 3元/个包干计算(不计其他任何费用,不参与上下浮),不再计算钢筋搭接长度。机械连接的接头单价按附表二相应单价执行。该部分竖向钢筋接头不再执行定额、综合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2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1.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1.1.1 本工程的无工程预付款。21.1.2 基础工程部分付款(1) 乙方按甲方、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要求,单栋工程基础以下工程(包括基础、地梁等)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下表支付进度款。(2) 整个工程的基础结算审核、审计完成后15日内,甲方将基础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的基础结算金额的97%(扣除已付进度款),余款(除3%质量保修金外)并入工程总结算中一并支付。21.1.3 根据工程进度,乙方按下表付款节点及申报方式每月25日进行申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当月不得申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甲方按下表的支付单价计算工程进度款,并于次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甲方审定的完成进度款向乙方支付。(一)融汇中学教学办公综合楼(含车库):付款节点申报方式计算基数支付单价(元/m2)主体结构结构封顶整栋建筑面积185 砌 体整层完成月完成建筑面积79 内墙抹灰整层完成月完成建筑面积24 内墙及天棚腻子、乳胶漆整层完成月完成建筑面积21 外墙抹灰(高层和小高层)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11 排水沟、集水坑及室外散水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9 屋面工程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13 外墙保温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5 给排水安装工程完成(给排水主管、阀门安装)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11 桥架、电线、电缆、灯具、设备安装工程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23 基础基础验收合格整栋建筑面积25 小计406(二)融汇中学后勤综合楼(宿舍、食堂、风雨操场):付款节点申报方式计算基数支付单价(元/m2)主体结构结构封顶整栋建筑面积184 砌 体整层完成月完成建筑面积102 内墙抹灰整层完成月完成建筑面积33 内墙及天棚腻子、乳胶漆整层完成月完成建筑面积29 外墙抹灰(高层和小高层)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11 排水沟、集水坑及室外散水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6 屋面工程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8 外墙保温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5 给排水安装工程完成(给排水主管、阀门安装)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24 桥架、电线、电缆、灯具、设备安装工程整栋完成整栋建筑面积23 基础基础验收合格后申报整栋建筑面积20 小计444(三)、凡上表未列出的室内装修、运动场及室外工程等按月实际完成量支付75%。上表说明:、未达到申报方式约定的整层或整栋完成的,当月不得申报,已申报的不再重复申报。、进度款的计量基础为对应的建筑面积,整层完成后申报的均以月为单位进行申报。、主体结构的支付节点按达到支付要求的当月支付60%,次月支付40%。、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签证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时,按签证金额的60%支付进度款,累计不足50万元时不予支付。21.1.4 施工图预算经甲乙双方审定后,双方对21.1.3条中节点支付单价按审定预算相对应的节点单价的75%进行调整,之前已支付进度款多退少补。21.1.5 工程完工后,所有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经甲方审核的预算造价的75%后,甲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达到75%时补足至75%。同时,所有签证均不支付进度款,其费用并入结算中支付。21.2 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比例的规定21.2.1 凡乙方所报送的工程进度不符合施工进度要求或支付条件的,均不予支付进度款;21.2.2 由于乙方发票开具不及时造成的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乙方自行负责。如本月发票未按时开具,原则上进度款不予支付,但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在支付当月进度款时暂扣除当月应付款额的10%,待下月补齐发票后随下月进度款一并支付;21.2.3 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施工配合、资料管理等不符合合同附件相关规定的,按附件相关规定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比例支付。21.3 每次进度款的支付均应当扣除违约金和罚款后支付。21.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其完成进度的工程质量必须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民工工资支付证明(经民工签字的民工工资支付表)。21.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签发“工程竣工日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甲方审核的合同预算价的 85% 。甲方在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时,乙方根据甲方审核的合同暂估结算金额(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开具全额发票。甲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暂估工程结算价,如甲方暂估工程结算价大于最终结算价,导致乙方多开具发票,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发票重开及退税事宜,否则,多开发票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按乙方实际缴税金额由甲方承担。21.6 工程余款的支付:工程结算在审计完成,并办清财务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7%,余3%质量保修金。21.7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算,甲方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返还给乙方。21.8 因甲方需要,乙方须全力配合融资。甲方以乙方融资额为限对乙方该债务进行担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进入工程结算。21.9 双方责任21.9.1 乙方自备合同金额30%以上的流动资金,以保证项目周转使用。21.9.2 乙方保证按本项资金支付条款收取工程进度款,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要求甲方支付其它任何款项,并不得以工程资金为由影响和拖延工期或停止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和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1.9.3 乙方保证按国家规定发放工人工资,因工人工资造成的责任和影响,均由乙方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应派专人负责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并保证将每个民工的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民工手上。乙方在申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如未能提交相应的上月民工工资支付证明,甲方将有权缓付工程款,直至乙方将应支付的民工工资支付为止,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1.9.4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支付收取其费用后,必须认真做好工程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否则,将由乙方承担其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1.9.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达到其支付条件后,方可支付;反之,则按其延误时间的2倍时间缓付工程进度款。21.8.6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办清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和“合同结算价”,其工程资金支付的延缓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提前支付其工程余款。21.9.7 乙方按以上条款收取进度款后,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若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九. 材料设备供应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分为甲方供应和乙方供应两种方式。22. 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22.1 本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为:钢材、商品砼、本合同范围内的电线电缆,但甲方保留对工程用其它用材料和设备进行甲供的权利。22.2 甲方供应材料的供应方式: 22.2.1 按体积(如立方米)、长度(如米)、重量(如吨)和面积(如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未计价材料,均以定额消耗量和预结算工程量的计算用量进行实物定量包干供应的方式进行供应。22.2.2 按个、只、套、组、台为计量单位安装工程的未计价材料和设备,甲方按工程本身的实际用量进行供应。22.2.3 甲方供应材料的交货地点均为施工现场交货。22.3 甲方供应材料的供应22.3.1 由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在开工后15天内提出分期供应总计划书,以明确各种供应材料的具体供应时间和数量的总体计划,并在每次供应前至少提前30天提出具体的分批详细供应计划表,报甲方审核后供应。22.3.2 分批详细供应计划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甲方按其审核批准的供应时间、数量和规格随工程进度供应至施工现场,甲方不予提前供应。22.3.3 乙方在提出甲供材料计划时,计划时间和实际需要时间之差至少不得少于30天,以使甲方具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生产。22.3.4 乙方必须有足够的仓储量,且必须有15天或15天以上使用材料的周转量,当其材料出现短缺时,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拖延工期和经济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负。22.3.5 甲方供应材料运至现场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的现场工程师、监理人员共同对甲方供应材料的进场数量及进场时间进行验收,并按三方约定供应协议办理材料款结算。乙方必须由专人每次在收料单上签字并纳入财务记帐管理。22.3.6 小批量钢材 (5吨以下)的规格品种的调剂串换由乙方调剂串换,不另计算费用。22.4 甲方供应材料的超供(1) 甲方供应的材料实物,乙方按结算工程量向甲方领用,领用量超过结算用量时,即出现超供。超过5%(含)以内部分按甲方实际采购的最高价通过扣款方式退还甲方;超过5%以上部分按甲方实际采购的最高价加20%管理费通过扣款方式退还甲方。(2) 超供部份的材料价款(包括加收的管理费)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出,退还甲方,且不能以实物抵扣。22.5 甲方供应材料的欠供(1) 甲方供应的材料实物,乙方按结算工程量向甲方领用,领用量未超过结算用量时,即出现欠供。(2) 欠供部分的材料费用,甲方以实际欠供量和最后一次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单价在工程结算时按50%计取给乙方。22.6 由甲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必须及时进行收货和验货,并按要求进行检验。同时,乙方应承担超出定额规定损耗量以外部分的材料费用。22.7 甲供材管理按照甲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23. 乙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23.1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除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外,均由乙方采购供应。23.2 乙方供应材料的要求:23.2.1 水泥品牌(厂家):重庆拉法基、重庆富皇水泥、重庆中梁山水泥、腾辉特种水泥、地维水泥、重庆白水泥厂(飞雪牌)、重庆小南海水泥;23.2.2 本工程的基础垫层、散水、桩护壁、构造柱、地面垫层(但不含车库地面垫层)、压顶、过梁及零星构件(体积在0.3立方米及以内的)采用自拌砼,其它部分采用商品砼。23.2.3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下:(1) 工程使用的外墙面砖、石材、地砖、隔音材料等;(2) 安装工程的重要材料设备,如配电箱(柜)、电缆、电线、桥架、开关、水泵等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23.2.4 乙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在本合同中无要求的,应由甲方确认材料的质量和品牌后,乙方才能采购和使用。23.3 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均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认价,乙方应在甲方下发的材料选用通知(甲方确定供应商、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规定的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23.3.1 甲方认质认价通知下达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迟迟不能订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此类任何费用。23.3.2 在甲方认质认价通知中,若甲方已推荐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乙方须从中选择合格产品。若因质量或其它原因该材料设备达不到要求,须书面报告甲方,否则视为乙方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3.4 乙方供应的材料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和检查。23.5 无论甲方供应的材料或乙方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乙方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规程、规定取样进行试验及检测。23.6 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3.7 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3.8 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3.9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3.10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甲方明确了材料要求的,乙方必须按甲方明确的要求供应至现场,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改,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的同意及是否重新核价等。24. 工程材料的认质认价24.1 凡由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的认价均为“现款现货”交易方式确定的工地价格,由乙方根据核定的材料供应商和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等情况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乙方已充分考虑由于付款方式不同产生的额外费用,乙方不得以付款方式不同为理由,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费用。24.2 需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由乙方提前40天提出准确的需用计划,如十月份需用,八月22日应提出需用计划,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采购时间。乙方获得施工图后7天内提出后续两个月的备料计划,基础施工图设计交底后5天内,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20天内乙方提出材料设备项目总计划,如需对上月提出的材料设备计划进行调整或再次提出零星计划,需在本月的3日前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材料设备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均由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前报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分别于每月的25日、5日前审核完成并报甲方,每种计划分别一式六份。 乙方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乙方应进行认真复核,乙方在提出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后,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乙方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每超出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乙方的当月进度付款金额中扣除。如因乙方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4.3 材料价格的核价程序:(1) 乙方将需核定材料价格的材料向甲方项目部报送书面“材料核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规格、品种、材质及加工要求、使用部位等说明,必要时还应附上图纸说明;(2) 项目部在收到材料核价表后,应对核价表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核实,未说明清楚的,应进行补充说明,并签字后送采购部进行价格核定。24.4 在材料需明确或填写清楚的情况下,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零星材料的核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宗材料的核价。24.5 凡因乙方对清单项目或材料需用不明确或填写不清楚的,甲方在价格核定完成后,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和核价时间的延误责任(包括引发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4.6 认质认价材料的订货与结算约定(1) 乙方收到甲方材料选用通知单后三日内与供应商联系订货,以确保工程进度,采购后持推荐的供应商的送货单(加盖供应商鲜章)并经甲方采购管理部相应的材料工程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结算时该部分不予以办理;(2) 甲方确定材料单价后,严禁乙方向供货单位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等;(3) 如乙方与该供货方签订了供货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款项的,甲方有权力与义务向该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并在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相应材料费,并加收20%的管理费;(4) 在甲方的材料选用通知下发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迟迟不能订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甲方不予承担。十. 设计变更与签证25. 设计变更与技术核定25.1 “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图内容的尺寸、标高、基线、位置、做法、要求等标注完全无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进行修改和更正的工程内容。标注错误和遗漏或不完全,是指根据规范和标准要求,或施工图前后表达及功能要求的标注有错误和遗漏及不完全等。甲方如果改变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和标准、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和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等,则不属于设计变更。25.2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25.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4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 工程签证26.1 工程签证资料26.1.1 本工程的签证资料分为“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收方”签证、“工期顺延”签证和“其它事宜”签证四个部分的签证资料。26.1.2 “设计变更”的定义详本合同第25条。26.1.3 “工程量收方”指根据合同约定,未包括在风险包干范围内,在施工后需确认其实际施工尺寸或工程量的工程收方,如基础施工深度。26.1.4 “工期顺延”是指按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可顺延工期情况,由甲方确定后对工程工期的顺延时间签证。26.1.5 “其它事宜”指工程发生签证记工和借用工及需甲方确定材料价格的签证。26.2 签证资料的内容要求26.2.1 “设计变更”签证必须反映的内容(1) 原施工图设计内容;(2) 设计变更的原因;(3) 设计变更的内容,应详细反映具体做法,必要时附图说表达;(4) 是否应调整费用和调整费用的计算办法;(5) 材料供应关系。26.2.2 “工程量收方”签证内容(1) 工程量收方项目的名称和收方部位;(2) 实际收方的各种详细尺寸;(3) 收方的依据和实际收方时间;(4) 费用的计算办法。26.2.3 “工期顺延”签证内容(1) 签证的依据(工期顺延原因);(2) 顺延时间的计算及顺延原因对总工期的影响时间;(3) 最终确定的工期顺延时间。26.2.4 “其它事宜”的签证内容(1) 签证的依据;(2) 应计算费用包括的内容;(3) 费用的计算和费用的支付。26.3 签证资料的办理26.3.1 签证资料的办理程序(1) “设计变更” 的办理程序:由甲方或设计单位出据资料并签字后,送监理单位和乙方签收并实施;(2) “技术核定”、“工程量收方”“工期顺延”和“其它事宜” 的办理程序:由乙方出据资料,送甲方和监理审核签字确认后,再送乙方签字确认。26.3.2 签证资料的签证人员(1) 甲方签字人员为签证资料经办人、合同确定的现场代表、项目成本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不涉及费用或不顺延工期的资料除外);(2) 监理单位的签证人员为签证资料经办人和项目总监;(3) 乙方签证人员为签证资料的经办人和项目经理。26.3.3 办理签证资料的时间规定(1) 乙方在完成变更内容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签证资料,逾期不予办理。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签证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2) 签证资料需作修改时,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时间。(3) 甲方人员应及时办理签证资料的审批和签章手续,若乙方使签证资料拖延到乙方施工工程内容完工后才办理,甲方将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6.3.4 签证资料的份数为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甲方项目管理部存档,一份由成本部存档,一份由乙方归档,一份由监理单位归档。26.4 各种签证资料必须按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的签证人员全部签字完毕,且签证内容完整、正确,并甲方盖章和归档,否则,视为无效的签证资料。26.5 特别强调:26.5.1 甲方只对有效的“签证资料”按本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其相关费用的结算。26.5.2 无效的“签证资料”,则甲方不予办理其相关费用的结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一. 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27. 竣工验收与移交27.1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于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各 肆 份,并向甲方提供经监理单位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27.2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在完工后,或竣工验收时,甲方要求提前使用,不视为验收通过,只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经各职能部门全部验收合格之后,才是竣工验收通过。27.3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27.3.1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的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27.3.2 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的主管工程师和乙方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27.3.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单位工程有分包施工时,总包单位必须组织分包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必须将有关竣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27.3.4 乙方提交验收报告前,应对厨房、厕所、屋面、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作关水检验,经检验无渗漏方可提交验收报告。27.3.5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全部费用。27.3.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验收备案)后向购房业主交房前,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组织对影响建筑功能、观感和用户满意度的工程质量项目共同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批准的时间为本工程的竣工时间。27.4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将工程实物在15天内无条件向甲方指定单位(物业公司)进行移交,移交后无条件撤场,其它事宜一概与此无关;如不移交,则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27条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在工程实物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整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7.5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在向甲方指定单位移交前,乙方应作好其承包工程内容的成品保管与维护工作,并承担其相应费用。27.6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竣工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在移交手续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需向档案馆交纳的费用(竣工图的扫描费用由乙方承担)。28. 工程预算与竣工结算28.1 主体工程预算时间安排:乙方在收到完整的土建或安装工程施工图后90日内向甲方提交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附预算包括的详细工程内容说明),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算,则甲方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在收到施工图预算书后60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核,审核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施工图预算包干价审核完成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审计(二审)。经审核和审计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乙方承包范围的预算包干价(但不包括基础结算价),竣工结算时对包干价中的阶段性认价材料价格、范围不一致及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进行增减调整。 施工图预算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编制,其合同约定的认质认价材料以暂定价方式计入预算中。基础工程根据现场基础收方记录,隐蔽验收资料和基础竣工图,深度按实际,断面按设计和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28.2 工程“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开始办理(但基础工程结算是在基础工程竣工并经设计、地勘、质监、监理和甲方共同验收合格30日内将结算书报送甲方),并在本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提交后 7日内,自行与甲方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乙方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乙方的方式进行结算。28.3 本工程的合同结算总价款=基础结算价+施工图预算包干价+变更结算+调整价+包干部分。(1) 预算包干价、调整价、基础结算价和工程其它费用均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2) 工程结算审计:若甲方采取楼栋抽查审计方式,乙方认可其抽审结果,并对未抽审的楼栋结算作相同比率的调整。28.4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办理,由甲方成本部负责审核,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负责审计。甲方的审核和审计均采用审减不审增的原则,如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有漏算、少算以及由于定额套用错误等引起价款减少的,甲方均不予调整增加,该部分价款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8.5 “合同结算价”的办理28.5.1 “合同结算价”办理的条件(1) “合同总价”包括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2) 甲方向乙方增加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3) 甲方与乙方对“有效结算资料”已进行确认。28.5.2 在“合同结算价”的办理前,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先核对完有效的结算资料,并进行确认后方可进行。28.5.3 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包括:工程签证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数量清单(如有时)。28.5.4 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1) 有效的“工程签证资料”按本合同第26条进行确定;(2) “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数量清单”由甲方财务、项目部、监理和材料供应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有效。28.5.5 有效工程结算资料的确认时间(1) 有效“工程签证资料”的确认时间按本合同第26条进行确定。(2) 甲方供应材料供应完毕后或乙方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后15天内,甲方和乙方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数量清单进行汇总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资料有效。(3) 工程竣工图由乙方在完工后 3 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核对,并在申请工程初验前 10 天内向甲方提交,甲方对竣工图进行核对,并在工程初验完成后 10天内确认完毕。(4)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以上所有的有效工程结算资料,并在提交后10天内,派专人与甲方进行核对和确认。28.5.6 有效工程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毕,然后再提交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单位在60天内审计完成并确定其“合同结算价”。说明:如甲方认为需要对第一次审计确定的“合同结算价”进行再次审计时,审计单位应当在30天内审计完成,乙方同意甲方的再次审计,并认可其审计结果。(1) 甲方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约定的审核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约定时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乙方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结算依据的认可。(2) “工程结算书”审核完成后,由乙方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甲方的相关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字后,报甲方委托的有关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程结算审计:若甲方采取楼栋抽查审计方式,乙方认可其抽审结果,并对未抽审的楼栋结算作相同比率的调整。(3) 如乙方对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甲方的审核或审计结果后7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与乙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交乙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的争议条款约定进处理;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审核或审计结果后7日内不盖章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可以按此进行结算。(4) 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产生争议的,按不利于乙方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解释和结算,如需举证的,由乙方负责举证,乙方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的,视为乙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按甲方的意见进行结算。28.5.7 “合同结算价”办理中的责任(1) 乙方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甲方对不真实、不完整、无效的工程结算资料不予确认,由此产生的结算办理延误和工程余款支付延误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 因乙方未按以上规定办理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由此造成“合同结算价”的办理延误,甲方按其延误时间的2倍时间延缓办理,并缓付工程余款。(3) 因甲方未按以上规定办理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由此造成“合同结算价”的办理延误,甲方在结算未办理完毕前,可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余款,其具体数额由甲方确定(此款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同时,甲方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乙方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乙方支付利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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