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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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工作制度1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1.1总体要求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和特点,统筹进行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来自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本制度适用于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1.2队伍组成(1)区卫计局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备案、管理,监督卫生应急队员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2)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区卫计局在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3)队员遴选条件: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4)队员的遴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区卫计局审定、备案。(5)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依托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紧急医学救援,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等卫生应急队伍。要求一般应急队员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各类队伍人员组成如下:紧急医学救援类队伍。由内科、外科、儿科、急诊、重症监护、流行病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技人员组成。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由传染病学、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队伍。由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1.3队伍职责(1)区卫计局职责: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统筹区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负责监管装备的运行维护、管理。(2)应急单位及队员职责:单位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一切待遇。应急队员服从区卫计局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向区卫计局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承担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1.4队伍管理(1)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卫计局,经核准终止,及时补充并备案。(2)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卫计局,以保证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3)需调遣队伍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时,由区卫计局应急办发出调用令,被调遣的卫生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4)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5)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现场处置任务需撤离现场的,由队长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报告派遣单位,经批准后有序撤离。执行任务的卫生应急队队长负责在撤离现场后三日内, 向派遣单位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6)区卫计局统筹制订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1.5装备管理(1)参照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配置应急队伍的装备,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应符合统一标准。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装备采购,队伍装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2)各单位做好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3)各单位应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1.6奖励与处罚对现场工作表现突出的卫生应急队伍、队员,由区卫计局予以嘉奖和表彰。卫生应急队员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区卫计局审核确认,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2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制度2.1队伍组成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是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下,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的应急队伍。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心理学等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职称或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临床救治丰富工作经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同意,单位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遴选,建立辖区内的卫生应急专家库。2.2工作任务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教和应急技能的培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2.3相关制度(1) 紧急例会制。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趋势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紧急召集相关专业专家(一般情况下通过单位通知专家,紧急情况下直接通知专家)研究、分析事件的级别、预警级别、处理措施和终止等事宜。 (2)定期例会制。每半年召开1次专家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3)事件评审制。每年年底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对典型案例进行评审,找出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提高处理能力的措施。(4)现场工作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将根据事件处理需要,紧急召集相关专业专家成员,深入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与技术指导等。2.4队伍管理(1)卫生应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卫计局,经核准终止,并及时补充、备案。(2)卫生应急专家组成员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3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管理制度(1)参照原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根据卫生应急队伍职能,结合我区卫生应急实际情况,制订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2)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储备本单位装备,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类装备,药品器材等)。(3)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卫生应急装备,各单位做好装备的仓库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情况。(4)卫生应急装备的管理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及保管人员负责。(5)应急队伍负责卫生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处置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人员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4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4.1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4.2物资采购制度(1)应加强应急采购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储存定额,在保证应急活动正常需要条件下,尽量节约资金占用;做好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2)明确卫生应急采购的范围、原则。(3)按照卫生应急采购的五项原则去做:即卫生应急采购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加强监管;严控价格,就近采购。4.3验收制度(1)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入库制度。(2)各种物资入库时应仔细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做到应急物资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产地、规格、型号、参数、批号(出厂日期)“八核对”。4.4安全、保管制度(1)根据“安全第一、严格管理、存放有序、调度及时、满足急需”的原则,对医疗药品、消杀物品、防护用品、消杀器械、检验检测试剂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协调、分类管理。(2)做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库房安全和防火防盗工作,做到电器线路安全、防盗设备完好无损,防止各种事故发生。(3)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检查,经常性做好应急储备物资库房的卫生清洁工作,做到库房整洁、通风,物资存放整齐有序,保证应急储备物资不发生霉变、受潮、变质和损坏。(4)仓库保管员要做到工作时间在岗,下班后保持通讯通畅,应急状态随叫随到,确保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及时、快捷,不发生差错。4.5领用制度(1)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出库制度,储备物资需领用时,应填写“储备物资领用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发放。(2)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放应急储备物资。4.6补充、更新制度(1)对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实施全程监管。(2)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耗损状况及疾病预防控制和救治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调整、补充、更新和维护保养计划,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经费预算。(3)保证应急物资足量储备、满足疫情应急处置和紧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5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1)区卫计局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的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与演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3)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培训结束后,开展培训评估与总结,评估报告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结果、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4)区卫计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培训演练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并纳入绩效考核。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制度(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3)建立监测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受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制度(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3)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1)督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计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7.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1)区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问、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7.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1)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区卫计局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站)等业务机构。(2)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区卫计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3)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4)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病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运(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5)区卫计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依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7.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1)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等。(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报告包括初步报告、进程报告及总结报告等形式。7.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流行病学、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4)撰写现场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指挥部。7.5调查取证制度(1)督促区卫生监督所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5)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6)区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7)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8)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9)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卫计委信息发布和通报的情况,具体承担: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1)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8.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卫计局应及时向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向毗邻事件所在地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具体发布时间,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9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9.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1)成立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2)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宣传策略;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促进工作。(3)通过督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4)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9.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1)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意见。(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心理干预措施。通过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3)促进公众灾后心理健康重建。10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10.1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制度(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相应的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10.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计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转归预测等。(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11卫生应急值班工作制度11.1值班机构全系统的卫生应急值班工作由区卫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1)负责全系统应急值班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值守工作的检查、指导。(2)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报告、协调联络和非工作时间传真收发、通知会议等工作。(3)负责完成区卫计局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11.2工作机制(1)工作日由区卫计局应急办负责值守;节假日期间实行局领导带班,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值守。(2)区卫计局带班领导负责检查值班人员值守情况,协调处置值班期间的紧急事件。带班领导应加强与值守人员的联系,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带班职责的,应及时提出,由局办公室协调其他领导带班。(3)值班人员具体负责接收(听)、传达和处理值班电话、紧急公文,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紧急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单位带班领导下达处置指令。11.3处置程序(1)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电话、传真,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报区卫计局应急办主任,由其报告局分管领导。(2)下属各部门或公众反映的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暴发等事件,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报区卫计局应急办主任,由应急办主任报告分管领导后组织区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卫计委报告。(3)下属各部门或公众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人员伤亡需要医学救援的事件信息,由值守人员做好记录,报区卫计局应急办主任,由应急办主任汇报分管领导后,通知医政科教科负责人,由医政科教科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后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卫计委报告。11.4值班记录(1)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期间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规范、详实地记录在应急值班记录本上。所记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晰、详略得当、表述准确。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报告情况、局领导下达的指令、相关部门到达现场情况及处置过程等。(2)值班记录应要素齐全,包含时间、地点、事由、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基本内容。处置措施和领导批示应换行记录,每条记录之间应空出一行。(3)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疫情、医疗纠纷以及对维护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重要紧急事件和重要社会动态信息,值班人员规范记录后,应第一时间报带班领导草拟值班要情,送局相关领导。(4)值班记录本由局应急办专人管理,每年年底装订归档备查。11.5交接班(1)交接班时间:上午9:00时(含节假日)(2)交接班内容:已办结事项;未办结事项(应注明办理程度);未办事项;值班期内发生和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交班由值班人员在值班记录本上书面交接,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3)带班领导或其他局领导就值守工作和值守信息做出的指示、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关注的问题,都要详细记录,并纳入交接班内容,确保下一轮值班人员知晓。11.6值班要求(1)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在带班和值班期间应按规定做好值守工作、不得玩忽职守。若有贻误,追究责任。(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并做到语言文明,态度谦逊。(3)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相关工作,包括重要事项及未完成事项交代等。(4)值班人员对经手处理的重要文件、传真件、信函和电话记录等资料,要妥善保管,属保密事项的,不得对外泄露。11.7附则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卫生应急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明确值守人员和值守电话,做好值班安排,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二)岗位职责1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职责(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参加相应事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组的工作。(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4)组织落实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预防控制措施。(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6)组织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邻近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7)根据国家卫计委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内新发现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8)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9)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等。2区卫计局卫生应急工作机构职责(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事项。(2)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3)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4)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评估。(5)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实施;按照同级政府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6)组织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重要技术方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7)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时分析并预警。(8)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9)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10)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11)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5)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7)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8)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4各相关科室职责(1)区卫计局与卫生应急相关的其他业务科室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医政科教、综合监督、办公室、爱卫办等,其主要负责人参与本部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工作。(2)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3)参与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4)参与组织卫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5)参与卫生应急队伍建设。(6)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等卫生应急业务技术机构卫生应急准备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7)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8)根据实际需要,在部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与卫生应急有关的各项工作任务。5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职责(1)区卫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应急专家库,组建卫生应急各类专业队伍。(2)在区卫计局及其领导组织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专业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3)参加区卫计局统一组织的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4)加强学习,关注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和方法的最新进展,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5)根据安排,承担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卫生应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6)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7)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促进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工作制度1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区疾控中心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3)建立应急专业队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4)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5)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6)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的制(修)订、队伍装备采购等方面,并按计划组织实施。(7)针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订疾控中心调查、处置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技术方案。(8)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9)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10)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2应急队伍管理制度(1)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型,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2)健全应急队伍成员库,建立基本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3)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及时进行调整。(4)每年开展专题应急培训与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3应急队伍装备制度(1)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定本级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2)各专业小组根据耗损和需求上报本年度装备采购申请,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成装备采购年度计划,按有关程序采购。(3)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4)凡属于个人生活用品的装备由队员自行保管,必须做到在使用期间能正常使用。其它装备由单位统一由专人保管。(5)专业人员要熟悉使用各类装备的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专人维护保养后入库。(6)在应急工作中所耗损的物品要及时上报随时采购补充入库。(7)对装备的物品应有专人定期维护和保养。4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根据各类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的需要,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应急物资配置方案”。(2)每年底由物资保管员清点储备物资,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物品,做好“储备物资清单”的登记工作。(3)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储备物资清单”编制当年采购计划,上报有关部门购置。(4)对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病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实行分类管理,按保存条件分别存放。(5)储备物资需领用时,应填写“储备物资领用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发放。(6)储备物资被领用后,应按照“应急物资配置方案”的数量及时采购补充。5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制度(1)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以提高专业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2)每年要开展辖区应急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3)培训对象为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和基层医疗单位应急处置的防保人员。(4)根据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或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讨论、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5)根据培训对象专业特征与技术水平,确定培训内容并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和处理流程等。(6)培训实行考试和评估制度。用问卷、集体座谈、抽查随访等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以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培训结束时撰写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考试、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7)培训结束后要整理培训资料并进行档案管理。6卫生应急演练工作制度(1)定期开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演练,并不断地完善预案和方案。(2)开展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演练需求调查与分析,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演练计划,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3)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技术方案,内容应包括:演练目的、组织、参加人员、演练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4)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认真做好演练前的准备工作,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准备、部门配合、媒体沟通等。(5)实行演练现场评估制度。对演练过程要进行现场点评,确保演练达到设计要求。在演练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和现场评讲等形式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完成演练评估报告。(6)使用的物资在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入库,不足部分要及时补充。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3)及时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受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4)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5)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6)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开展科学处置。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络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3)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直报用户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密码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4)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5)报告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6)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和结案网络报告。(7)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的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8)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及时订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9)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卫计局上报。(10)每年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区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12)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制度(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2)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等专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3)现场调查与处置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组成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4)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制定的方案或计划,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并针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因素,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或控制措施。(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过程评估与最终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措施。(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及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总结。(7)及时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8)现场工作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10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1)定期分析卫生应急工作的现状与趋势,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2)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3)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对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4)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及时沟通信息。(5)通过督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6)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心理干预措施。(7)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促进灾后公众健康心理的重建。(二)岗位职责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职责(1)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2)建立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立上下联系制度和沟通制度。(3)组织制定专业范围内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4)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5)组织开展专题的卫生应急演练,并积极参加多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6)依法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落实预防控制措施。(7)组织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与趋势预测,并报告区卫计局。(8)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9)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卫生应急工作任务。2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职责(1)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2)制定卫生应急装备与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健全应急装备与物资管理制度。(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演练。(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基层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随时追踪事件进展及处理工作动态,及时完成总结呈报相关部门。(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和预警,及时上报主管部门。(6)制订督导、评估计划,对下级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3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1)卫生应急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急性传染病防制、免疫规划、食源性疾病防制、环境相关疾病防制、放射防护、职业危害控制、检验检测等专业科室。(2)拟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环境和放射污染等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3)开展监测工作,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进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预测。(4)在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做出响应,开展现场流行病调查,提出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5)按规范进行现场采样,并做好个人防护。(6)开展应急标本检测,同时确保检测人员、标本和环境的生物安全。(7)掌握国内外应急与控制研究进展,建立或引进疾病控制和检测的新技术、新方法。4相关保障部门负责人的职责(1)卫生应急相关保障部门包括后勤、人事和财务等部门。(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物资计划,积极做好各类应急物资、药品和试剂的储备,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证物资、药品、试剂的及时供应。(4)保证车辆的及时调度,每天必须保证有一辆车随时待命。(5)负责应急检测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6)积极开展人才引进,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各类技术人才。(7)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工作预算,予以安排足够的经费,并留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急需。5网络直报人自职责(1)依法进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网络报告和管理。应急状态下网络直报人员根据需要随时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2)网络直报人员收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后,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问内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3)区疾控中心的网络直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内容进行审核和订正。(4)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动态监控,及时识别传染病暴发苗头。(5)定期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按上级或领导要求完成专题分析报告。(6)根据要求按时对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编码、地区编码等基础信息进行维护。(7)认真接受上级的培训,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8)根据需要随时对辖区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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