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要点-行政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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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一、总 则 1为实现高等学校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要点。 2教学工作的地位。高等学校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各种类型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都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的重要的地位。 3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4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育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5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从事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要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6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高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7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学校要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要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并随着收费制度的改革,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8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要改革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二、教学计划管理 9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委宏观指导下,由各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10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学校的培养特色。 11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12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13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系(院)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14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教务处或系(院)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称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三、教学运行管理 15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系(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16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大纲可参照国家教委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定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系(院)、校相继认定,批准执行;也可参照国家教委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17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系(院)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 (四)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18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时间。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应尽可能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19科学研究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活动,要纳入校、系(院)、基层教学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20日常教学管理。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21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学校应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大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22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分别制订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办法。要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23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24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系(院)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 四、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25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26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观点,知识、能力和素质结合发展的观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27搞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三)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资料,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电化教育、仪器设备、体育场馆、多功能教室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28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可以通过抽查学生作业、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考试成绩和试卷、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未检查等。 29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系(院)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30教学工作评价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校、系(院)可成立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也可赋予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以相应的职责。 31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32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33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查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 五、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34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35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相同的专业应尽可能合并,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及边缘学科及专业;发挥本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意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专业设置要依据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36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优秀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37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要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做好教材的预订、发行管理工作,要制订预订工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发行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教师购书,防止教材的积压、浪费。 3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重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39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良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系(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作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40.教学队伍建设。通过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校、系、教研室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以在职为主;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41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六、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42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43建立校、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4健全校、系(院)教学管理机构。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一般包括校、系(院)两级: (一)校级教学管理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处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等委员会,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在系(院)级教学管理机构中,由系主任(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系(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系(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系(院)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系(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本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系(院)可设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在教学系主任(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45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学科组)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作为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教研室(学科组)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46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以便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七、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47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48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上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应做到: (一)坚待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订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49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要面向21世纪,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摘要 高校中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效率。但我国的高校在内部管理上沿袭了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发展。其应对的策略是: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高校行政管理观念,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人员能力素养,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营造和谐的校园人文氛围,调动教师的自我激励潜能管理。 一、前言 高校从本质上讲有三要素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高校的行政管理,是高校为了实现学校教育工作的目标,依靠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效的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是大学实现其教学、科研两大社会功能的基础。 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三大关系中: 1. 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即掌握学校行政管理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与从事学术工作的教师、专家以及学生之间的关系; 2. 功能与部门的关系,即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与其功能之间的关系; 3. 人员结构与管理创新的关系,即优化行政管理人员的结构与进行行政管理创新的关系。随着国家高校教育的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高校作为教育知识创新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化建设的培养基地和示范性窗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成为发展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高校施行广泛的行政化 目前,一般高校在整个管理制度中都按照行政原则,依照政府管理部门制度建立的。行政人员群体过于庞大,学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身份复杂。高校行政系统人员也仿效政府机关,对人员的考核、提拔、任用等要求严格,程序大体上相同,而且不同行政岗位人员的权利、待遇方面相差很大。因此,有较多的行政管理人员感觉上是有一半官职在身,满足了自己的温饱待遇,从而轻视了自己在学术上的责任。 2. 能力高就中用,轻就培训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多数因为基层业务能力强而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做行政管理的工作。另一方面,许多高校十分重视教学、科研人员的引进,认为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体,认为教不了书、搞不了科研的人才可以去搞管理。因此,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岗位,各自的专业也不尽相同,大体都没有接受过整体的管理学、教育学的专业培训。每天穿梭在忙碌的事物性工作中,时间一长,他们也只是凭借着有限的经验来管理。甚至还有师傅带徒弟,“传、帮、带”的形式。缺乏运用新方法去思考和管理的能力,因此他们的行政管理水平也没有能达到高校建设发展的需求。 3.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业务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高校的管理者多是从教师或者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从留校任教人员中选拔,从社会应届毕业生中考试选拔。在他们当中大多数没有行政管理经历,没有接收过关于行政管理、行政教育的整体专业培训,加上管理工作上所具有的服务性、事务性、琐碎性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致使他们很难开展行政管理系统知识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在认识上,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把管理工作当作是一般的事务来处理,没有形成对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对管理工作和干部都缺乏应有的关注,认为管理工作“人人都能做,人人都会做”。 4. 机构膨胀,人员臃肿,部门间缺乏密切配合 高校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基本按照政府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的编制建立起来的。机构在行政分工中越设越多,功能越分越细,编制内人员和辅助人员也就随之增加。行政管理分工部门多、人员多,部门、人员虽然各司其职,但相互之间缺乏密切配合,由此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中部门间的办事效率低下。外来人员或高校内的教师、学生往往得跑遍各个部门才能完成一项工作。因而,一旦出现问题,推诿和扯皮现象就时有发生。 5. 行政权利挤占学术权利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泛化导致学术权力缩减,进而形成了学术权利日渐服务于行政权力的局面。一线教师的业务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是学术专家的合理意见无法有效地被采纳,“官本位”而不是教学、科研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 三、行政管理问题的对策 1. 精简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实现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由于长时间以来的历史原因,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过多。从现代组织高效运行的角度分析,现代的高校并不应该有如此庞大的人员设置。高等院校本来应该是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的组织机构,所以在一些高等院校中,行政人员的数量远远高于教师人员的数量,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多余的人员对于高校经济开支来说成为了沉重负担。从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的角度来分析,高校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大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裁减。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力求实现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坚决避免一岗多人的不合理现象。 2. 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能力素养,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 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素养分为三部分:政治思想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创新素质。政治思想素质主要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思想作风,这是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最基本的素质,也是搞好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专业文化素质是做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主要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的行政管理,其服务和管理对象主要是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管理水平以及精通某些学科的专业知识。创新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灵魂,行政管理人员要有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为人先,不断开拓,勇于进取,善于在工作中打破条条框框,积极探索新思路,不断探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3.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改善、改进人才选拔机制 优化行政管理队伍的结构,尽快提高懂得法律、政治、哲学、经济、管理等各种知识的人员比重,积极推进社会公开考试和招聘,把那些德才兼备、具有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吸收到管理行列中来,保证高校管理后继有人。 打破终身制和单一制度,建立根据实际能力的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多元型测评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人员绩效评价体系,注重行政人员的潜能开发。 进一步强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责任和效率意识,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升,牢固树立起“管理即服务”的思想,注重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做到“优质服务,高效管理,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制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科学确立管理目标,重视自身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 创建积极的人际交往模式 人际关系是社会、组织和各种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它又无时无刻不对社会、组织和群体发生着影响。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只有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使高校人本管理的理念、方法、原则贯彻到管理的实践中去,取得良好的实效。 5. 营造和谐的校园人文氛围 高校管理者要为教职工的知识、才能、经验的充分发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会;为教职工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设施、场所、交通、通讯等,使他们在“没有不满意”的心态下工作,发挥其才能;创造良好的精神环境,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关心、信任、尊重教职工,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支持,形成良好的激励气氛。 6. 调动教师的自我激励潜能管理 高校人本管理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而以人为中心,就要了解广大师生员工的心理,关心他们的需求,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激发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要关心师生员工的疾苦,满足他们正当合理的需求,使他们对学校产生归属感。中国高校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必然要与世界接轨,并且随着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制不断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对外开放和交流程度的不断加大,高校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开展以教育质量管理改革为中心,更新管理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找准管理定位已成为必然。 四、结言 高校行政管理是一项具体而细致的工作,在高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着保障、协调、参谋、激励等重要作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牢牢树立为教师、为学生、为事业服务的观念,一定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创新意识,增强服务功能,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优质与高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服务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伟大事业。高等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土、硕士和博土。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 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 量办学的规定确定。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 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 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 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 定的有关事项。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 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 项。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 益。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 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 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 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二)组织进行全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审批高等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编制国家统一调配的毕业生年度分配方案。(三)制订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设置标准。制订高等学校的基本专业目录与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审批专业设置。(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劳动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定额标准的原则;对中央一级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教育和科学研究经费、专项费用、外汇和统配物资设备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导性建议;掌管用于调节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管理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工作。(五)制订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六)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规划、组织教材编审。组织检查、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七)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培养研究生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工作。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八)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配合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社会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及校际合作。(九)指导和管理到国外高等学校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以及对外智力援助的工作,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十)组织为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情报、人才需求信息和考试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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