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命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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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 任 命 人 员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试 题姓 名 得 分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写 在括 号 中 , 每 题 1 分 , 共 60 题 。 )1、 宪 法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奋 斗 的 成 果 , 规 定 了 国 家 的根 本 制 度 和 根 本 任 务 ,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 具 有 ( )。A、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B、 法 律 效 力C、 与 普 通 法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D、 政 策 效 力2、 下 列 选 项 中 ,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宪 法 所 规 定 的 公 民 的 文 化 权 利 ? ( )A、 科 学 研 究 自 由 B、 出 版 自 由C、 文 艺 创 作 自 由 D、 欣 赏 自 由 3、 根 据 宪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中 同 时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的是 ( ) 。A、 受 教 育 权 B、 救 济 权C、 监 督 权 D、 选 举 权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年 龄 要 求 是 ( ) 。A、 年 满 十 四 周 岁 B、 年 满 十 六 周 岁C、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D、 年 满 二 十 周 岁5、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行 使 宪 法 解 释 权 的 机 关 是 ( ) 。A、 全 国 人 大 B、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C、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D、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6、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性 质 是 ( ) 。 A、 基 层 政 权 组 织 B、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C、 基 层 人 民 团 体 D、 地 方 自 治 组 织7、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同 级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 ) 。A、 执 行 机 关 B、 常 设 机 关C、 办 事 机 关 D、 裁 判 机 关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 2 A、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B、 各 级 人 民 政 府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D、 法 院 与 检 察 院9、 国 家 为 提 高 管 理 效 能 和 科 学 化 水 平 , 对 公 务 员 实 行 ( ) 。A、 分 类 管 理 B、 等 级 管 理C、 层 次 管 理 D、 级 别 管 理10、 对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全 面 考 核 公 务 员 的 德 、 能 、 勤 、绩 、 廉 , 重 点 考 核 ( ) 。A、 思 想 品 德 B、 工 作 能 力C、 工 作 实 绩 D、 勤 奋 敬 业11、 公 务 员 职 务 实 行 ( ) 。 A、 选 任 制 和 委 任 制 B、 委 任 制 和 任 期 制C、 任 期 制 和 选 任 制 D、 任 期 制12、 公 务 员 执 行 公 务 时 , 认 为 上 级 的 决 定 或 者 命 令 有 错 误 的 , 可 以 向 上级 提 出 改 正 或 者 撤 销 该 决 定 或 者 命 令 的 意 见 ; 上 级 不 改 变 该 决 定 或 者 命 令 ,或 者 要 求 立 即 执 行 的 , 公 务 员 应 如 何 处 理 ? ( )A、 应 当 执 行 该 决 定 或 者 命 令 B、 不 应 当 执 行 该 决 定 或 者 命 令C、 应 当 向 更 高 一 级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D、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13、 公 务 员 受 记 过 处 分 ( ) 期 间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C、 十 二 个 月 D、 十 八 个 月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开 始 实 施 的 时 间 是 ( ) 。 A、 2005 年 4月 27 日 B、 2005 年 7 月 1 日C、 2006 年 1月 1 日 D、 2006 年 7 月 1 日15、 公 务 员 旷 工 或 者 外 出 、 请 假 期 满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归 连 续 超 过天 ,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天 的 , 予 以 辞 退 。 ( )A、 20 /30 B、 15 /45C、 15 /30 D、 20/4516、 公 务 员 违 纪 的 , 应 当 由 ( ) 决 定 对 公 务 员 违 纪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将 调 查 认 定 的 事 实 及 拟 给 予 处 分 的 依 据 告 知 公 务 员 本 人 。 3 A、 上 级 机 关 B、 监 察 机 关C、 处 分 决 定 机 关 D、 纪 检 机 关17、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公 务 员 的 处 分 形 式 不 包 括 ( ) 。A、 记 大 过 B、 降 级C、 降 职 D、 撤 职18、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可 ( ) 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 ,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A、 设 定 满 一 年 B、 实 施 满 一 年C、 设 定 满 两 年 D、 实 施 满 两 年19、 行 政 机 关 在 委 托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 委 托 机 关 应 当 将 受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和 受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 ) 。 A、 予 以 公 告 B、 进 行 解 释C、 通 报 消 息 , D、 登 记 在 案20、 行 政 机 关 举 行 听 证 后 , 应 当 根 据 ( )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A、 证 据 B、 申 辩C、 质 证 D、 听 证 笔 录21、 被 许 可 人 要 求 变 更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 应 当 向 ( ) 行 政 机 关 提 出申 请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标 准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A、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上 级 B、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上 级C、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D、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22、 有 数 量 限 制 的 行 政 许 可 ,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均 需 符 合法 定 条 件 、 标 准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 )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但 是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A、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B、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的 先 后 顺 序C、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情 况 D、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的 先 后 顺 序23、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收 费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B、 行 政 机 关 提 供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格 式 文 本 , 只 可 以 收 取 工 本 费 ;C、 行 政 机 关 收 费 在 扣 除 所 需 经 费 后 , 上 交 国 库 ; 4 D、 行 政 许 可 收 费 应 当 实 行 “ 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 。24、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被 许 可 人 的 申 请 , 在 该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的 决 定 , 逾 期 未 作 决 定 的 , 视 为 ( )。A、 自 行 延 续 B、 暂 缓 延 续C、 准 予 延 续 D、 不 予 延 续25、 某 网 吧 三 次 接 纳 未 成 年 人 上 网 ,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网 络 文 化 经 营许 可 证 可 依 法 ( )。A、 撤 销 B、 撤 回C、 吊 销 D、 变 更26、 独 立 行 使 行 政 审 判 权 的 是 ( ) 。A、 人 民 法 院 B、 审 判 委 员 会 C、 行 政 审 判 庭 D、 合 议 庭27、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 人 民 法 院 主 要 审 查 的 是 ( )。A、 行 政 事 实 B、 抽 象 行 政 行 为C、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D、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理 性28、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应 当 在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 ) 提 出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A、 15日 内 B、 一 个 月 内C、 两 个 月 内 D、 三 个 月 内29、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 原 告 刘 某 经 人 民 法 院 两 次 合 法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到 庭 , 刘 某 的 行 为 可 以 视 为 ( )。A、 自 愿 撤 诉 B、 申 请 撤 诉 C、 强 制 撤 诉 D、 藐 视 法 庭30、 行 政 诉 讼 变 更 判 决 适 用 于 ( )。A、 行 政 处 罚 证 据 不 足 B、 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C、 行 政 处 罚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D、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31、 代 理 人 知 道 被 委 托 代 理 的 事 项 违 法 仍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 ( ) 。A、 由 代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B、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责 任C、 由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D、 主 要 由 代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被 代 理 人 次 要 责 任 5 32、 诉 讼 时 效 期 限 届 满 后 , ( ) 。A、 权 利 人 就 丧 失 了 请 求 法 院 保 护 其 权 利 的 权 利B、 权 利 人 仍 然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保 护 其 权 利C、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限 制D、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的 , 可 以 反 悔33、 ( )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A、 10周 岁 以 上 B、 14 周 岁 以 上C、 15周 岁 以 上 D、 16 周 岁 以 上34、 依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财 产 可 以 抵 押 ? ( )A、 自 留 山 B、 某 中 学 的 小 汽 车C、 某 大 学 的 办 公 楼 D、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35、 ( )负 有 妥 善 保 管 质 押 财 产 的 义 务 ; 因 保 管 不 善 致 使 质 押 财 产损 毁 、 灭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A、 出 质 人 B、 债 务 人C、 质 权 人 D、 第 三 人36、 下 列 各 项 财 产 不 属 于 共 同 共 有 的 是 哪 些 ( )。A、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B、 家 庭 共 同 财 产C、 尚 未 实 际 分 割 的 遗 产 D、 三 人 集 资 买 的 一 台 电 脑37、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自 ( )时 设 立 。A、 村 委 会 通 过 B、 政 府 部 门 批 准C、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合 同 生 效 D、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合 同 成 立38、 合 同 对 履 行 地 点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的 地 点 不 明 确 的 , 依 照 下 列 相 应 情 形 确 定 的 合 同 履 行 地 , 不 正 确 的 有 ( )。A、 给 付 货 币 的 , 在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B、 交 付 不 动 产 的 ,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履 行C、 交 付 动 产 的 , 在 接 受 义 务 履 行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D、 履 行 标 的 是 行 为 的 , 在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39、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 租 赁 物 造 成 第 三 人 人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害 的 , 应 当 由 谁 承 担 责 任 ( )。A、 承 租 人 B、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6 C、 出 租 人 D、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承 担 按 份 责 任40、 刑 法 是 规 定 ( )的 法 律 。A、 犯 罪 B、 刑 罚C、 刑 事 责 任 D、 犯 罪 、 刑 事 责 任 与 刑 罚41、 下 列 做 法 中 不 违 背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要 求 的 是 ( )。A、 重 法 效 力 溯 及 既 往 B、 法 律 规 定 不 确 定 的 刑 罚C、 适 用 行 为 后 的 轻 法 D、 适 用 类 推 解 释42、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作 用 是 ( )。A、 用 刑 法 一 律 平 等 B、 保 护 人 权C、 保 障 被 害 人 的 权 益 D、 刑 罚 的 轻 重 与 罪 责 大 小 相 适 应43、 下 列 哪 些 情 况 不 属 于 在 我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 )。 A、 行 为 地 在 我 国 , 结 果 地 不 在 我 国B、 行 为 地 不 在 我 国 , 结 果 地 在 我 国C、 行 为 地 和 结 果 地 都 在 我 国D、 行 为 地 和 结 果 地 都 不 在 我 国44、 属 于 犯 罪 客 观 要 件 必 备 要 件 的 是 ( )。A、 危 害 行 为 B、 危 害 结 果C、 危 害 行 为 与 危 害 结 果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D、 犯 罪 时 间45、 根 据 犯 罪 故 意 的 认 识 内 容 的 确 定 程 度 , 可 以 将 故 意 分 为 ( )。A、 直 接 故 意 与 间 接 故 意 B、 预 谋 故 意 与 突 发 故 意C、 事 前 故 意 与 事 后 故 意 D、 确 定 故 意 与 不 确 定 故 意46、 下 列 证 据 中 , 既 属 于 直 接 证 据 , 又 属 于 原 始 证 据 的 是 ( )。 A、 证 人 关 于 被 告 人 品 行 的 证 言B、 公 安 机 关 的 勘 验 笔 录C、 沾 有 被 告 人 血 迹 的 匕 首D、 被 害 人 向 法 庭 讲 述 的 关 于 王 某 对 其 实 施 伤 害 行 为 的 经 过47、 我 国 实 行 的 是 ( )审 判 制 度 。A、 或 裁 或 审 B、 一 审 终 局C、 两 审 终 审 D、 一 裁 终 局48、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诉 讼 权 利 ( )。 7 A、 无 权 处 分 B、 有 权 处 分 , 但 须 人 民 法 院 同 意C、 有 权 在 法 定 的 范 围 内 处 分 D、 有 权 自 由 处 分49、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先 予 执 行 的 案 件 是 ( )。A、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案 件 B、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的 案 件C、 侵 害 名 誉 权 的 案 件 D、 要 求 返 还 借 款 的 案 件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自 ( ) 起 施 行 。A、 2007 年 10 月 1 日 ; B、 2007 年 11 月 1 日 ;C、 2007 年 12 月 1 日 ; D、 2008 年 1 月 1 日 ;51、 应 急 响 应 是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立 即 采 取 的 应 急 与 救 援 行 动 , 其 中 包 括( ) 。A、 信 息 收 集 与 应 急 决 策 ; B、 应 急 队 伍 的 建 设 ; C、 事 故 损 失 评 估 ; D、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 ;52、 ( ) 是 应 急 机 制 的 基 础 , 也 是 整 个 应 急 体 系 的 基 础 。A、 分 级 响 应 ; B、 统 一 指 挥 ;C、 公 众 动 员 机 制 ; D、 以 人 为 本 ;53、 需 要 多 个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处 置 的 突 发 事 件 , 由 该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 牵 头 , 其 他 部 门 予 以 协 助 。A、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B、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C、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D、 行 业 指 导 部 门 ;54、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及 其 先 期 处 置 的 相 关 情 况 , 要 在 事 件 发 生后 的 ( ) 内 报 省 政 府 应 急 办 , 同 时 通 报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 并 及 时 反 馈后 续 处 置 情 况 。 A、 24 小 时 ; B、 12 小 时 ;C、 2 小 时 ; D、 1小 时 ;55、 ( ) 的 应 急 能 力 , 是 全 部 应 急 管 理 的 基 础 。A、 政 府 ; B、 专 业 指 挥 机 构 ;C、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 D、 基 层 ;56、 给 予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 应 当 坚 持 ( ) 和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的 原 则 。A、 公 开 、 公 平 B、 公 开 、 公 正 8 C、 公 正 、 透 明 D、 公 正 、 公 平57、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以 暴 力 、 威 胁 、 贿 赂 、 欺 骗 等 手 段 , 破 坏 选 举 , 情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 ) 处 分A、 记 大 过 B、 降 级 C、 撤 职 D、 开 除58、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违 法 设 定 或 者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予 ( ) 处 分 。A、 记 大 过 B、 降 级 C、 撤 职 D、 开 除59、 提 高 全 民 法 律 素 质 、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实 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治 国 家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是 ( )。A、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B、 革 命 传 统 教 育C、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D、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60、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本 质 要 求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 本 质 特 征 。A、 公 平 正 义 B、 执 法 为 民 C、 党 的 领 导 D、 服 务 大 局二 、 判 断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20 题 )1、 贯 彻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 要 开 展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 鼓 励公 民 积 极 参 与 公 共 管 理 ,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 依 法 管 理 和 公 正 司 法 , 努 力 提 高 全社 会 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 ( )2、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公 民 。 ( )3、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是 一 国 两 制 。 ( )4、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总 理 和 副 总 理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 )5、 “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已 经 被 写 入 我 国 的 宪 法 。 ( ) 6、 我 国 宪 法 的 修 改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 ( )7、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可 以 侵 犯 公 民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 ( )8、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是 我 国 国 家 制 度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 )9、 录 用 公 务 员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编 制 限 额 内 , 并 有 相 应 的 职 务 空 缺 。( )10、 国 家 根 据 公 务 员 职 位 类 别 设 置 公 务 员 岗 位 序 列 。 ( ) 9 11、 录 用 担 任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采 取 公 开 考 试 、 严 格 考 察 、 平 等 竞 争 、 择 优 录 取 的 办 法 。 ( )12、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 需 要 对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查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指 派 一 至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核 查 。 ( )13、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应 当 遵 循 等 价 有 偿 原 则 。 ( )14、 规 范 性 文 件 可 以 设 定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 。 ( )15、 行 政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 应 当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受 理 行 政许 可 的 可 不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 )16、 共 同 犯 罪 形 式 只 能 表 现 为 共 同 作 为 、 共 同 不 作 为 不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17、 十 四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六 岁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 但 宣 告 判 决 必 须 公 开 进 行 。 ( )18、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 预 防 与 应 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 )19、 在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退 休 的 可 以 不 再 给 予 处 分 , 工 资 待 遇 不 变 。 ( )20、 如 果 公 务 员 违 纪 的 数 错 中 给 予 了 处 分 的 , 就 不 再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 ( )三 、 案 例 分 析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20 题 )案 例 一 : 某 甲 打 算 开 一 家 饭 店 , 经 打 听 , 需 要 分 别 取 得 某 市 工 商 局 、 卫生 局 、 消 防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许 可 。1、 下 列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说 法 , 错 误 的 是 ( )。A、 行 政 许 可 是 应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B、 行 政 许 可 是 双 方 行 政 行 为C、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是 国 家 一 般 禁 止 的 活 动 D、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项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2、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 某 甲 ( )。A、 必 须 书 面 提 出 申 请B、 必 须 亲 自 到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地 点 申 请C、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D、 不 需 要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3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 行 政 许 可 的 宗 旨 和 目 的 不 包 括 下 列 哪项 : ( ) 10 A、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B、 保 障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有 效 实 施 行 政 管 理C、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得 设 定 和 实 施D、 符 合 “ WTO” 规 则 的 要 求 , 履 行 我 国 入 世 的 承 诺4、 本 案 中 , 下 列 做 法 中 不 合 法 的 是 : ( )。A、 该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由 工 商 局 统 一 行 使 原 来 由 三 个 部 门 分 别 行 使 的 行政 许 可 权B、 该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组 织 三 个 部 门 在 同 一 个 办 公 地 点 联 合 、 集 中 办 理许 可 C、 该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由 工 商 局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 然 后 由 工 商 局 转 告其 他 两 个 部 门 分 别 提 出 意 见 后 统 一 办 理 D、 该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仍 然 由 三 个 部 门 分 别 在 各 自 的 办 公 地 点 办 理 行 政许 可 案 例 二 : 1996 年 春 , 某 市 举 办 了 春 季 名 贵 花 展 。 甲 约 女 友 乙 前 去 参 观 。两 人 因 说 说 笑 笑 , 未 注 意 门 前 竖 有 “ 展 览 之 花 , 严 禁 采 摘 ” 的 牌 子 。 在 走 到一 盆 花 前 , 乙 停 下 来 对 甲 说 这 花 真 好 看 , 你 摘 一 朵 给 我 。 甲 上 前 采 摘 , 因 用力 过 重 , 造 成 花 根 松 动 , 导 致 该 盆 花 死 亡 。 同 时 , 甲 因 突 然 转 身 与 正 在 身 后参 观 花 展 的 丙 相 撞 , 造 成 丙 眼 镜 摔 碎 。 该 盆 名 花 为 丁 所 有 , 丁 为 此 损 失 500元 。 丙 的 镜 片 损 失 共 计 300 元 。 现 丁 、 丙 想 提 起 诉 讼 。 问 :5、 对 于 丙 的 损 失 , 责 任 应 如 何 承 担 ? ( )A、 由 甲 承 担 B、 由 乙 承 担C、 由 甲 、 乙 分 别 承 担 150 元 D、 由 甲 、 乙 承 相 连 带 责 任 6 对 于 丁 的 损 失 , 责 任 应 如 何 承 担 ?( )A、 由 甲 承 担 B、 由 乙 承 担C、 由 甲 、 乙 分 别 承 担 250 元 D、 由 甲 、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7、 在 丙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 丙 应 当 以 谁 为 被 告 ? ( )A、 甲 B、 乙 C、 甲 和 乙 D、 甲 或 乙8、 在 丁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 丁 应 当 以 谁 为 被 告 ?( )A、 只 能 以 甲 为 被 告 B、 只 能 以 乙 为 被 告C、 应 当 以 甲 和 乙 为 共 同 被 告 11 D、 既 可 以 单 独 以 甲 也 可 以 单 独 以 乙 为 被 告案 例 三 : 被 告 人 林 某 , 男 , 15 岁 , 系 某 中 专 学 校 学 生 。 林 某 于 2000 年3 月 8 日 凌 晨 窜 入 学 校 对 面 的 一 户 住 宅 准 备 行 窃 , 撬 开 门 钮 后 , 见 室 内 没 有什 么 东 西 可 以 带 走 , 欲 返 身 出 去 。 此 时 他 看 到 床 上 睡 一 人 ( 罗 某 , 男 , 17岁 ) , 旁 边 有 女 式 衣 服 放 着 , 他 就 误 认 为 是 女 性 , 便 用 双 手 掐 住 罗 某 的 脖 子 ,企 图 掐 昏 使 其 不 能 反 抗 时 强 奸 。 罗 某 反 抗 滚 到 地 上 , 林 某 仍 不 松 手 , 将 罗 某又 抱 到 床 上 才 发 现 是 男 性 , 林 某 恼 羞 成 怒 , 便 用 被 子 紧 紧 地 捂 住 罗 某 的 头 ,等 其 不 能 动 时 才 离 开 , 后 发 现 罗 某 因 窒 息 而 死 。9、 已 满 14周 岁 不 满 16周 岁 , 是 相 对 负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阶 段 , 对 下 列 ( )行 为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A、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B、 强 奸 C、 贩 卖 毒 品 D、 绑 架10、 林 某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下 列 哪 种 罪 ? ( )A、 盗 窃 罪 B、 抢 劫 罪C、 强 奸 罪 D、 故 意 杀 人 罪11、 林 某 的 行 为 存 在 ( )过 错 。A、 对 象 认 识 错 误 B、 客 体 认 识 错 误C、 行 为 认 识 错 误 D、 工 具 性 能 认 识 错 误12、 林 某 的 行 为 处 于 ( )犯 罪 形 态 。A、 犯 罪 既 遂 B、 犯 罪 未 遂C、 犯 罪 中 止 D、 犯 罪 预 备案 例 四 : 某 法 院 审 理 王 某 诉 赵 某 一 案 中 , 审 判 员 李 某 、 张 某 和 陪 审 员 苏 某 组 成 合 议 庭 , 李 某 担 任 审 判 长 , 韩 某 担 任 书 记 员 。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原 告女 婿 陈 某 出 庭 作 证 , 另 有 翻 译 人 员 顾 某 出 庭 。 执 行 过 程 中 , 吴 某 为 协 助 执 行人 。 13、 王 某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后 , 法 院 作 出 是 否 准 许 申 请 回 避 的 决 定 期 限 为( )。A、 王 某 提 出 申 请 的 10 天 内 B、 王 某 提 出 申 请 的 5 天 内C、 王 某 提 出 申 请 的 3 天 内 D、 当 庭 决 定14、 本 案 中 , 下 列 哪 个 情 形 不 是 审 判 人 员 回 避 的 理 由 ( )。 12 A、 审 判 人 员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B、 审 判 人 员 是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C、 审 判 人 员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D、 审 判 人 员 曾 受 过 纪 律 处 分15、 本 案 中 , 法 院 院 长 有 权 决 定 回 避 的 人 员 是 ( )。A、 书 记 员 张 某 B、 原 告 女 婿 证 人 陈 某C、 翻 译 人 员 顾 某 D、 陪 审 员 苏 某16、 本 案 中 , 被 告 赵 某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审 判 员 张 某 与 原 告 代 理 律 师 显得 很 熟 悉 , 事 后 查 明 二 人 乃 大 学 同 寝 室 的 同 学 。 第 二 次 开 庭 时 , 赵 某 申 请 该审 判 人 员 回 避 。 则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A、 本 案 应 中 止 审 理 B、 本 案 应 延 期 审 理 C、 本 案 应 终 结 审 理 D、 赵 某 之 申 请 已 逾 法 定 期 限 , 庭 审 照 常 进 行17、 王 某 为 某 县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一 名 科 长 , 因 违 纪 受 到 降 级 处 分 。下 列 何 种 说 法 不 符 合 公 务 员 法 的 规 定 ? ( )A、 王 某 对 处 分 不 服 , 可 自 知 道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原 处 理 机 关 申请 复 核B、 王 某 对 处 分 不 服 申 请 复 核 时 , 复 核 期 间 不 停 止 对 王 某 处 分 的 执 行C、 王 某 受 处 分 期 间 ,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D、 处 分 解 除 后 , 王 某 的 原 级 别 即 自 行 恢 复案 例 五 : 旅 客 胡 某 投 宿 锦 河 饭 店 , 办 好 住 宿 手 续 后 , 将 一 只 装 有 3 万 元现 金 和 其 他 物 品 密 码 箱 寄 存 在 饭 店 的 服 务 总 台 。 当 班 服 务 员 清 点 了 物 品 , 但未 收 取 保 存 现 金 的 特 殊 费 用 。 第 二 天 下 午 , 胡 某 凭 取 物 去 取 密 码 箱 , 发 现 已 经 被 他 人 领 走 , 胡 某 要 求 饭 店 赔 偿 全 部 损 失 , 饭 店 拒 绝 。 遂 起 纠 纷 。 对 此 案的 正 确 处 理 结 果 是 ( )。A、 保 管 合 同 成 立 , 饭 店 应 当 赔 偿 胡 某 全 部 损 失B、 保 管 合 同 成 立 , 饭 店 应 当 承 担 胡 某 主 要 损 失 , 胡 某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损失 C、 保 管 合 同 成 立 , 饭 店 酌 情 给 予 胡 某 补 偿D、 保 管 合 同 无 效 , 饭 店 酌 情 给 予 胡 某 补 偿 13 案 例 六 : 被 告 人 丁 某 于 2007 年 月 日 到 某 电 器 公 司 门 市 部 闲 逛时 , 发 现 中 学 同 学 乙 某 在 该 门 市 部 做 售 货 员 , 丁 某 见 货 架 上 摆 满 了 高 档 电 器 ,遂 起 盗 窃 之 心 。 当 晚 , 丁 某 到 乙 某 家 , 密 谋 盗 窃 该 门 市 部 电 器 一 事 。 乙 起 初不 太 同 意 , 后 来 在 丁 的 鼓 动 下 同 意 了 , 乙 并 且 要 丁 尽 量 小 心 , 最 好 事 先 准 备好 作 案 工 具 。 2008 年 月 日 , 丁 某 、 乙 某 对 该 门 市 部 实 施 了 盗 窃 , 盗 窃 电器 的 价 值 达 万 元 。 在 逃 离 现 场 时 , 乙 为 了 破 坏 现 场 , 把 柜 台 后 的 电炉 插 上 , 并 在 上 面 扔 了 一 个 纸 箱 。 在 逃 跑 的 路 上 , 丁 某 问 乙 某 : “ 你 在 后 面磨 蹭 什 么 ? ” 乙 某 答 : “ 我 把 电 炉 插 上 了 。 ” 丁 某 未 吱 声 , 事 后 才 知 道 插 电炉 是 为 了 放 火 。 当 晚 , 该 门 市 部 被 大 火 烧 毁 。 假 如 此 时 丁 某 在 门 外 等 候 乙 某 ,正 好 遇 到 该 门 市 部 经 理 万 某 路 过 该 门 市 部 , 万 某 顿 生 疑 惑 , 问 丁 某 : “ 你 在这 儿 干 什 么 ? ” 丁 某 看 不 妙 , 遂 用 事 先 准 备 好 的 木 棒 击 向 万 某 , 万 某 倒 地 不 省 人 事 , 这 时 , 乙 某 从 门 市 部 出 来 , 二 人 遂 逃 离 了 现 场 。 万 某 后 被 他 人 救 走 ,医 学 鉴 定 为 脑 震 荡 。 本 案 中 丁 某 、 乙 某 的 行 为 各 构 成 ( )犯 罪 。A、 丁 某 与 乙 某 构 成 盗 窃 罪B、 丁 某 与 乙 某 构 成 盗 窃 罪 、 放 火 罪C、 丁 某 构 成 抢 劫 罪 , 乙 某 构 成 盗 窃 罪 , 放 火 罪D、 丁 某 构 成 盗 窃 罪 、 故 意 伤 害 ; 乙 某 构 成 盗 窃 罪 , 放 火 罪案 例 七 : 2006 年 6月 某 晚 , 李 某 ( 男 , 25 岁 , 工 人 ) 在 自 己 家 附 近 遇见 两 个 青 年 正 在 侮 辱 他 的 女 朋 友 。 李 即 上 前 制 止 , 因 被 其 中 一 男 青 年 殴 打 而被 迫 还 手 。 在 对 打 时 , 便 衣 警 察 黄 某 路 过 , 见 状 抓 住 李 的 左 肩 , 但 未 表 明 其公 安 人 员 的 身 份 。 李 误 以 为 黄 是 对 方 的 帮 凶 , 便 拔 刀 刺 黄 左 臂 一 刀 后 逃 走 。本 案 中 李 某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 ) 。 A、 故 意 伤 害 罪 B、 防 卫 过 当C、 意 外 事 件 D、 紧 急 避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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