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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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的意义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即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一般是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的。1、这个要连同合同的约定一起,在合同纠纷中才能起作用;签订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合同履行有了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在这里如果约定是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的话,在以后如果起了纠纷,起诉法院就要是签订地法院;2、合同中可以标明合同签订地;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不一致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身处市场经济波澜壮阔的大海中,各位对合同的重要性肯定有所感知,一位法律权威说过“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简单的说,合同就是契约,它的本 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意就是指意思表示一致,而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 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条关于合同的立法定义,也再次 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它同时又是商品交易的基本规则,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要防止被骗; 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非常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诈骗被视为经济纠纷,使骗子们逍遥法外,骗子有了实力后往往会设计更大的骗局。如何正确地签订合同,不同的 情况自然有不同的要求。我们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案件普遍适用的注意事项,作以下几方面分析,以有效地帮助人们防止上当受骗,降低信用风险。1、 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 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通过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最终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将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如果我们之前没有进行信用调查 和信用分析,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 身份和履约能力。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 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 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某 生产资料公司的供销员岳,在一次出差时结识了一个南方佬客吴,交谈中得知吴有办理车皮发运的能力。于是,把他引荐给正为请车皮事犯愁的本公司徐经 理。吴的到来不啻是雪中送炭,二人一拍即合,商定好由徐经理的公司出钱、吴负责办理发运,获利后双方平分。事不宜迟,紧接着徐经理签发了一张12万元的支 票给吴。可是,时隔半年,吴音讯皆无,生产资料公司不但分利未得,倒赔进去12万元本金。徐经理由咎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他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 回。像他这样,由于不懂经济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光凭“君子协议”而吃亏上当的恐怕为数不少;而懂得经济合同 的重要性,但却因缺乏有关方面的起码常识、没有签好合同以致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更是大有人在。他们的教训提醒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绝不能忽视经 济合同的作用,签订经济合同非慎重不可。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 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 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4、约定违约条款。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条款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违约10万元。5、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 裁。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 力消耗都比较大。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方法: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 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6、明确合同签订地。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 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是,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 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7、 约定担保条款。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 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约定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 项:(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2)、用财产抵押时, 应审查财产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用下列财产抵 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 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 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了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 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两项,应引起特别注意。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目 前,我国法律体系已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签订合同时,要了解双方所属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合同中相关内容制定的行政法规,防止订立的合同因与法规相违背而造成合 同无效。案例:一个经营状况良好,规横较大的企业或公司每年与外单位签订几十份合同,如果不懂合同法,缺少经验,盲目订约,所签合同肯定存在不少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酿成纠纷。签订一份有效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评 析:签约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事,把合同订的合法、可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签订合同首先要注意合法问题。这里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内 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家经济计划;二是合同条款必须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三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 不得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签订的合同要可行。所谓可行,是指签约双方要有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力和资金等条 件,使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偿付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规定。那么有的人问,在不知道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比如有个案例:某汽车改 装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办理汽车合格 证及临时牌照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国家规定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评 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凡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不 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法律和政策,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政策,都应确认为无效。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该案所签合同,虽然主 观上不是故意违法,但事实上违反了国家法律。因为交通部(64)19号、(84)191号文件明文规定,禁止拼装汽车。私自拼装汽车是违法行为。另外,汽 车改装厂没有组装汽车的生产任务和经营范围,所以汽车改装厂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改装厂应把货款返还给贸易公司。还 有大量发生在咱们神府矿区的争夺煤矿采矿权纠纷案,早已双方签订一份煤矿转让合同,约定早方将其所有的煤矿以400万元价格转让给已方,合同签订后,已方 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早方,但早方在合约定的期限内未将煤矿交给已方经管理,已方诉至法院请求早方履行合同义务,将煤矿交于其经营管理。这类案件在 2002年至2003年发生的非常多,对这类案子怎么处理呢,原告的请求法院是否能支持。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 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不属于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情形,双方实际上是利用采矿权倒卖牟利,而我们国家禁 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请求当然不予支持。对于无效合同 因其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无论在任何时候发现,都应当被宣告无效。三、 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条款要全面,语言要完整,严防笔误。1,合同条款要完备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对货物质量、标准、要求、检验地点、交货时间和违约 责任等主要条款要规定明确、详细,否则容易形成纠纷,造成损失。这些在合同中都要明确规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丢项落项,否则会自食恶果。 例如,某物资公司与东北某林业局签订了一份购销木材10000立米的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供货期限,却规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物资公司要求 林业局必须在半个月内交货,否则视为违约,理由是“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履行”结果林业局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了违约责任。(2)要明确规定各种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及供应单位;同时还应规定如以次充好、不合格,使一方受到损失时应如何赔偿,因为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出现得特别多。 例如,中国某公司(甲方)向外国某公司(乙方)订购40万张牛皮,合同上只写牛皮,没有写明什么牛皮,结果乙方全交付水牛皮。甲方不依,提出至少应交一 半黄牛皮;乙方说合同上没有这样规定,黄牛皮、水牛皮都是牛皮,他全交水牛皮也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甲方只好认输,忽略一字吃了很大的亏。(3)合同中的用语必须明确具体,切忌模棱两可的词句,诸如,“适当”、“尽量”、“争取”、“基本上”、“分期分批”、“大概”等。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用语不明确引起的。例如,某物资公司与某金属公司签订购买碳结钢合同。其中,合同对验收方法规定得含糊不清,写成“按部颁标准规定,超过部分一律不收”。结果,供方称“符合标准部分应该收下”,需方则称“超过了标准,一律拒收”,双方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法院也只能给予调解。 (4)签订合同的手续要完备。合同是双方履行的依据,一般都要长期保存,因此,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不能用铅笔;合同中的期限、金额、数量一般都要用 大写;在合同落款处要加盖公章或个人私章,没有私章的可以用指纹代替,有的合同按法律规定必须加盖公章、鉴证或公证;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的,则 要按此规定办理,否则就会出问题。四、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尽量避免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因无凭证,发生纠纷后难以处理。在实践 中,“君子协议”和“打白条”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轻信对方,认为双方都了解,签定合同是小气,是不信任对方;二是无所谓心理,认为做买卖心诚 即可,没必要多道手续。结果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法院因无凭据而难以审理。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 在经济活动中除非即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不识字而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量加以避免。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凡不属于即 时清结(如“一手钱,一手货”之类)的经济往来,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无法认定,不便受理,就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严重损 失。五、要首先注意到避免纠纷:1、注意案件管辖。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当事人约定管辖地法院。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管辖这一因素,以减少诉累,及时高效地挽回损失。2、合同的变更要书面提出。企业对合同变更不能持随意态度,不能只用电话、电报通知对方而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在征得对方同意变更情况下,合同变更一律用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一旦产生纠纷,及时提供相关证据。3、尽量争取现货交易。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防止发生“货出不见钱”、“钱出不见货”的情况。4、 杜绝随意发包和盲目担保。要充分认识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作为发包方,不能只注意签订承包合同而忽视管理、指导和审计,忽视更换营业执照,否则,会造成承 包方欠下债务由发包方偿还的情况;不能向发包方出借公章、介绍信,不然,承包方对外业务发生纠纷后,发包方当被告。企业不能出于人情关系考虑,盲目提供 担保。盲目提供担保的后果往往是被担保方无力偿还债务,担保方被拖进债务泥潭。5、谨防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形式多种多样, 当前主要有:(1)“钓鱼”。诈骗者先与对方签订小宗合同,价优、利大、好履行,骗取信任后,再订立大宗经济合同,货物或货款到手后,远走高飞。(2) “移花接木”。诈骗者或是声称货物要得紧,需马上发货,货到付款;或是声称现在就给发货,先付货款,结果货在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被暗中转移、倒卖,或抵 作其他债务。(3)“瞒天过海”。伪造公文,私刻公章,借用银行帐号进行诈骗活动。为此,企业应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6、 防止权利自行丧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不甚了解;怕打官司影响业务;新官不理旧 帐,不负责任,致使诉权丧失。二是忽视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丧失追偿债务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债权 人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重 视合同的真实意思。我国合同法第章在签订合同的“其它规定”中的第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对合同如有争议,可按合同的真实意思解决。【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满足的条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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