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控联锁保护投切和自动装置试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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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热控联锁保护投切和自动装置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热控关键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管理的定义、专用术语定义、执行程序、检查与考核、反馈。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热控保护系统投退管理,安监部、发电部、设备部、生技部的所有生产技术、运行、检修维护人员应熟知本标准。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一)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二)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技术、管理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三) DL/T774-2004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第三章 专用术语定义第四条 关键设备指一旦出现故障,将会对设备本身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经济效益、电网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如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污染环境、机组停运或降出力等。第五条 关键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指为关键设备配置的保护、联锁、信号、自动装置,在关键设备发生异常时及时告警或切除关键设备,使之退出正常运行状态。第四章 执行程序第六条 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一) 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前,须经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专业主管提出保护投入申请,并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备、控制回路及信号状态良好,并由双方在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投入。(二)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辅设备的保护应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保护或改动保护定值。(三)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由提出变更保护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的专业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变更申请单,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系统的修改变更。(四) 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工作完成后,保护具备投入条件时,应由设备检修部热工、电气专业主管提出保护投用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值长和运行值班人员,按职责划分由该保护及自动装置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确保投用与恢复的正确性。(五) 保护设备的投入操作按公司内部责任划分由保护设备专责人或当值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和值长做好记录。第七条 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停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停用按照管理流程图执行(见附录A)。第八条 填写申请单(一) 所有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停用,必须办理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停用申请单。(二)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停用申请单,由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所在专业主管填写,并且严格按照申请单的格式进行填写。(三) 对于非热控主设备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的热控保护、联锁和报警,如需切除由运行岗位值班人员提出,并且在强制信号记录本上签字,当值值长审核后,热控专业该保护设备主人负责执行。(四) 对于热控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的退出,由申请该保护退出的提出人负责填写热控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首先经过本部门专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递交到生产技术部对口专业主管签字。(五) 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主管审核签字后,递交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六) 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签字后,递交当班值长执行;若由网局总调、当地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投退,必须申请调度局继电保护处和总调、地调批准,然后由当班值长按调度命令执行。(七) 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投退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运行存档,一份由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系统装置的专责人存档。(八) 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如:保护装置发生故障,误发信号等),经值长同意可以先将保护投退,后补办保护投退申请单。而由网局总调、当地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必须按照调度人员的指令执行。(九) 申请单的填写要认真、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申请单所列的各审核签字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遗漏和错签的现象。第九条 投退操作的执行(一) 对于热控专业,保护、联锁和报警的投退由设备检修部热控人员操作(有投退开关的保护由发电部运行相应专业操作员完成),投退期间热控设备专责人要做好操作或监督工作。(二) 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执行监护标准,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三) 由热控人员投退的保护、联锁等,在执行过程前要与运行人员联系好,操作完毕及时通知运行人员,运行人员要加强监视,密切注意有关参数的变化。(四) 联锁、保护的投退,当值值长要登记清楚,包括保护名称、投退起至时间、投退原因等,若主保护退出超过72小时,必须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条 严禁擅自、随意将运行中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退。第十一条 DCS控制系统中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将主控制器和备份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都投退,严禁只投退主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而不投退备分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第十二条 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入前必须对信号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输入信号正常、逻辑正常、设备运行正常(确认的方法和工具一定要有明确规定),方可将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入运行。第十三条 新增保护、联锁或保护装置、保护定值、保护逻辑发生异动,必须填写保护异动报告和保护异动申请单。新增保护或异动后的保护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对保护回路进行传动试验,确保保护回路正确动作。并对运行人员做书面交待,办理保护投入申请单,方可投入该套保护。第五章 自动装置管理第十四条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参数的整定值是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和控制对象的特性经不断摸索整定出来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擅自取消自动控制系统。无特殊情况,热工自动控制系统应尽可能投入运行第十五条 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如要取消,应由热工专业工程师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取消。第十六条 因控制系统或设备等异常而无法投入主要控制系统时,应由相关专业工程师(或班组工程师)填写热工自动投退申请单并说明退出原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退出期限,报设备管理部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因控制系统控制特性不理想或设备异常等原因需调整自动控制系统的参数时,必须征得控制部主任或热工专业工程师同意并开具工作票方可进行调整,调整时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应现场协作和监督,工程师站应设置自动装置调整专用记录本,自动控制系统参数调整前后必须要有详细记录,调整完毕要报热工专业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备案并存档。第十八条 机组运行稳定时应投入热工自动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登缺,其考核按照缺陷管理制度执行。第六章 自动装置试验管理第十九条 投入运行的自动调节控制系统应定期做扰动试验(试验周期暂定为两年)。除定期试验外,出现设备大修、控制策略变动、调节参数有较大修改、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异常等情况时,也应做扰动试验。第二十条 试验前应编写完整的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含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试验步骤等基本内容,试验方案须经运行副总及以上人员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试验结束后,应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附有各种原始数据及相关趋势图。最后应有明确的试验结果。第二十二条 试验结果如达不到规定的调节品质要求,应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二十三条 自动调节控制系统的扰动试验须分别进行内扰试验和外扰试验。扰动试验应在70%以上负荷进行,扰动量为被调参数满量程的10%。内扰试验时,被调量的峰值应低于保护动作值。外扰试验(负荷扰动)时,机组主要参数变化范围应在机组主要参数范围设定值范围内。第二十四条 热工自动装置的相关试验数据,由控制部热工专业整理存档。第七章 其他第15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执行。第16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热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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