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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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作为体制转换的重要方面正在全面推开。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国”的执政水平,已成为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中亟须解决的课题。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从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来看,主要精力了调研准备阶段、试点运作、推行实施、健全完善四个阶段。 调研准备阶段 (1984一1989年)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工作重点。为落实小平同志指示,1984年下半年,中央决定加强干部人事立法,将干部的升迁、选拔、考核、奖惩等环节用法律规定下来。198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开始组织力量进行相关法规的研讨起草工作。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策。1988年3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试点运行阶段 (1989一1993年)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条例的精神,从1989年初开始,首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条例的内容。 推行实施阶段 (1993一1999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召开会议,对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做了部署,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同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200378号)作为制度推进的依据。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上而下积极做好推行工作。推行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了“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方法,根据各项改革的难易程度和基础条件,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一年一个突破口,逐步达到目标。到1998年底,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基本到位,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中央和省、地 (市)、县、乡(镇)五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 健全完善阶段 (1999一至今)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莫定了良好的基础。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为新世纪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03年5月2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等。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方向。 2006年1月1日我国的公务员法正式实施。2.现如今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现如今我国新建的公务员制度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人事管理的经验和方法,体现了现阶段国情,保持了中国特色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3) 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4) 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参考国外公务员制度有什么不同? (1)日本日本公务员的工资和民营企业职工的差别不太大。据2003年统计,公务员工资比民营企业职工每月平均多4054日元(100日元相当于6.9元人民币),是民企职工的1.07%。如果差别太大,人事院就会下达公务员减薪的劝告,近年来由于日本经济不景气,企业职工收入减少,日本公务员减薪已经有两三次了,不过每次都是每月减5000日元左右,对生活基本没有太大影响。 考试分级 日本公务员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两类,前者供职于国家机关,后者供职于地方自治体(地方政府)。上自首相、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下至各政府部门职员、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师、警察、司法人员及公共事业单位的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等,都是公务员。 当公务员首先要经过考试。地方公务员一般分大学和高中毕业两个档次考试,而国家公务员考试分一、二、三级,其中一、二级考试的应试者必须有大学毕业文凭。国家公务员一级考试目的在于选拔“精英”,考试合格率仅5,通过者等于拿到了步入仕途的通行证。 通过国家公务员一级考试的大学毕业生如被录取到省厅当公务员,其晋升路线大致如下:刚入省厅时任办事员,约25岁时任业务负责人,约29岁任科长助理,约40岁任科长,约50岁任局长,约55岁任事务次官(副部级)。而通过国家公务员二级考试后被录用者晋升到头不过是一名调查官,顶多享受局级待遇,其培养途径也大不相同。 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不等于就能当上公务员,而只是获得了担任公务员的资格。日本中央政府下设人事院,地方政府中也有相应机构,人事院负责按考试成绩高低,列出合格者名单,供用人单位面试挑选。 奖金不等 日本政府机关和民间企业一般全年发两次奖金,夏季奖金指上半年的奖金,冬季奖金则指下半年的奖金。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日本首相福田康夫今年拿到了407万日元(1美元约合114日元)的冬季奖金,约为首相全额冬季奖金的70,原因并非政绩不佳,而是因福田去年9月才上任,在职时间较短。 4、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的问题(1).公务员系统的“多入口”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入口。一是选任和委任,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考任,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三是调任,即党、政、立法、司法、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相互交流,适用于领导职务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这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不同。一般说来,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录用一般只有两个入口:政务官是选任或委任,事务官是考任。我认为,我国公务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表现在调任上。选任和委任主要通过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来保证其素质要求,实现其身份的合法性;考试录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性的考试来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合法性。那么调任呢?如何保障调任者的素质?目前对于所谓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当然,近年来,很多地区都尝试进行了副局级干部公开招聘,但是,这些都是局部的试点,而不是普遍的制度化的做法。(2).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3).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要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对考试的科学命题所知甚少,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宜参与其中。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却在这两种考试中的作用出奇地大,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4).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分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四是面试问题多,难以保证科学录取。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5)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5、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才是真正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 首先,在我国传统社会之中,“家长制”、“家长制作风”存在的基础在于:名义上各级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命的(各级官员都是朝庭的“命官”,其命运只能由皇帝的好恶而决定、都只能依附于皇帝本人);但是,在上级官员面前,下级官员的种种权利同样地得不到任何的保障,上下级官员之间在事实上更多地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犹如上文中所剖析的那样,“家长制”、“家长制作风”的恶习在目前国家机关中仍然有着一定的影响,它也是导致目前不能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尽快建立起一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员队伍系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我们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传统的家长制、家长制作风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且成为不能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源的时期,应当首先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在实践中确实落到实处、尤其是不因领导的打击报复而受到影响,才能够打破上下级公务员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下级公务员敢于拒绝上级的违法命令和决定。其次,公务员独立的人格不仅仅表现为其合法的、合理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同时还应当表现为其必须对自己行为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一是在强调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打破公务员与上级领导的人身依附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义务进行监督、惩戒,以防止因公务员自身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徇情、徇私等违法、违纪而不能依法行政现象的发生。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违反相关义务之后的惩戒措施及惩戒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社会实践之中,还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监督,对于其违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且予以严厉地惩戒,使得法律和纪律确实成为公务员的“高压线”,使得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保障公务员不因自身的徇情、徇私等违法、违纪现象影响到依法行政。二是,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系其法定义务之一。总结:从以上来看,中国完善公务员制度是很有必要性的,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真正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基础。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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