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道路养护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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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碌曲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六条 农村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XX县农村公路养护 1 管理办法进行,路况质量要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养护。 第九条 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 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 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 毁的,乡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 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养护人员,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 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 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 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 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八条 乡公路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十九条 乡公路管理站负责协助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 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 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 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 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 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 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 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每半年对全乡列入养护计 划的县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二十四条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 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抽查 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乡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XXX人民政府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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