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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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在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聘用目的、范围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竞争、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用人机制。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可依照本办法执行。二、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1.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2.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可根据行业和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层领导成员,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3.聘用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单位自主决定。4.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3)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遵照下列程序:(1)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和办法;(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3)进行政治考核、业务考评和文化、专业考试;(4)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人选;(5)签订聘用合同。6.对新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7.接受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原劳动合同制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下本办法不同,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三、聘用合同的签订1.聘用合同由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的鉴证,有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鉴证,无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中央在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驻地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的,由省人事厅鉴证,在兰外的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2.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单位、受聘人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5)工作纪律;(6)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8)其他约定内容。4.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但也可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受聘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5.无效的聘用合同:(1)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手段签订的合同;(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格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合同;(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合同;(5)未经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合同。6.原正式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合同,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7.聘用人员时,单位领导要对其亲属进行回避。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8.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9.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确需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四、受聘人员待遇1.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聘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根据国家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工作量轻重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合理拉开分配档次。2.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参加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3.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5.受聘人员受聘后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流动时可按原身份办理手续。6.受聘人员有权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7.受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无论被聘用到何种工作岗位,在受聘岗位达到退(离)休年龄时,即按原身份办理退(离)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8.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职、辞退后,待遇取消。五、解聘、辞聘、续聘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1)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的;(2)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5)公派留学逾期不归的;(6)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1)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2)不遵守工作纪律,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和变更的;(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由聘用单位在单位撤销前,与受聘人员办理解聘手续。3.在聘用期内被开除、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2)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国家另有规定的。5.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1)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的解除与否,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商定;(3)国家另有规定的。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提前向单位递交书面报告:(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2)经考试入学、应征入伍、考入或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3)脱离单位,自办非公有制经济的。7.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在保证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8.聘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合同。续聘合同,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六、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1.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定。造成双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没有商定的,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要按五年的平均比例向单位交付培训费。3.凡符合第五项第2条中(3)、(4)、(5)款规定的,由聘用单位按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未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发给。4.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在已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未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由原聘用单位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如本人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由原单位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费。5.聘用人员被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费:(1)出境或出国定居的;(2)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七、管理与监督1.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2.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拟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考核、考评工作,并把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职务升降以及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执行情况。4.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或行政裁决。八、其他事项1.民办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甘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省、地(州、市)、县(市、区)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省属副地级以上事业单位,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县级事业单位,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各地(州、市)属事业单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人事处(局)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各级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各单位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备案。3.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聘用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聘用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5.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2000年5月12日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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