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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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公司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为 年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于 年 月 号止。甲方应在试用期内考核乙方是否符合甲方的雇佣条件,如乙方符合甲方的雇佣条件,甲方予以正式录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出差,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出差通知时,应当按照甲方的劳动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的出差手续。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在必要时重新调整乙方从事的工作或所属部门。乙方服从甲方进行的该类职务变更行为。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相关工作要求标准。由于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根据调整后的岗位决定其工资待遇,乙方应遵照执行并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到新岗位报道,逾期按旷工处理。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必须按照制度执行。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四、劳动报酬第八条 甲方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基本工资为 元。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第十条 甲方根据劳动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工资及津贴。甲方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说明,乙方已经熟知甲方的工资以及津贴等的支付制度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处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从乙方的工资或奖金中扣除乙方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哈尔滨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哈尔滨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哈尔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动纪律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遵守下列规定。(一) 了解甲方的经营方针,遵守甲方的劳动规章制度。(二) 根据甲方工作上的指示及授权范围履行职责。(三) 不从事有损甲方名誉、利益的活动或发表相关言论。(四) 保护甲方有形及无形资产不受任何侵害。(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甲方的经营、市场、技术等秘密。(六)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其他公司的工作。第十八条 甲方借给乙方用于工作的计算机不得在工作以外使用。甲方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随时对该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及数据进行管理,并对其中储存的数据等内容进行确认、检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外带。第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甲方的秘密信息不得在为甲方工作以外的目的公开、泄露。(一) 本条所规定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b.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及相关凭证;c.甲方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d.甲方的规章制度、人员资料、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及信息;e.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文档、工作日记、相关的函电等;f.甲方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设计方案,技术数据,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g.其它经甲方确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二) 乙方进入公司时,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三) 乙方在进入公司时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本合同条款,在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仍具有法律效力。七、知识产权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同意,其完成的(或参与完成)以下各项所列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下亦同)均归甲方所有:a.乙方在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b.乙方在职期间完成的、与甲方的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c.乙方离职后1年以内完成的与甲方的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即使完成发明创造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此发明创造仍归甲方所有。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二十条所述的发明创造,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秘密信息进行保护。第二十二条 乙方所完成的(或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归甲方所有时,在由甲方提出专利申请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获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由甲方委托的外部代理机构提交相关的资料或意见、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并在必要时提交由其署名的表明发明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三条 乙方主要利用甲方所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以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等,该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作品。本条的规定,在乙方离职后仍有效。第二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技术、设备、信息以及作品等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益的侵害和妨碍。如因乙方提交的技术、设备、信息或作品等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而导致任何争议、诉求或索赔,经甲方要求,该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负责应诉或处理上述争议、诉求和索赔,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五条 作为本合同依据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甲方决定不予以正式录用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包括乙方所在部门的具体规定),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 违反保密义务,向第三方出示或泄漏有关甲方经营或技术方面的秘密信息的;(七)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如人口与生育条例等;(八)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录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 屡次违反甲方规定且受到警告仍不改正的;(二) 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三) 从事违背公司利益的工作;(四)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或有发生灾害或责任事故的风险时;(五)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甲方遭受15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时;(六)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甲方名誉、信用时;(七) 对其他职工实施暴力、威胁,或窃取、侵占他人财物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职工形象;(八) 侵占或非法使用甲方财务;(九) 滥用其在公司职务或本人职权,实施金钱物品的借贷、馈赠或接受他人宴请等不正当行为;(十) 破坏、窃取、侵占、销毁、隐匿甲方的设施、财产、产品或文件等;(十一) 歪曲经营政策、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的现状等并进行宣传、散布;(十二) 对公司的任职制度、负责人进行中伤诽谤;(十三)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示、命令的;(十四) 有类似上述内容的行为;(十五) 唆使、煽动上述行为;(十六) 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该类客观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项:a.甲方基于合理理由,停止部分经营业务、或者撤销部门或分支机构等的重大经营变化决策,使得部分工作变得多余,且无法安排原本从事该工作的员工从事其他工作的;b.甲方因经营期限期满或解散而不得已调整业务部署,且必须适当裁减部门员工之时。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解除本合同:(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乙方在通知送交甲方后的30日内应按甲方规定正常工作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如乙方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但乙方有义务完成交接工作。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清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款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七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乙方应当履行协议的约定,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一)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其处理尚未结束的;(二) 乙方依法接受政府部门或司法接管的审查,其处理尚未结束;(三) 由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等事项,而与公司达成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二)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五)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续订或终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双方同意续签,则应于合同到期后10日内完成续签;若甲方同意续签合同,因乙方未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办理续签手续时,将视同于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十、劳动合同无效第四十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本合同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十一、经济补偿与赔偿第四十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二条 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或乙方违反服务期规定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1已履行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 前款所规定的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培训支付的补贴、学费、住宿费以及交通费等。第四十三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外兼职或从事能利用公司现有资源或与公司各单位工作有竞争冲突的第二职业,一经发现,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员工守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四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五十条 乙方应完整、正确填写本合同第一页上乙方家庭地址、目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前述地址有任何变化,乙方均应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未书面告知,导致甲方按照乙方填写的家庭地址或目前通讯地址寄出相关文书被退回的,或乙方及或其家属拒绝收件的,视为甲方已送达。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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