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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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餐饮行业油烟治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资质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制定深圳市餐饮行业油烟治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乙方核准承担环境治理工程(废气类)资质等级: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审核乙方的环境治理工程(废气类)资质后,签订本油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工程概况:1、 项目名称: 2、 乙方根据甲方经营菜系、经营规模、周边环境现状及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组织编制油烟治理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技术评估,并报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登记备案,3、 乙方根据经技术评估并确认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4、 工期 二、工程质量标准:1、 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及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规定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主要依据条款说明)。2、 材质保证:乙方保证本工程涉及的设备、材料完全满足设计方案中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的要求,及时组织货源,经双方确认后,组织施工安装。3、 特殊要求:经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烟管引导至合理位置排放,作目测完全无烟排放,排放口无强烈刺激性气味;三、工程验收:1、 本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七日内,乙方编制调试报告,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竣工资料,甲方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 验收监测:甲乙双方委托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 进行采样监测,甲乙双方共同监督采样过程,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为验收监测结果证明文件,甲乙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3、 验收监测费用支付:应由 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验收监测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 )天之内重新安装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如第二次验收监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对治理方案重新设计,直至检测达标;解除工程合同,扣工程款%共计 元(人民币)。 4、 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甲方在收到监测报告五日内,报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四、合同价款与支付:1、 工程造价: 2、 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40%: 。3、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四: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 。4、 尾款(工程款的10%)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至保修期结束一次性支付。五、违约责任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5、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七、其他具体规定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_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 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2、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点_分至_点_分;下午_点_分至_点_分。3、 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第三方维护的原则,甲方首选乙方,委托其进行油烟治理设施专业化维护,维护费用、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 甲方若另选其它环保企业进行第三方油烟治理设施专业化维护,乙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油烟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参数及操作手册,并提供技术指导。八、附则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拉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3、 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4、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合同附件:附件一:油烟治理设计方案附件二:油烟治理工程报价表附件三:工程验收单附件四:工程结算单附件五:工程保修单附件六:主要依据条款说明附件二油烟治理工程报价单序号净化设备及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数 量单 位单价(元)合计金额(元)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附件三工 程 验 收 单序号主要验收项目名称验收日期验收结果整体工程验收结果年 月 日全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附件四工 程 结 算 单 年 月 日1合同原金额2变更增加值3变更减值4甲方已付金额5甲方结算应付金额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附件五工 程 保 修 单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用户姓名登记编号项目地址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进场施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保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备注:(1)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2)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3)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净化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4)本保修单在甲方签字、乙方签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甲方(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六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适用条款:4.标准限值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1,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5.00,10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3.3,6.66.6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泊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规模大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6075855.其它规定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适用条款: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浓度单位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mg/N-m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93 适用条款: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适用条款:3 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五、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条款:第二十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三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对该项目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限期内经试生产或试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试运行。第三十四条 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装有污染物计量、采样装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保持设施和装置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或改变。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凡装有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 的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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