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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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XX-05-21来源: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厦建价XX2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XX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1、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6、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二)专业分包合同1、 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3、 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 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三)劳务分包1、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1、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 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 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诺的;(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的;(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备案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工程土建、水、电等主体安装施工(弱电、智能化、供气、消防、进户门、汽车库卷帘门、自行车库门、管道井防火门等安装工程除外)。2、外窗、外墙保温由发包人制定品牌价格,视工程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发包。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暂定价)¥: 万元(含税及各种规费)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7、施工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签字后 生效。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住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本合同通用条款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B-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本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工程预算书、工程报价单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本合同只使用中文。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4、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叁套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图纸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土建、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具体的承包范围应按发包人最终提供或明确给承包人的图纸、工程交付标准、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发包人对各专业工程接口的划分及与该工程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供货(甲供材钢筋、电源线、电缆等除外),施工、维护、调试、验收、保修、工程服务、工程回访等工作。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工程主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顺损失由承包人全权承担。除本合同有约定外,承包人若有意向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提前以书面计划形式上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实施,并且必须做到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发包人负责的责任制。如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职权: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各专业施工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必须驻守现场(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且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扣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请假经发包方批准或特殊情况除外)。承包人所报的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必须长驻现场,若发生主要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日内撤换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新项目经理人选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确因是项目经理不作为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项目经理被发包人撤换达3次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施工现场移交、资料移交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则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10%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设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节气、农忙的影响,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失职,发包方有权处以10000元/次以上的经济处罚(本条中所提现场为市 项目施工现场及为实施本项目在市内办事);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撤换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承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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