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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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分析一、详细分析:1、 该工厂厂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其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该工程发承包方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分析: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而该工程更适合采用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这种合同在招标文件中只提出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以及工程要求的说明,而没有详细的图纸和工程量表,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列出各工程项目的单价,适用于来不及提供施工详图就开工的工程项目。2、 协议书的内容分析:“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事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2) 工程承包范围(3) 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 质量标准(5) 价款(分别用大、小写表示)(6) 组成合同的文件(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 合同生效。包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的时间。本合同协议书就完整性来分析(1)、属于该施工合同的各种文件未齐全,包括工程技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文件。(2)、合同内容不完备。对施工合同的内容有相应的规定,有漏项。(3)、合同条款不齐全。对各种问题和可能涉及的问题都有缺漏或有误。3、 (三)合同工期中,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20天(扣除5月13日)。分析:在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关于词语定义中规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因此,本合同中的合同工期有误。4、 (四)质量标准中,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分析: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具体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工程的质量标准。 因此,本合同中的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有误。5、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中,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分析: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而对于质量保修期,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因此,合同中的使用年限内承担全部保修责任有误。6、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中,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起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分析: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三)预付款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因此,本合同中,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有误。7、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中,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分析:根据通用条款诠释第81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式等需调整的,应在专业条款中约定。 合同中,只模糊地表达了“基础工程完工后”、 “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主体结构封顶后”和“工程基本竣工时”等进度款支付时间,不符合规定。8、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中,工程进度款: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分析: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因此,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说明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按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9、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分析:该合同关于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只说明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缺少说明工程决算。10、 二、补充协议条款分析:补充条款不仅要补充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要怎么调整。11、 二、补充协议条款中,第一条: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分析: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在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情况都要具体分析,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12、 二、补充协议条款中,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分析:在通用条款的第二部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中说明了发包人的工作包括: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该合同中的,“供乙方参考使用”不符合要求。13、 二、补充协议条款中,第三条: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析:根据通用条款中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该合同中没有说明对再分包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二、总体分析1、合法性分析1、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等未完全符合合同法、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2、工程项目已具备有关行政法规或规定的条件,如报建手续,各种批件、各种许可证等在本合同中没有说明。3、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在本合同中没有说明。4、是否需要公证、鉴证,或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合同中没有说明。2、完整性分析1、属于该施工合同的各种文件不齐全,没有关于工程技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文件。2、合同内容不完备。对施工合同的内容的相应的规定,有漏项。3、合同条款不齐全。对各种问题和可能涉及的问题没有完整的规定。3、公平性分析1、对权利的分析。部分权利对对方的影响力显失公平。2、对责任的分析,责任的范围,完成该项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行性等不明确。3、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责、权、利尽不具体、详细。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没有明显地体现。4、一致性分析1、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一致。2、合同的计价,包括计价方式、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预付款,缺少保留金和工程决算的说明。3、工程变更,包括变更的内容和范围、没有说明变更的权力和程序、有效期等。4、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较为一致。5、预测性分析1、可能会出现的事件,没有具体预测。2、特殊事件的处理方式,没有具体预测。3、事件产生的后果,没有具体预测。4、法律责任,没有具体预测。索赔报告:一、 标题关于工程实施中挖土方工程的索赔报告二、 事件描述1、 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2、 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3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3、 3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3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立方米。4、 3月20日3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5、 3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3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3月30日挖坑完毕。三、理由依据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为租赁的挖掘机大修发生的原因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事件2、索赔成立。地质条件变化是一个无法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商可提出索赔。事件3、索赔成立。由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依据: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工期延误: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事件4、索赔成立。由于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索赔。事件5、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十一、其他,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一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三、 结论要求索赔工期:9天索赔金额:5424.5元四、 详细计算书工期计算:事件2:索赔工期5d(5月15日5月19日)事件4:索赔工期3d(5月20日5月22日)事件5:索赔工期ld(5月23日)共计索赔工期为:5+3+19(d)金额计算:增加人工费:事件2:15x23=345元事件4:10x23=230元事件5:30x23=690元增加的工程量费用:事件3:900x4.2=3780元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345+230+690)x30%=3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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