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激励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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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激励优化我国涉外税制创立之初,为了补充当时投资环境存有的诸多严重缺陷,选择了全面优惠政策。时至今日,外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正在逐渐显现:一是税收优惠过多,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二是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优惠冲淡了产业导向目标:三是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为了适合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内、外资企业已于 2008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即使如此。但也不能盲目地、笼统地取消所有涉外税收激励政策,而是应使税收激励政策与引资战略保持同步协调的发展步伐。有步骤、分层次地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一、建立质量导向型政策体系( 一) 引资战略的调整1 涉外税收激励调整应服务于我国引资战略目标的调整。我国的引资将从较为单一的补充资金缺口向有选择的目的多元化发展。引资行为从混沌走向理性。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利用外资的目的仅为补充自身资金的不足,我们应逐步打破这过于单一的目标,在对现有税收政策实行审视和评估的基础上,重新实行政策体系设计,使税收激励调整服务于我国引资战略目标的调整。2 涉外税收激励调整应服务于我国引资方式的调整。当前,跨国并购和研发国际化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我国应结合具体情况,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国际并购和研发国际化手段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应逐步打破单一的引资方式,实现方式多元化引资。考虑税收激励与引资方式相结合。鼓励跨国并购方式的采用和研发活动的展开,无疑将有利于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3 涉外税收激励调整应服务于我国引资结构的调整。我国引资应打破过度集中的产业聚集和空间聚集的格局,从主要集中于制造业逐步向其他领域扩散,并依据产业发展与调整的规律明确发展重心,配合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所以,从引资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看,我国涉外税收激励必须实行动态调整,使我国涉外税收激励的产业导向、地 区导向更为明确。始终以引资质量导向为基本宗旨实行产业和地区选择,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和地区布局。( 二) 引资质量的提升涉外税收激励调整应从投资主体选择、投资项目选择、投资行为选择 等方面明确政策目标,来体现提升外资质量的需要。1 有选择地对符合要求的外商实行税收激励。当前。我国现有的针对引进外资的税收政策在这方面的功能相当有限,很大水准上只局限于引资本身。对投资者的身份并没有做到明确的区别。除了一些真正希望实现产业转移与发展的投资者以外。也存有为 了上市套现的投资者和赚取汇率变动收益的基金。他们具有一定的投 机性,不符合我国引资的意图。为了达到切实引进我们所希望的投资 者的目的,应建立投资者的遴选标准,并且要在是否给予税收激励的 条件上体现出来,对鼓励性投资者和一般性投资者采用有差别的税收 待遇。遴选标准能够考虑投资者的国际声誉、品牌知名度、投资前五 年或三年的市场开拓水平和财务状况、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紧密 度等因素,切忌单一的投资额标准。2 根据外资企业绩效和经营成果给予其税收激励。在经济世界化的大背景下,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要求是提升外国直接投资效益和解决引资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为了充分利用外 资,很多国家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经营达到特定目标。并将这 种绩效要求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其他政策工具一起应用。以达到 各种不同的发展目的。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投资战略目标,在 税收激励政策的制定中。应将优惠条件的给予与其实际达到的业绩结 合起来。考虑就业机会、地区平衡发展、行业以及产品附加值提升等,引导境外战略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促动我国经济的迅速发 展。3 享受税收激励的投资行为应适合我国当前的发展需要。当前,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引进外 资和培育外商投资项目载体时。税收政策应有所作为。所以,在坚持 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基础上。相对应调整我国的税收导向,从科学培 育项目载体的目标出发。利用境外战略投资者在管理、技术、品牌等 方面的优势,通过产业的关联效应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项目载体,使 我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政策无论是在制造业还是其他急需改造和发展的 行业、无论是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还是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行业都 有一定的适用性。4 享受税收激励的投资行为应遵循良性循环的机制。经济发展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历史潮流。实现良性循环。投资的期限在很大水准上体现了投资者的目标差异,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应成为 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的重要前提之一。为了体现税收政策上的这个考虑, 我国税收激励环节的选择应从当前的企业设立环节向后予以推移,在 达到所要求的期限后开始享受税收的优惠。投资期越长,税收政策的 优惠力度越大,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朝长期化发展。同时,要鼓励投 资者将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不是迅速汇回母国,从而建立一种投资在东 道国良性循环发展的机制,同时也可保障我国资本项目上的安全,促 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二、借鉴国外涉外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在税收体系的制定与完善方面还存有很 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国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适宜我国现阶段 经济发展的涉外税收激励政策。( 一)涉外税收激励应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意识到要保持涉外税收激励的实施效果,必须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对税收激励即时地实行修订和调整,无限度地实施税收激励只会导致税收激励调控方向与经济发展目标相扭曲。例如,新加坡的引资政策经历了从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又如,东盟各国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的第一阶段后,考虑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不宜再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外税收激励就转向如何促动产业升级。( 二)涉外激励的实施具有较强的法制性世界很多国家( 地区 ) 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采取了独立立法的引资策略,制定了不同的“引资法”。严格限定税收激励的范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确定税收激励对象,并对其作出严格、详细的界定。新加坡在经济发展鼓励 ( 所得税减免 ) 法中规定了税收减免的办法;韩国先后颁布了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激励条款;台湾地区通过了奖励投资条例、外国人投资条例,采取“科学工业园”、“产业升级”等法律措施引导外资投向。这种立法引资的做法。赋予了税收政策较强的法制性,表明了政府引进外资的决心和态度,会对外资产生强大的吸引力。( 三)税收激励方式灵活多样在实施涉外税收激励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比较普遍的做法有两大类: 1、实行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多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所采用。2、实行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多元化政策手段的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化,能够更好地实现税收激励的政策意图。( 四)特定优惠原则与平等原则相结合特定优惠原则是指对外国和本国投资者在采用同一政策的基础上。对前者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各种不同水准的优惠;而平等原则是指东道国对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一视同仁,不因投资者国籍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外资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各国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各种税收激励;另一方面,对于本国不鼓励、限制或禁止投资的领域则大力贯彻平等原则,注重对本国产业采取保护措施,以发展本国民族工业,促动公平竞争。( 五)注重税收激励的实效性对外商直接投资实施的涉外税收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税收利益分配等问题。而单纯的税收抵免并不能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税收饶让成为缔约国税收激励措施产生实效的关键性因素。所以,各国在引资过程中往往慎重对待税收饶让这个问题,以期使外国投资者切实享有税收激励的实际利益。如。泰国先后与巴基斯坦、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等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获取不同范围的饶让抵免待遇;马来西亚与中国、泰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的协定也都有条款证明,凡马来西亚对特定税种的减免,上述国家均可视同已缴。三、涉外税收激励优化的具体措施( 一) 调整涉外税收激励方式经济发展到不同阶段后,相对应的体制也要发生变化。当前,我国吸引外资已不是单纯的以外资量来计量,因而应该转变传统观点,并且对税收激励政策作出相对应的调整。具体来讲, 1、要调整直接税收激励方式,必须减少减免型优惠政策的使用,降低其优惠的幅度,缩短优惠的期限。2、增加税收激励手段的多样性,提升其选择性。除了调整我国现行的直接优惠性质的税收措施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科研费用开支和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的税收激励措施。以体现税收政策手段的多样性,增强税收激励的有效性。总体来说,结合我国税收的产业和区域优惠政策,能够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采取不同的优惠方式。对于有利于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的外资,能够采用直接优惠方式,但是要降低优惠的幅度;而对于促动技术、管理、再投资等方面的外资则主要选择间接优惠方式,企业必须采取符合政策目标的措施后才能享有这类优惠,从而不但更易实现引资目标,而且能够减少无谓的“假外资”流入。与此同时,应加快展开与相关国家的税收饶让谈判,使我国付出的税收成本有所值。( 二)涉外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调整税收激励对产业结构存有显著影响,因而我国能够结合当前的产业发展政策,作出适合产业协调发展的调整。当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还非常薄弱,在高技术产品出口中三资企业占了80以上;企业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只占到外贸总额的2;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只占到我国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因而调整产业税收激励的政策已迫在眉睫。在调整税收激励政策时。要根据外资的拉动效应、外溢效应等积极效应和贸易利益转移问题和“挤出效应”等负面影响,分部门、分产业制定不同的外资激励政策,将外资激励政策同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相结合,促动各产业间的协调发展。具体来讲。1、对重点产业、先驱产业的投资,无论内外资均应享有税收激励。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于某些先驱产业的外资一定水准的特殊优惠;2、对限制性行业,则一律不予税收激励,并可考虑加征一定的附加税;3、应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转向提升产业关联效应、集聚效应、完善特定的需求配套等外资激励政策。这不但对外资更具吸引力。而且能够减少本国的福利损失。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 三)涉外区域税收激励政策调整税收激励对外商投资的区域影响是显著的,所以,为了促动东部、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必须对区域税收激励实行调整。具体来讲, 1、对于沿海已转向成熟期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逐步停止或适当降低直接税收激励手段的使用,并尽可能地采取间接税收激励手段或不实施税收优惠;2、对尚处于开发初期急需资金的中西部地区,则应实行优惠幅度相对较大的优惠政策,并以直接性的税收激励为主,以扩大外商投资的空间;3、因为西部地区投资环境较差,税收政策的作用可能受到抵销,所以不宜采取全面性的地区涉外税收激励,能够考虑辅以其他非涉外税收激励,以保证涉外税收激励的有效性。这些做法一方面能够通过税收激励补充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较差所增加的投资成本,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动地区间经济的平衡发展。涉外税收激励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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