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性皮肤灼伤的治疗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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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皮肤灼伤的治疗 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2030分钟。碱性物质污染后冲洗时间应延长,特别注意眼及其它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后,必要时进行合理的中和治疗,例如氢氟酸灼伤,经水冲洗后,需及时用钙、镁的制剂局部中和和治疗,必要时用葡萄糖酸钙动、静脉注射。 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削(切)痂植皮及延迟植皮。例如黄磷灼伤后应及早切痂,防止磷吸收中毒。 3. 对有些化学物灼伤,如氰化物、酚类、氯化钡、氢氟酸等在冲洗时应进行适当解毒急救处理。 4. 化学灼伤合并休克时,冲洗从速、从简,积极进行抗休克治疗。 5. 积极防治感染、合理使用抗生素 a. 清创后,创面外搽磺胺嘧啶银霜剂(磺胺过敏者忌用)。 b. 伤后天内选用青霉素,预防乙型链球菌感染。 c. 大面积深度灼伤、休克期病情不平稳或曾经长途转运或合并爆炸伤或创面严重感染、不易干燥、有出血点、创缘明显炎性浸润,伤后第二天即应调整抗生素,选择主要针对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抗生素如氨苄、氧哌嗪青霉素或第二、三代头孢菌素(头孢哌酮),必要时联合应用一种氨基甙类抗生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或丁胺卡那霉素等),并兼用抗阳性球菌的抗生素。若有继续使用抗生素的指征,根据药敏重新调整抗生素。 d. 植皮手术前创面培养分离到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必须术前和术后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青霉素过敏者选用红霉素。 e. 灼伤后期引起败血症的病原菌主要是金葡菌,故应选择对金葡菌敏感的抗生素,但大多数对青霉素耐药,常用耐青霉素酶的青霉素如苯唑青霉素(P12)或头孢菌素(第一代如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噻吩),但仍不能忽视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的可能性。 f. 关于重症感染中抗生素的应用,一般原则为一种-内酰胺类抗生素(包括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加一种氨基糖甙类(包括链霉素、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等)较为合适,具体用药方案应取决于致病菌种类和药敏试验。化学性眼灼伤的治疗 1. 去除病因 1.1 脱离接触致病物。 1.2 冲洗:眼部化学灼伤后,必需争取时间,就近取得清水或生理盐水,分开眼睑充分冲洗结膜囊,至少持续10分钟。注意冲洗液自流压力不要过大,冲洗要及时、有效。如不合并颜面严重污染或灼伤,亦可采取浸洗,即将眼浸入水盆中,频频瞬目,效果也好。 1.3 中和溶液的应用:酸性物质灼伤可用23碳酸氢钠;碱性则以23硼酸, 0.51乙酸、1乳酸、2枸橡酸或 3氯化铵等弱酸性溶液中和;或结膜下缓冲液注射。理论上这些为理想方法,但实际应用却成效甚少,一般不作为主要措施,仍以清洁水即时、彻底冲洗为主。 1.4 去除残留化学物: 在急救时,应即去除残留化学物,尤其要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石灰伤留下的石灰小粒,可用粘有眼膏的棉鉴粘取之,待裸眼观无异物时,用 0.37 EDTA-2Na溶液冲洗或滴眼。磷灼伤时先用 0.5硫酸铜溶液洗眼后,再拭除黑色的磷化铜颗粒。 1.5 球结膜放射状剪开和前房刺开术:一般用于严重碱灼伤。目的在于消退球结膜水肿,改善局部循环,冲去渗入结膜下的化学物及坏死组织, 使房水更新,减少化学物对眼深部组织的进一步损害。 2. 防止虹膜后粘连: 散瞳。 3. 睑球粘连的防治: 结膜囊玻璃棒分离,每日次。粘膜移植:适用于较重的结膜灼伤,而巩膜尚未坏死的病例,可作自身球结膜或口唇粘膜移植,藉以去除残留在结膜中的化学物质,改善角膜周围血管网的血液供应,预防睑球粘连。 4. 自家血疗法: 从患者自身静脉抽取1.5ml新鲜血液, 立即注入角膜缘的球结膜下0.51ml即可。隔日或每3日施行一次,7次为一疗程。可刺激机体增强免疫力,改善局部血循环和营养状况,加速创面愈合。 5. 防治感染: 抗生素滴眼剂,如氯霉素、庆大霉素眼药水等,每日滴眼次。防止感染,保护创面。必要时可考虑全身抗感染治疗。 6. 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近年研究表明,化学灼伤后第一周及第周应用糖皮质激素是安全的,第周为危险期。碱灼伤后第一周内,口服强的松30mg/d,能有效地减轻组织的急性损害,减少炎性渗出和因渗出物堵塞或机化造成继发性青光眼的机会。 7. 维生素:10注射剂结膜下注射0.51ml,或50100mg,每日一次。 口服0.3g/次,每日34次,可促使结缔组织的形成,减少角膜溃疡和穿孔发生率,对组织愈合起一定的作用。 8. 肝素:灼伤后早期结膜下注射肝素,每日一次,每次375u(稀释至0.3ml),对溶解角膜缘血栓,疏通和恢复血循环, 减少角膜溃疡和穿孔的发生率具有一定效果。 9. 其它药物治疗:如柠檬酸钠,胶原酶抑制剂,免疫抑制剂以及血管扩张药物如妥拉苏林等。 10. 严重眼睑畸形者可施行成型术。一、现场抢救 迅速将患者救出现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抢救措施。 l.进入现场抢救 (1)现场空气中被有毒气体或蒸气污染,如患者己昏迷在内,或不能自行脱离,首要任务是将患者迅速救出现场,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紧急措施,如向内送风等,进入现场救护者应配带防护设备,同时有人进行监视,并立即呼救,准备下一步抢救及送医院等工作。 (2)任何原因致现场空气中氧浓度低于14%(尤其是低于10%)时,可使人立即意识丧失或电击式死亡,抢救措施同上。 (3)在以上情况下,切忌在毫无防护措施下进入现场抢救,因为现场可使抢救者立即昏迷,造成更多人中毒,使抢救工作更为困难。 2.抢救出现场后紧急处理 (1)如呼吸、心跳停止,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在施行口对口呼吸时,施术者应注意不可吸入患者呼出气味,以防发生意外。 (2)保持呼吸道通畅,如清除鼻腔、口腔内分泌物,除去义齿等。 (3)如呼吸急促、表浅,应进行人工呼吸,针刺内关、人中、足三里;注射呼吸兴奋剂。 (4)检查有无头颅、胸部外伤、骨折等。 (5)立即转送医院,并及时通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去医院途中要有经过训练的医护人员陪同,继续进行抢救,并做好记录。 3.初步清除毒物 (1)强酸、强碱致皮肤、眼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水彻底冲洗。 (2)口服中毒者如患者处于清醒状态,可先饮水300ml,然后用筷子、手指等物刺激软腭、咽后壁及舌根部催吐,吐出物保留待检查,但口服腐蚀剂或惊厥、休克者禁用。 4.现场用药 现场条件有限,紧急处理必须用药时,应由医护人员掌握,如急性氰化物中毒解毒剂的应用,控制抽搐用安定等。 5.收入刺激性气体 如当时无明显症状,应保持安静,休息,并加强观察。因体力活动或精神紧张都可诱发肺水肿。也应注意有些刺激性气体中毒,可在吸入数小时后,出现迟发性肺水肿。 6.现场抢救是成功的关键 (1)平时应具有自救救人知识的培训和实习,在发生事故时才能发挥作用。 (2)有必要的抢救设备,且严格执行检查之维修、更新的制度。 (3)在现场混乱情况下,能正确指挥抢救工作。 二、治疗原则 1.中止毒物的吸收 现场抢救受条件、时间所限,到医院后仍应继续清除尚未被吸收的毒物,以达到彻底清除的目的。应牢记阻止毒物吸收其效果远胜于吸收中毒后,再采用各种急救措施所起的治疗作用。 (1)洗胃 服毒后6小时内洗胃最有效,即使超过6小时,仍应不放弃施行。重危者尤其是呼吸表浅者,可先气管插管再插胃管。插入胃管先抽胃内容物再灌注液体;内容物需保留备检验;洗胃可用温水,每次灌注量约500ml,灌入后尽量抽尽,再反复灌注,避免一次灌注太多,引起胃扩张或将毒物冲入肠内,反促使吸收。洗胃必须彻底,反复灌洗,直到洗出液澄清、无味为止。根据毒物品种,可选用不同洗胃液,如1:5000高锰酸钾溶液用于巴比妥类、鸦片类;0.2%硫酸铜用于磷及其无机化合物等。但不必过份强调配制特殊洗胃液,应争取时间,尽快洗胃,选用清水更为方便。洗胃后可注入药物,以减少残留毒物的吸收,活性炭可吸附多种毒物,可在洗胃后将活性炭1020g加入100200ml清水中经胃管灌入;或根据毒物给药,如口服碳酸钡、氟化钡,可灌入硫酸钠,使成为不溶于水的硫酸钡以阻止吸收等。 (2)导泻 清除进入肠道的毒物,常用50%硫酸镁50ml或硫酸钠2030g,洗胃后注入胃管内或口服。但由于上述药物在口服毒物后导泻效果常不理想,且有时可因镁吸收后引起高镁血症,故主张用25%甘露醇500ml口服,导泻效果较好。 2.中和毒物或其代谢产物 (1)目的是根据毒物或其代谢产物的性质,采用药物以拮抗毒作用。 (2)氯气、二氧化硫等吸入可形成酸类,用4%碳酸氢钠喷雾吸入。 (3)溴甲烷、甲醇等吸收后,毒物的分解产物为甲酸,用口服碱性药物或注射乳酸钠,以起到中和作用等, 3.沉淀疗法 采用药物和毒物起化学反应,使毒物成为不溶性物质,防止吸收。如口服铊铊后,用普鲁士蓝,铊可置换普鲁士蓝的钾而解毒。碳酸钡、氯化钡中毒用10%硫酸钠静注,是常用的解毒法。 4.尽快排出已收入体内的毒物 (1)呼吸道吸入的毒物 应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可促使毒物从呼吸道排出。 (2)利尿 很多毒物或药物吸收后,以原形态或在体内代谢后由肾脏排出。故利尿为加速毒物排出的常用疗法。一般用多饮水、输液等法,以增加尿量,但如毒物有致肺水肿、脑水肿等作用者,不宜应用。常用利尿药有速尿、甘露醇等。有休克、心功能不全或肾脏损伤者慎用或禁用。在利尿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尤应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3)血液净化疗法。 (4)换血 目的是排除已吸收在血液中的部分毒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并可补充正常血液,改善贫血及全身状态。适应症:严重急性中毒如砷化氢、一氧化碳或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可能发生严重溶血等情况。应输入新鲜血液,输血与抽血同时进行,一般一次换血为5001000ml,但可根据病情决定换血量。因换血可发生各种副作用,应严格掌握各种副作用 5.特效治疗 (1)络合剂 常用多胺多羧基类化合物。 (2)特效解毒剂 指能解除毒作用复能剂、美蓝、乙酰胺、氰化物中毒解毒剂 6.高压氧治疗 (1)具有高压、高氧双重作用,缺氧性疾病疗效良好。 (2)常用于急性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中毒,效果明显,对一氧化碳迟发脑病也有效果。 (3)可用于各种毒物所致的急性中毒性脑病。 (4)国外有报道,可用于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5)用高压氧治疗急性刺激性气体中毒所致肺水肿,尚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用弊多于利,但亦有以此治疗后取得良好疗效的病例。因此应根据救治者的经验和患者病情,决定应用与否。 (6)方法 一般用253.3304kPa.(2.53atm)面罩间歇吸氧。吸氧20分钟、吸空气20分钟,交替46回。每日治疗12次。10日为一疗程,也可根据病情决定治疗方法。 7,量子血治疗 (1)方法 取患者自身静脉血25ml/kg,用紫外线照射10个生物剂量,同时充氧,1015分钟血液呈鲜红后,立即从静脉输入体内。亦可用供血者的新鲜血。 (2)量子血治疗可直接改善组织缺氧,提高血氧分压和氧化血红蛋白饱和度。 (3)量子血可提高白细胞的吞噬活动,提高机体的抵抗力,并可使血小板和血红细胞的聚集性降低,有利于改善微循环,增加氧的抢救和治疗。 (4)由报道资料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急性中毒性脑病、脑水肿等皆有疗效。 8.对症、支持治疗 改善患者内环境,增强抵抗力,减少痛苦,防止并发症等。具体措施应根据患者情况来制定治疗计划,原则可参考内科疾病的抢救和治疗。 9.中医中药治疗根据辩证论治给药。 10.护理工作的质量是抢救能否成功的主要关键之一,要克服重药物轻护理的思想;重视护理,以提高抢救质量。 三、抢故治疗中注意事项 1.必须重视早期处理、急性中毒的早期,多数病例的严重病变尚未形成,一般不存在或极少有治疗矛盾,故及时采用积极措施,力争中止病变发展,减少器官的器质性损害,以促使早日恢复。此外,对防止并发症、后遗症等也可起到积极作用。反之,如早期处理不当可促使病情恶化。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整个病程中,详细记录,及时处理,保证患者能充分休息。采取各项措施,预防病情恶化,维持机体内环境相对稳定,合理安排必要的检查,保证患者得到充分休息。 3.防止各种医疗事故或医源性因素加重病情。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发生职业病,一方面与生产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有关,另一方面又与工人的健康状况有关。而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又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与生产工艺流程、管道的密闭程度、企业的管理水、有无治理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有关。因此,预防职业病不是单纯依靠医务人员所能解决的。而需要企业的领导、工人、工程技术人员、技安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只要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性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有害因素,职业病完全是可以预防的。 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 1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 采取通风除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3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 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7 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 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 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职业噪声的危害与控制 噪声是一种人们所不希望要的声音。它经常影响着人们的情绪和健康,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常又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患有职业性耳聋的工人在工作中很难很好地与别人交换意见,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无法很好地同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交流思想感情,更无法欣赏美妙的音乐。戏曲。特别是到了晚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这在心情上,将造成非常大的痛苦。 一般来说,采用工程控制措施或个人防护措施,将人们实际接受的噪声控制在85dB(A)以下(按接噪时间每工作日8小时计)噪声对听力所产生的影响就很小了。与此同时,噪声对健康的其他方面的影响也将大大减弱。因此。职业噪声危害的控制往往总是与听力保护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了有效控制职业噪声的危害,近年来工业发达国家在完善法规,执行听力保护计划,加强监察,研究开发低噪声产品。噪声控制新技术以及高性能护耳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有关噪声标准法规,自70年代以来,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趋于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当前有些国家规定职业噪声暴露标准为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90dB,但多数国家规定为85dB(A)。总的趋势是要过渡到85dB(A)。总的趋势是要过渡到85dB(A)。但不管是规定90dB(A)或85dB(A)对嗓声超过85dB的生产场所都要求对工人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发给工人护耳器,告诉工人所在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和工人听力检查结果,对工人定期进行教育培训等,以予防职业噪声造成的危害。由于在噪声方面有法规标准要求,对职业性耳聋的赔偿也有明确的规定。执行又比较严,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相对也比较高,因而职业噪声危害问题基本得到了控制。 我国有关职业噪声的法规标准目前尚很不完善,“职业听力保护规定”的颁布仍在审议之中,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控制职业噪声危害的技术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控制噪声源;二是在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三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佩带护耳器。 我国噪声控制方面的研究工作大约从本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传统的噪声控制工程方法,如吸声。隔声。消声。隔振、阻尼降噪等方法已被相当多的人所熟悉,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解决了不少实际噪声问题。同时,气流噪声和机械撞击性噪声的控制技术,也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各类噪声问题的控制手段现已大体具备,就总体水平来说,我国噪声控制技术同国外并无多大差别。在护耳器研制方面,特别是在慢回弹耳塞的研制开发方面,我国目前也已有此类产品问世,其主要性能已接近国际水平。 对某一具体的噪声问题而言,采用何种方法来解决。要看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经济条件和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应鼓励优先考虑采取工程措施,从声源或传播路径上来降低生产场所的噪声。但是,尚有许多场所,从经济或技术上考虑,目前还不可能采用声源降噪或声传播路径降噪的措施,这些场所应及时采用个人防护措施来控制噪声的危害。再如有些车间的机械设备或管道很多、很复杂,而受噪声影响的操作工人却较少,这种情况下,暂考虑使用个人防护的办法来解决噪声问题要经济得多。另外还有些地方虽然在声源上或声传播路径上采取了一定的降噪措施,但噪声级仍未能降到85dB(A)90dB(A)以下,其所遗留的问题应当借助护耳器来补充解决。 在控制职业噪声危害方面,护耳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用面很广。即使在业余活动的场合,只要有强噪声存在。护耳器也可大派用场。使用护耳器是一种既简便又经济的办法。国外有关噪声的法规标准一般都明文规定:在噪声达到或超过90dB(A)的场合,工人必须使用护耳器;任何人(包括工厂的上司、来厂参观的贵宾)只要进入该场所,也都必须佩带上护耳器;对那些对噪声较敏感的工人,即使在85dB(A)至90dB(A)的环境下工作,也必须使用护耳器。 护耳器主要包括耳塞与耳罩。目前在国外较为流行使用的是一种慢回弹泡沫塑料耳塞。这种耳塞具有隔声值高、佩带舒适简便等优点。 护耳器的使用在我国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许许多多的地方早就应当使用护耳器,但至今仍没有采用。因此,应当提高对使用护耳器意义的认识。伤害事故的应急抢救方法加入时间:2002-10-21 显示次数:623打印本页 投票评论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危险因素的影响,会使人发生一些伤害事故,遇有伤害事故时,必须迅速采取急救措施,否则就会使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1 创伤止血救护 出血常见于割伤、刺伤、物体打击和辗伤等。如伤者一次出血量达全身血量的以上时,生命就有危险。因此,及时止血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遇有这类创伤时不要惊慌,可用现场物品如毛巾、纱布、工作服等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如果创伤部位有异物不在重要器官附近,可以拔出异物,处理好伤口。如无把握就不要随便将异物拔掉,应立即送医院,经医生检查,确定未伤及内脏及较大血管时,再拔出异物,以免发生大出血措手不及。2 烧伤急救处理在生产过程中有时会受到一些明火、高温物体烧烫伤害。严重的烧伤会破坏身体防病的重要屏障,血浆液体迅速外渗,血液浓缩,体内环境发生剧烈变化,产生难以抑制的疼痛。这时伤员很容易发生休克,危及生命。所以烧伤的紧急救护不能延迟,要在现场立即进行。基本原则是:消除热源、灭火、自救互救。烧伤发生时,最好的救治方法是用冷水冲洗,或伤员自己浸入附近水池浸泡,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衣服着火时应立即脱去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冬天身穿棉衣时,有时明火熄灭,暗火仍燃,衣服如有冒烟现象应立即脱下或剪去以免继续烧伤。身上起火不可惊慌奔跑,以免风助火旺,也不要站立呼叫,免得造成呼吸道烧伤。烧伤经过初步处理后,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一步治疗。3 吸入毒气急救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超过允许浓度时,均能使人吸入后中毒。如发现有人中毒昏迷后,救护者千万不要冒然进入现场施救,否则会导致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遇有此种情况,救护者一定要保护清醒的头脑,首先对中毒区进行通风,待有害气体降到允许浓度时,方可进入现场抢救。救护者施救时切记,一定要戴上防毒面具。将中毒者抬至空气新鲜的地点后,立即通知救护车送医院救治。4 触电急救遇有触电者施救人员首先应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救护者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把触电者抬至安全地点后,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其具体方法如下:1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方法是把触电者放置仰卧状态,救护者一手将伤员下颌合上、向后托起,使伤员头尽量向后仰,以保持呼吸道畅通。另一手将伤员鼻孔捏紧,此时救护者先深吸一口气,对准伤员口部用力吹入。吹完后嘴离开,捏鼻手放松,如此反复实施。如吹气时伤员胸臂上举,吹气停止后伤员口鼻有气流呼出,表示有效。每分钟吹气16次左右,直至伤员自主呼吸为止。2 心脏按压术。方法是将触电者仰卧于平地上,救护人将双手重叠,将掌根放在伤员胸骨下部位,两臂伸直,肘关节不得弯曲,凭借救护者体重将力传至臂掌,并有节奏性冲击按压,使胸骨下陷34cm。每次按压后随即放松,往复循环,直至伤员自主呼吸为止。5 手外伤急救 在工作中发生手外伤时,首先采取止血包扎措施。如有断手、断肢要应立即拾起,把断手用干净的手绢、毛巾、布片包好,放在没有裂缝的塑料袋或胶皮带内,袋口扎紧。然后在口袋周围放冰块雪糕等降温。做完上述处理后,施救人员立即随伤员把断肢迅速送医院,让医生进行断肢再植手术。切记千万不要在断肢上涂碘酒、酒精或其他消毒液。这样会使组织细胞变质,造成不能再植的严重后果。6 骨折急救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时,发生完全或不完全断裂时叫做骨折。按照骨折端是否与外相通,骨折分为两大类:即闭合性骨折与开放性骨折。前者骨折端不与外界相通,后者骨折端与外界相通,从受伤的程度来说,开放性骨折一般伤情比较严重。遇有骨折类伤害,应做好紧急处理后,再送医院抢救。为了使伤员在运送途中安全,防止断骨刺伤周围的神经和血管组织,加重伤员痛苦,对骨折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不让骨折肢体活动。因此,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及时 、正确的对骨折做好临时固定、临时固定应注意以下事项:(1) 如有开放性伤口和出血,应先止血和包扎伤口,再进行骨折固定。(2) 不要把刺出的断骨送回伤口,以免感染和刺破血管和神经。(3) 固定动作要轻快,最好不要随意移动伤肢或翻动伤员,以免加重损伤,增加疼痛。(4) 夹板或简便材料不能与皮肤直接接触,要用棉花或代替品垫好,以防局部受压。(5) 搬运时要轻、稳、快,避免震荡,并随时注意伤者的病情变化。没有担架时,可利用门板、椅子、梯子等制做简单担架运送。7 眼睛受伤急救发生眼伤后,可做如下急救处理:(1) 轻度眼伤如眼进异物,可叫现场同伴翻开眼皮用干净手绢、纱布将异物拨出。如眼中溅进化学物质,要及时用水冲洗。(2) 严重眼伤时,可让伤者仰躺,施救者设法支撑其头部,并尽可能使其保持静止不动,千万不要试图拔出插入眼中的异物。(3) 见到眼球鼓出或从眼球脱出的东西,不可把它推回眼内,这样做十分危险,可能会把能恢复的伤眼弄坏。(4) 立即用消毒纱布轻轻盖上,如没有纱布可用刚洗过的新毛巾覆盖伤眼,再缠上布条,缠时不可用力,以不压及伤眼为原则。 做出上述处理后,立即送医院再做进一步的治疗。8 脊柱骨折急救 脊柱骨俗称背脊骨,包括颈椎、胸椎、腰椎等。对于脊柱骨折伤员如果现场急救处理不当,容易增加痛苦,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特别是背部被物体打击后,均有脊柱骨折的可能。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急救时可用木板、担架搬运,让伤者仰躺。无担架、木板需众人用手搬运时,抢救者必须有一人双手托住伤者腰部,切不可单独一人用拉、拽的方法抢救伤者。否则,把受伤者的脊柱神经拉断,会造成下肢永久性瘫痪的严重后果。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加入时间:2002-10-21 显示次数:488打印本页 投票评论 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二、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1.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3. 责任追究(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三、处理程序1.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2. 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3. 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4.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5.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6. 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四、处罚1. 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在劳动安全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企业单位,按照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劳动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责任的单位或行政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内部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人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形式及原则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对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 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收回前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立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令该单位停产、整顿、封闭。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以上处分的实施原则是: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表现和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一定伤亡和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仍然可继续担任现行职务的,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对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对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受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者,对悔改表现好的或有特殊贡献的,应由原处分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 2. 党纪处分依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1)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3)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4)重大和巨大损失的标准;(5)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 死亡1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3.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进行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行经济处罚办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新形势下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外如美国、日本、前苏联等一些国家早已实行经济处罚。在我国一些省、市、地区制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法规中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或责任者也实行经济处罚办法。实践表明:用经济手段强化劳动安全工作,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是行之有效的。(1)经济处罚的原则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除责令制订整改措施外,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等劳动安全法规,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25倍计算罚款金额。 在违反劳动法行政外罚办法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责任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也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经济处罚办法给予罚款。 在经济处罚中,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技术上不可预见的事故,可减少或免于经济罚款。 (2)经济处罚程序 对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事实和适用罚则确定罚款数额,经一定审批程序,通过正式下发劳动安全监察罚款通知书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罚款决定通知书三日起,超过期限规定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被处罚单位对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方财政。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调查处理事故办案过程中所需经费或补充办案经费不足,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另批拨办案经费,不准从处以罚款中自行坐支。 行政执行机关的监察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和监督资格认证后,才能行驶行政执法职权。 4* 刑事处罚(1)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刑事责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年龄的人员,出于过失或者故意行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严重后果的,应当受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制裁。对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员,即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不够或者不应当受刑罚的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但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人员,应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重大事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了8类罪:其中涉及与劳动安全有关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和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以下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所保障的生产安全。也就是侵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共财产的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作业,违章指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同时也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和要求,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犯罪的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领导人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调度员、车间(坑口)主任、工段长、负责生产、技术、安全的工程师、总工程师和厂、矿长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6月21日发出的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作了司法解释。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过失犯罪。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险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事故。虽然他们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漫不经心,马虎从事而未能预见;或已有预见而失于过分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事故。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行为人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指的是: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安全没有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急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或破坏现场,嫁娲于人等。a.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往往涉及工艺规程、机械设备、科学技术、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企业管理水平和劳动条件等诸多因素。因此,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既要严肃,又要谨慎,要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确定某一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前述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个特征,而最关键的是看其是否发生了“重大伤亡”和造成了“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既包括重大的人身伤残,也包括人员死亡。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多人的责任事故。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b. 直接责任者的认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如行为人与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集体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应追究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应以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准,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规章制度切合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精神,行为人违章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果严重,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生产和建设施工承包中,如发生事故,应根据事实追究责任。对“生死合同”不论是否经过批准或公证,从签订时就是无效的。如因甲方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就要追究甲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的从业劳动者,没有经过培训,未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考核、或不了解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无证上岗作业,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经营组织中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负法律责任。如果职工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者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了解岗位操作方法,而违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即使发生事故的单位、经营组织、私营企业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没有落实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负法律责任。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分则读职罪中的一种犯罪。读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实施的,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a)企业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各种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b)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承包、租赁给个人或若干人经营,其承包、租赁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c)玩忽职守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犯罪行为表现: 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规定,或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伤亡的; 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的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或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采,置若罔闻,造成重大伤亡的; 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船违章运输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擅自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作经营组织或私营企业,在国家严禁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 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急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五、结案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照规定格式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1. 结案期限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行超过180天。2. 结案审批权限目前,全国大多省市依法规定审查批复程序是;死亡事故报经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结案;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3. 公布处理结果企业自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文件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4. 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不仅是重要的技术资料,而且对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作用和科学价值、历史价值,是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宝贵的、真实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因此,对每起伤亡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加以保管,提供工作中使用。5.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文件;(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相带);(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材料;(10)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鉴定;(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方法 一、材料分析对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按需要进行整理分类,调查组人员可进行阅读、研究分析。二、伤害分析事故大多属于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意外偶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对事故发生的致因研究,不能在直接观察下进行,而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按照国家事故分类标准,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伤害分析:1. 受伤部位身体何处受到伤害;2. 受伤性质受到何种伤害;3. 伤害方式受害者与致害物是如何接触的;4. 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5. 致害物直接引起伤害事故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6. 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7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三、原因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正确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才能汲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控制事故的重复发生。但是,事故发生的机理往往很复杂,原因也有多种多样。有时某一起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而各种原因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因此,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时,应先从直接原因入手,再分析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从全部原因中分析找出起主导作用的事故原因,即是事故的主要原因。1.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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