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化工装置试车开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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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1页 共72页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为指导、规范全省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王军民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省安监局委托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草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后),待修改完善后,将下发各地贯彻执行。请各市安监局抓紧组织本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以及各有关专业人员,研究提出对该规范的修改意见,于2009年4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说明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联 系 人:范长华、白冰联系电话:0531-81792205,81792210E-mail: whc805二九年四月十日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生产准备4第一节 一般规定4第二节 组织准备4第三节 人员准备5第四节 技术准备5第五节 安全准备9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13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14第八节 其他准备 15第三章 预试车 16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第二节 单机试车18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20第四节 联动试车21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23第一节 试车条件23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24第三节 倒开车25第四节 试车队伍26第五章 停车26第一节 常规停车26第二节 紧急停车28第六章 生产考核30第一节 试车总结30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30第三节 生产考核31第七章 附则33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36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403、单机试车安全操作要点43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57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64附录:1、用词说明662、参考文献及引用标准6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的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冶金、轻工、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开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试车的全过程。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一次成功。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或装置停车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或开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或开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或化工装置计划停车时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中,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非标设备监制、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第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一个月,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第二节 组织准备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安全环保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第十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规章制度:试车指挥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节 人员准备第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按岗定质、按质进人、按岗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第十六条 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化工投料试车半年甚至一年以前到位。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第十七条 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职工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响关系,机、电、仪修人员能掌握设备检修、安装调试的全过程。第一阶段:培训学习有关的化工基础知识,机械、电气、仪表、分析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程及操作等。第二阶段: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即实习培训。实习培训实行“六定二包一顶”,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代培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在师傅监护下顶岗操作40小时左右。第三阶段: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进行现场演练,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场、工艺、控制、设备、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第四阶段: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参加现场的预试车工作,熟悉指挥和操作,总结经验、修订规程。3、对于成套引进装置的出国培训,应认真选派出国培训的骨干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有关条件。第十八条 培训工作实行阶段性考核,上一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各阶段的考核成绩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上岗取证的依据。第四节 技术准备第十九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和维护技术。第二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分期分批集中工艺、机械、电气、仪表、计算机、分析等方面的技术骨干,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使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参加技术准备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对其所承担的专业工作负责到底。第二十一条 技术准备工作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1、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决策。2、参与设计图纸会审。3、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及审查预试车方案。4、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5、组织翻译、复制、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6、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7、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8、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半年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保安全可靠;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和方案。总体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第二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培训教材、技术资料、各种试车方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材,实习教材,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及职业卫生规程、环保检测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控制与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和化工装置介绍、全厂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及备品备件手册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如下:、供电: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直流供电等受送电方案。、给排水系统: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精制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工业风和仪表风: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锅炉及供汽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燃料系统、烘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上)并网等方案。、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空分装置: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案。、储运系统: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润滑油(脂)、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消防系统: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电信系统: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等方案。、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装填、干燥、硫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大的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化工投料试车方案。、事故处理预案。第二十四条 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第二十五条 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第五节 安全准备第二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项目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十七条 在化工装置试车以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第二十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等。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的资料和同类化工装置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所有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教育。第三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职工入厂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外协队伍、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相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教育。第三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每套化工装置及其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各部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处理预案。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冻裂、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已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三十四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授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完成三级(一般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类(安全、环保、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组织学习和演练。第三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安全评价资料,辨识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周边环境安全条件,及早准备相应的措施,确保化工装置试车的周边环境安全。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居民区、建(构)筑物、工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应彻底解决。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产生泄漏中毒和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知。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生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并予以消除。第三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车的区域限制措施: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试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3、试车前,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4、应急通道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试车前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置应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第三十八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除按照试车各阶段规定的条件进行安全检查外,还必须认真检查和落实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必须技术成熟、安全可靠。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他全部物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确保质量合格。4、建设项目和设备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5、安全和环保设施必须和生产装置同步建成、投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化工装置试车需要。6、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7、生产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应有合格的记录。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第三十九条 物资准备1、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供应主要原料、燃料的厂、矿进行深入的调查,确认所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可以确保长期按质、按量、稳定供应。2、建设(生产)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的进度落实品种、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3、供货周期较长的物资,特别是需国外订货的部分,应提前做出安排,确保化工投料试车前一个月到位。4、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和备品配件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妥善储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并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架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5、对于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以及国内暂不能供应的催化剂、化学药品等,应组织或委托测绘、剖析和试制,并做好试用和鉴定工作。6、各种随机资料、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留存备查。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8、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联动试车前到位。第四十条 外部条件准备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与外部签定的供水、供汽、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2、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厂外公路、铁路、码头、中转站、防排洪、工业污水、废渣等工程项目进度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开通。3、建设(生产)单位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做到合理、合法试车。4、建设(生产)单位需依托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维护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定协议或合同。第四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概算中各项生产准备费用,编制年度生产准备资金计划,并纳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之中,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试车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及早安排筹措落实。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第四十二条 营销准备建设(生产)单位应尽早开展市场调查,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营销策略,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应落实产品流向,与用户签定销售意向协议或合同。此外,应编制产品说明书,使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标准、性能用途、使用和储存方法;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办理有关的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第四十三条 产品储存准备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储存设施,保证产品储存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制定产品贮存、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化工投料试车前,储存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完整衔接,确保产品输送和储存的安全、通畅。当产品营销和储存能力不能满足试车需要时,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第四十四条 物流准备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要落实产品运输的方式和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品运输的有关手续,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托外部运输力量的,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保证产品物流渠道畅通。第八节 其他准备第四十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准备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试车的时间、地点、人员、环境等因素,围绕饮食住宿、交通管理、通讯支持、医疗急救、防暑降温、防寒防冻、气象讯息等后勤保障内容,落实保障措施,并做到人员、措施、设施、标准到位。第四十六条 技术提供、专利持有或承包方配合的有关准备1、对装置现场技术确认,提出并落实整改意见。2、对装置DCS、ESD等系统参数已整定与确定,检查各工艺参数符合技术要求。3、对建设单位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4、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提出试车计划、目标及要求。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1、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对设计进行全面复查。2、提供施工图版的操作手册,分析手册,安全导则。3、审核业主的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分析规程,确认各项操作指标。4、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试车任务。、参与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指导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在化工投料试车前组织试车服务组织,负责巡回检查,做好设备维护保养,预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九条 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对到货后的设备进行开箱服务。、提供保质期内的备品备件和备品备件清单。、指导设备的安装,单体试车的试车条件确认;单体试车方案审核确认,解决单体试车中的设备问题;参加设备的联动试车和生产投料工作。、提供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检修手册。、对建设单位人员进行设备原理,事故工况的处理措施,开停车,操作及检修的培训工作。、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总图、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第三章 预试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 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车以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第五十一条 预试车的总体要求:(一)预试车程序必须按工程项目的总体试车计划实施,整个预试车工作按照总体试车方案的规定运行。(二)预试车必须在生产准备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后进行。(三)预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及有关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四)预试车前,具体组织预试车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试车单元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五)预试车过程中,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进行试车,必须循序渐进,不具备条件不得试车,前一试车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六)确需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留到化工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单机试车。(七)预试车工作全部结束后,应经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是否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经试车领导机构批准后方能进入化工投料设车阶段。第五十二条 预试车过程中,应根据化工项目生产技术、设备、辅助设施等情况和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主要控制以下环节:1、管道系统压力试验;2、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3、水冲洗;4、蒸汽吹扫;5、化学清洗;6、空气吹扫;7、循环水系统预膜;8、系统置换;9、一般电动机器试车;10、汽动机、泵试车;11、往复式压缩机试车;12、烘炉;13、煮炉;14、塔、器内件的充填;15、催化剂分子、(西服机)筛等的充填;16、热交换器的再检查;17、仪表系统的调试;18、电气系统的调试;19、工程交接;20、联动试车。第五十三条 预试车阶段记录(一)预试车报告应由化工装置试车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经参加试车各单位的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二)预试车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车项目、试车日期、参加人员、简要过程、试车结论和存在的危险隐患。(三)试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应由试车工作机构组织提出,试车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四)每个试车项目必须填写试车记录,并由参加试车单位的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第二节 单机试车第五十四条 单机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对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负荷试车,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等,安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第五十五条 单机试车前,工程安装及扫尾工作应基本结束。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和试车要求,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后报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并负责整改消缺。建设(生产)单位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限期完成,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五十六条 单机试车前,试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经过学习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第五十七条 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由建设(生产)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等单位参加。第五十八条 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必须包括保护性连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指挥和操作;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防止事故发生。第五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的实际需要,制订管道系统压力试验、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单机试车操作安全要点),并严格执行。第六十条 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单机试车,建设(生产)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造厂等单位联合确认。试车操作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大机组等关键设备试车应具备的条件:1、机组安装完毕,质量评定合格。2、系统管道耐压试验和冷换设备气密试验合格。3、工艺和蒸汽管道吹扫或清洗合格。4、动设备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清洗合格。5、安全阀调试合格并已铅封。6、同试车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调试联校合格。7、试车所需要的动力、仪表风、循环水、脱盐水及其它介质已到位。8、试车方案已批准,指挥、操作、保运人员到位;测试仪表、工具、防护用品、记录表格准备齐全。9、试车设备与其相连系统已隔离开,具备自己的独立系统。10、试车区域已划定,有关人员凭证进入。11、试车需要的工程安装资料,施工单位整理完毕,能提供试车人员借阅。第六十一条 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生产)单位编制方案,施工、建设(生产)单位实施。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芯或全开。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用氮气时,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六十二条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生产)单位(总承包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第六十三条 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风、工业风、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供应。第六十四条 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建设(生产)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生产、工程管理、施工、设计等人员确认、签字。引进装置或引进设备按合同执行。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第六十五条 当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建成,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建设(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一般按单项或系统工程进行,与生产交叉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办理单项以下工程的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后,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负责,直至竣工验收。第六十六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3、工艺、动力管道的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成,工业炉煮炉完成。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负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强度试验完毕,清扫完成,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门等)已调试合格。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毕。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它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及完成时间已明确。第六十七条 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4、工程尾项清理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间的确认。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第六十八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先由建设(生产)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总承包、生产、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总承包、设计、施工、建立、工程管理等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协议书及附件上签字。对引进装置或设备的工程中间交接按合同执行。第四节 联动试车第六十九条 联动试车的主要任务是,以水、空气为介质或和生产物料相类似的其它介质代替生产物料,对化工装置进行带负荷模拟试运行,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全部投用,整个系统联合动作,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验证系统的安全和完整性等。联动试车的重点是掌握开、停车及模拟调整各项工艺条件,检查各项缺陷;一般应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个系统或全装置的联运。第七十条 联动试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1、试车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等单机试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或装置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完毕。2、生产管理机构已建立,岗位责任制已落实并执行。3、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已经确定,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毕。5、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经批准并印发到个人。7、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经生产部门批准并公布。8、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制齐全,发到岗位。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已交付使用。10、通讯系统已畅通。11、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视、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备用)状态。12、岗位尘毒、噪声监测点已确定,按照规范、标准应设置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已到位。13、保运队伍已组建并到位。14、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走到处的杂物已经清理干净。第七十一条 联动试车方案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试车目的。2、试车的组织指挥。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4、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5、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6、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7、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或)事故预案。8、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9、试车保运体系。第七十二条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显示仪表和报警装置皆应参加联动试车,自控和联锁装置可在试车过程中逐步投用,在联锁装置投用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试车中应检查并确认各自动控制阀的阀位与控制室的显示相一致。第七十三条 联动试车应达到在规定期限内,试车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的人员分层次、分类别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技术的标准要求。通过联动试车,要发现和及时消除化工装置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整改完善化工投料试车的条件。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第一节 试车条件第七十四条 化工投料试车的主要任务是,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艺介质打通全部装置的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第七十五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严格细致的试车条件检查。试车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第七十六条 化工投料试车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第七十七条 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2、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4、试车程序与试车进度及控制点。5、试车负荷与原燃料平衡。6、试车的水、电、汽、风、氮气平衡。7、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8、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处理措施。9、环保措施。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11、试车保运体系。12、试车难点及对策。13、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4、试车成本预算。第七十八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试车必须由生产指挥系统统一指挥,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2、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员数量,参加试车人员必须在明显部位佩戴试车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区域。3、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操作,在试车期间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制度。4、试车的首要目的是打通生产流程并安全运行,生产出合格产品,不强求达到最佳工艺条件和产量。5、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在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车。6、仪表、电器、机械人员必须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修理机械、调整仪表、电气时,应事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防止发生事故。7、在试车期间,分析工作除按照设计文件和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分析外,还应按试车需要,及时增加分析项目和频次,测定数据并做好记录。8、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果断处理,切断事故区或全装置停车。9、化工投料试车应避开严冬季节,否则必须制定冬季试车方案,落实防冻措施。10、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和隐患,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第七十九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达到下列标准:1、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一次投料试车成功。2、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环保等事故。3、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4、试车出产品后连续运行一个周期。5、做好物料平衡,动态优化试车网络,控制好试车成本,经济效益好。第三节 “倒开车”第八十条 “倒开车”系指在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之前,用外供物料先期把下游装置或后工序的流程打通,待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时即可连续生产。通过“倒开车”,充分暴露下游装置或后工序在工艺、设备和操作方面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以保证主装置投料后顺利打通全流程,做到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缩短试车时间,降低试车成本。第八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在编制试车方案时,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原料供应的可能,原则采用“倒开车”的方法。第四节 试车队伍第八十二条 化工生产装置的投料试车,应根据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的实际,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口厂开车队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的试车队伍。第八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在试车期间,可根据装置技术难易程度,聘请国内专家,组成试车技术顾问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第八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以设计总代表为首的现场服务组,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问题。第八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提前落实国内开车队及国外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在试车中认真吸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把关和技术指导作用(详见附件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有总承包、施工、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强有力的保运领导班子,统一指挥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在工程中间交接后与施工单位签订保运合同,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保运人员应24小时现场值班,工种、工具齐全,做到随叫随到、“跟踪”保运。第五章 停车第一节 常规停车第八十七条 常规停车是指化工生产进行一段时间后,因装置检修或预见性的公用工程供应或前工序故障等所进行的有计划的主动停车。第八十八条 化工装置常规停车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1、编制停车方案,参加停车人员均熟悉停车方案。2、准备停车操作票,并下发岗位。3、准备停车用的工器具、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如专用停车工具、通讯工具、事故灯、防护服等。4、准备停车用的工艺操作联络票等各种票证。5、准备停车后的置换清洗方案、停车阀位图等。6、准备停车用的各种记录表、簿等。第八十九条 化工装置常规停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停车的组织、人员与职责分工。2、停车的时间、步骤、工艺变化幅度、工艺控制指标、停车顺序表以及相应的操作票证。3、停车所需的工具和测量、分析仪器。4、化工装置的隔绝、置换、吹扫、清洗操作规范。5、化工装置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预案。6、化工装置、管道内残余物料的处理方式。7、停车后的维护、保养措施。第九十条 化工装置常规停车应注意以下事项:1、停车组织、控制、操作等相关人员全部到位。2、停送物料、电、气时,必须填写联络票并经生产调度部门及相关领导批准。3、必须按停车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停车。4、与上下工序及有关工段(如锅炉、配电间等)保持密切联系,严格按照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停止设备的运转,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5、设备(容器)卸压操作应缓慢进行,在压力未泄尽之前,不得拆动设备;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6、在排放残留物料前,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任意排人下水道或排到地面上,应向指定的安全地点或贮罐中排放设备或管道中的残留物料;设备、管道内的物料应尽可能倒空、抽净,排出的可燃、有毒气体如无法收集利用应排至火炬烧掉或进行其它处理。7、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8、开启阀门的速度不宜过快,注意管线的预热、排凝和防水击等。9、高温真空设备停车必须先消除真空状态,待设备内介质的温度降到自燃点以下时,才可与大气相通,以防空气进入引发燃烧、燃爆事故。10、停炉操作应严格依照工艺规程规定的降温曲线进行,注意各部位火嘴熄火对炉膛降温均匀性的影响;火嘴未全部熄灭或炉膛温度较高时,不得进行排空和低点排凝,以免可燃气体进入炉膛引发事故。11、停车时严禁高压串低压。12、停车时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物料伤人。13、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14、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常规停车。第二节 紧急停车第九十一条 紧急停车是指化工装置运行过程中,突然出现不可预见的设备故障、人员操作失误或工艺操作条件恶化等情况,无法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造成的非计划性的被动停车。紧急停车分为局部紧急停车、全面紧急停车。局部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某个(部分)设备或某个(部分)生产系统的紧急停车,全面紧急停车是指生产过程中,整套生产装置系统的紧急停车。第九十二条 针对化工装置紧急停车的不可预见性,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工艺装置的有关资料,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紧急停车的各种前提条件,提前编制好有针对性的停车处置预案。紧急停车处置预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能够导致化工装置紧急停车的危险源分析辨识。2、导致紧急停车的关键控制点和预先防范措施。3、在各种工况下化工装置紧急停车时的人员调度程序、职责分工、紧急停车操作顺序和工艺控制指标。4、紧急停车后的生产维护措施。5、紧急停车后的设备、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第九十三条 化工装置紧急停车时的注意事项除参照第九十条化工装置常规停车注意事项第3-13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报告。2、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3、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4、突然出现紧急停车时,生产场所的检修、巡检、施工等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九十四条 发生紧急停车后,建设(生产)单位应深入分析化工装置工艺技术、设施设备、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紧急停车(ESD)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紧急停车过程中和停车后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避免或减少化工装置各类紧急停车事件的发生。第六章 生产考核第一节 试车总结第九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做好试车各阶段(生产准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等)各种原始数据的记录和积累。第九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原则上应在化工投料试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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