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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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是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实现全过程管理。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二)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资料。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五)根据确定的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七)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1(八)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十)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承压类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使用登记要求。(三)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停用、倒空、置换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条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十条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二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2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第十三条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b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腐蚀介质,应限定腐蚀介质含量,或增加防腐措施。第十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采购(不含碳钢管道材料)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转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对有驻厂监造要求的设备应委托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第十五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验收内容至少包括:清查是否有损伤、零附件是否齐全、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产品质量与技术文件资料是否满足订货要求。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依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手续完成方可开始安装。进口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第十七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及时交付竣工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符合法规要求(见附录 1),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压力容器1. 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2. 安装竣工验收资料;3. 监检报告;4. 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规格、材质、安全附件等 );5. 定期检验与年度检查报告,运行时间记录;6. 月度检查记录;7. 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8.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二)压力管道1. 登记表(管道编号、管道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规格、材质、起止点、管件、紧固件、阀门、安全附件等);2. 轴测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33.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4. 月度运行检查记录;5. 定期检验报告及年度在线检验报告;6. 腐蚀(测厚)数据档案;7.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和操作工作。第二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 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在每台设备的醒目部位标识使用证编号。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不允许使用。第二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员履行管理、使用、维护职责。做好每月运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公司所属压力管道在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时必须采取防腐、抗压等有效措施,加强检查与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行隐患。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金属软联接、视镜、接管的管理工作,合理选型与选材,正确安装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要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点测厚管理工作,建立定点测厚台账。检测频次根据测厚结果确定,至少每年一次。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 b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腐蚀介质的含量进行分析,控制其含量,并缩短其检验周期。第二十五条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卡)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第二十六条对备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妥善处理和维护,防止承压类特种设备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停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对停用 1 年以上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采用安全封存措施。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更新。(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安全环保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4第二十八条对于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对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第五章修理与改造第三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作业。第三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施工完毕后,做好施工记录交接和归档工作。第六章定期检验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等标准、规范。第三十三条锅炉检验执行一年一次外部检验,两年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第三十四条 压 力 容 器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年 度 检 查, 新 投 运 的 压 力容 器 一 般 在 投 用 满 三 年 时 进 行 首 次 全 面 检 验; 使 用 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b 540Mpa 材料制造的球型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确定。第三十五条新投用的压力管道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确定。第三十六条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爆破片按照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气瓶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定期检验。第三十八条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对经过 RBI 评估的装置按其优化后的检验策略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高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并有效实施。5第四十条锅炉停用超过一年、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四十一条检验时如发现超标缺陷,需限制使用条件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实施。第四十二条根据生产装置需要,对关键、重要、易腐蚀等高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测。第七章安全附件管理第四十三条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账。第四十五条严禁任意变更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应委托设计校核。第四十六条安全阀使用必须满足定期校验要求,对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部位宜采用双安全阀并联使用。第四十七条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及标牌,应注明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第四十八条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使用情况校验后,才准安装使用。第四十九条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加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并定期检查。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第五十条安全泄放装置进、出口管道的阀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建立铅封记录台账。阀门的结构与通径不影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第五十一条压力表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校验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标准规范,并按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第五十二条液位计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液位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6第五十三条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第五十五条紧急切断装置根据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进行调试、检修。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录 1引用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2009 修订);(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 号);(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 1996276 号);(四)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 年修订版 );(五)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 1999202 号;(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八)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R7001-2004;(九)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2002-2005;(十)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十一)管壳式换热器 (GB151-1999)(十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十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十四)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ZF003-2011;(十五)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十六)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2009;(十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TSGR1001-2008;7(十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D5001-2009;(十九)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R0001-2009;(二十)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二十一)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 2003108号;(二十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4)262 号;( 二 十 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原化工部1988.5);(二十四)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二十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 号)。(二十六)国家和各部委新颁发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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