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94769931 上传时间:2022-05-2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标准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到达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到达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取得相应从业*。(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平安生产监视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例会制度,平安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平安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投资人、负责人*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设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展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六)分公司六、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平安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平安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4)运输效劳质量承诺书。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设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及其复印件;(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6)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展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效劳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效劳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效劳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展。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展招投标。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平安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效劳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效劳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展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办公场所进展公示。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工程,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办公场所进展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应意见的根底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应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入办理有关手续。(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2)按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承受社会监视、查阅。(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七)催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催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八)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九)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领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2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日。九、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效劳、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其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十、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和效劳质量进展审查,对平安生产状况好和效劳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并简化手续。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十一、建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如申请人属个体经营者的,不存档此材料);(三)投资人、负责人*明复印件,经办人的*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复印件;(七)连续3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五)其他存档材料。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一、客运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催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标准(GB 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客运车辆进展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催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展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三)对到达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客运线路、运输方式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视道路客运经营者更换车辆,并办理变更手续。(四)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规定实施处分。(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定期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展复核,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节能环保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鼓励客车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或行车记录仪等设备。二、客运车辆审验(一)审验主体客运车辆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二)审验时间客运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三)审验内容客运车辆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3车辆违章记录;4车辆技术档案;5车辆构造、尺寸变动情况;6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7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四)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到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载。3道路客运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展客运车辆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展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分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6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到达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7审验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展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求储藏运力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按照企业客运车辆总数核批10以下的储藏运力。储藏运力在企业客运车辆进展维护、修理或需要完成特殊运输任务时使用,主要用于顶班、加班等。储藏运力运营时,持加班牌运营。储藏运力应当是企业自有车辆。3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4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到达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宣布作废。(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四)客运车辆报停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著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五)客运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四、客运车辆档案管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催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一)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根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3技术等级记录;4类型等级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交通事故记录;7车辆审验记录等;8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根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第三节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一、实施主体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构造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平安保障措施、效劳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展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二、招标程序及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以下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展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2根据道路运输开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3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4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二)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工程进展招标投标。(三)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四)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展。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展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场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展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承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当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八)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工程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3中标人数量;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九)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须知;2招标工程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3中标人数量;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效劳质量承诺书;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8开标的时间、地点;9评分标准;10中标合同文本;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十)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十一)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平安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效劳承诺、效劳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工程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以下要求设定:1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标准经营;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平安水平、效劳水平和承当社会责任;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4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十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级的,得总分值;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尚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2再上一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级的,得总分值;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3企业规模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辆车得o1分,最高不超过20分。4运力构造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为1,得0.22分。在此根底上,每增加1,加0.2分,以此类推。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构造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6在评定标前分时,如果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完成,应当按照上年度之前两年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前分。7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8营运客车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租赁客车和城市公共客车。9运力构造中企业自有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保存到个位,个位之后四舍五入。(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揭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展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工程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出售招标文件。(十五)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出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十六)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十七)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方案。三、投标程序及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投标人的条件。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工程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效劳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工程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2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入购置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展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展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l 5目前,以书面形式进展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局部,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展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进展开标和评标;投标人缺乏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许可。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一)评审专家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平安、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2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平安、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展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三)两个以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从各自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每省的评审专家数量由相关方共同商定,每省应当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四)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展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六)开标由招标入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七)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八)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展评标。评标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进展,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评标场所必须具有*条件;2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3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4评标场所内不设机和上网的计算机。(九)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1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展评标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无法承受的条件的;4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5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展招标投标工作;投标入缺乏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展许可。(十)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展评标:1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展质询;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展必要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认定是否存在废标;4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任。如果招标工程由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客运班线的评标分后,取所有客运班线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招标工程的评标分;5评委对招标人评定的标前分进展复核确认;6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入在该招标工程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7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一样且影响评标结果确实定时,由评委现场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8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的有关内容,在任何时候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招标人或者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展解释。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十二)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十三)招标人和中标入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十四)中标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展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附件。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已明确的相应处分规定相违背。(十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于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予以缴纳或者提交。由于中标人原因逾期不签订中标合同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入取得(替补中标人为多个的,按替补顺序依次替补),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投入车辆购置价格的3,且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含履约保函)到达30万元之后,如果再次中标取得其他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十六)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十七)中标人在投标时申请招标工程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有关手续。(十八)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将中标客运班线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但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十九)中标人注册地不在中标客运班线起点或者终点的,应当在起点县级以上城市注册分公司进展经营,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注册手续。(二十)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运营。五、监视和考核(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二)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展处理。(三)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通报投标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效劳质量承诺、不标准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展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六)保证金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标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展管理。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入规定的时间内补交。逾期不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标合同进展处理。4合同履行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归还中标人。第四节 客运经营管理一、客运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标准经营行为。(一)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标准的行为。(三)查处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二、班车客运管理(一)客运线路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催促班线客运经营者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效劳,制止其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班线经营权。2客运班线实施经营期限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二)班线客运的运营管理1监视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催促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正班车有关要求运营。2监视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视、票价和里程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3监视客车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4监视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班车上配备灭火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5催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三)客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展定运班线许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许可档案。客运班线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3进站方案以及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4运输效劳质量承诺书;5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以及投入该班线的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7征询意见表或征询意见函;8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9班线变化情况、班次调整和班线的根本情况记录表;10其他需保存的原始凭证和材料。三、包车客运管理(一)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签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签发工作。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时,应严格审查道路客运经营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道路客运经营者所承接的包车业务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2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包车票或包车合同;3拟使用车辆的营运手续应齐全有效;4车辆技术状况及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包车业务相适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车辆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且车辆类型等级应为中级以上;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车辆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其他线路车辆技术等级应在三级以上;5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6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二)包车客运运营管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视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严禁其按班车模式定线经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或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监视包车客运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以备查验。3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其回程载客。未经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回程载客。4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客运包车的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5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时间。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车客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包车客运的运行变化情况。四、旅游客运管理(一)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旅游客运车辆类型等级,其类型等级应到达中级以上。(三)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旅游客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旅游客运的运行变化情况。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 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展。(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2道路客运企业位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辖区内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初评工作。客运企业位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辖市(地)城市市区内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展总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根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数量等;(2)平安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行为情况,包括违章记录次数等;(4)效劳质量情况,包括旅客及其他相关人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效劳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6)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7)客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8)客运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9)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定结果负责。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展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方法进展考核评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3公示及评定(1)初评完毕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进展为期15天的公示。(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3)公示完毕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展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展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将初评记分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4公告(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展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